● 陈珊珊
2008年9月12日,卫生部发出通知,近期中国部分地区有婴幼儿出现与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相关的泌尿系统结石。一时间,三鹿公司遭到整个社会的一片谴责。在这一事件中,媒体发挥着巨大的舆论监督作用,成为人们了解事态发展的重要窗口,切实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
媒体舆论监督迅速有效,切实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
“三鹿毒奶粉事件”中,媒体在保障公众知情权方面,一直紧随事态的发展,甚至走在事态发展的前面。2008年7月23日,湖南电视台《都市一时间》节目在全国率先披露了结石婴幼儿现象,并质疑是奶粉惹的祸。9月8日,甘肃媒体曝光甘肃14名婴儿疑似因食用某品牌奶粉而致肾结石症状。9月12日,卫生部一语道破,中国部分地区有婴幼儿出现与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相关的泌尿系统结石。9月11日、12日,新华社接连播发多条稿件,追踪事件进展。9月12日开始,国内各主流媒体纷纷开辟专栏、专版追踪报道毒奶粉事件。 在“三鹿毒奶粉事件”这类突发性公众事件中,知情权一般有两方面的体现:一是受众作为新闻接受的主体所具有的对突发性事件的相关情况了解的权利;二是受害者亲属和受害人对事件全部真实情况与细节了解的权利。包括公众事件本身、事件的受害者、公众事件引发的政府或社会行为在内的三方面情况,受众均具有知晓的权利,新闻媒体应满足大众这种知情权的需要。
面对食品安全问题,媒体舆论监督强而有力
从“毒大米”、“陈馅月饼”、“毒火腿到毒粉丝”,特别是在“阜阳奶粉案”经媒体披露后,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引起国人的高度关注。近几年发生的几起影响较大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都不是由监管部门主动公布出来的,出面披露的几乎都是媒体。由于媒体敢于正视问题、披露问题,才使普通民众的知情权得以实现,才引起上级监管部门乃至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自2007年5月1日起,《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鼓励新闻媒体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以此加强新闻舆论的监督和积极推动作用。媒体对食品的舆论监督不仅延伸了食品卫生监管部门的触角,更无形中增加了食品加工企业的压力,让其在媒体的监督下,不得不时刻保持警醒,约束自己的行为。媒体通过行使自己监督的权利职责,切实地维护了公众的知情权,杜绝目前奶制品行业制假造假行为被遮蔽的可能。
媒体如何更好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1.企业、职能部门应加强与媒体的互动,促使问题更好地解决 从“三鹿毒奶粉事件”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应该正确对待媒体的批评监督,通过与媒体的互动,提升企业食品安全指数,赢得公众的信任。倘若三鹿集团在早期自己认真负责,比媒体更早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或在媒体发现问题后,及时妥善地沟通处理,依靠媒体主动承认错误,及时补救,就不会像现在这般难堪。 2.媒体面对食品安全问题应有科学理性的态度 不可否认,媒体对食品安全应有适当的怀疑权。但媒体不能动不动就在问题食品上扣诸如“有毒”、“致癌”、“超标”等一系列帽子,媒体不能够在国家相关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没有出来前就妄下结论,这不仅是破坏公众的知情权,更是滥用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责。此外,媒体不应当过度地炒作食品安全事件,这对食品企业的正当权益是一种损害,严重的会伤害到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三鹿毒奶粉事件”中媒体的做法是恰当的,在发现问题的最初,有关质检部门尚没有明确下结论,媒体报道生产商时也多用“某品牌”替代,这不是隐瞒不报,而是秉着对舆论监督公正负责的态度,任何监督都要有理有据。 “三鹿毒奶粉事件”中,媒体的作用应当是促使质监部门对奶制品进行全面检查,整顿奶制品行业,使奶制品的质量安全和市场秩序有一个根本性的改变。但事实上,我们有的媒体却在过度地渲染当前奶制品行业的混乱,一时间人们谈奶粉即色变,这表明媒体不能过度滥用舆论监督权。 3.媒体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报道要注意平衡原则 媒体在遇到食品安全事件的时候要尽快地让专家进行评估,不要为了追求轰动效应而多做负面新闻,可以适当增加一些“软消息”来缓和社会上压抑的气氛。在“三鹿毒奶粉事件”中,记者请教相关专家后发布婴幼儿结石的临床表现,以及如何取得及时的治疗。媒体保持诚恳友善的态度,向公众介绍相关的知识,与公众进行良好的沟通,报道事件的走向。这样一来,媒体不仅安抚了受害家庭受伤的心灵,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来源:青年记者2008年10月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