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 萍
近年来,医疗纠纷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并一度成为新闻热点而频频出现在媒体上。值得注意的是,部分报道往往带有明显的倾向性,使医患矛盾加深甚至使事件恶化,增加了处理难度。
非客观报道已经影响了医疗纠纷的处理
南方网曾经有一系列关于“大学生钱少难治胃病”的报道。一个大学生嫌做个胃镜要300元太贵而不愿意做,记者对此同情不已。但是报道中记者对“胃病”并没有做专业性上的调查,做胃镜到底值不值,稿件中也没有专家的意见。事实上做胃镜能有90%的机会确诊胃与食道的疾病,作为医生坚持让患者做胃镜也是从对患者负责的角度出发来考虑的。如果患者不同意做胃镜,没有进一步诊断的依据,每个医生的判断也会有所不同,所开的处方就不一样,价格也随之会有差异。而记者却在其中片面地报道,导致医患关系恶化。 医疗纠纷案件的增加,与部分新闻媒体的参与和不正当行使新闻权利有直接关系。有些不属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而形成的医疗事故,经部分媒体大肆渲染后,造成社会轰动效应。这种非客观报道已经陷入一种误区,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医院的工作,影响了医疗纠纷的处理。 新闻媒体对医院的医疗活动进行客观报道和医患矛盾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冲突,但是并不能排除两者在价值层面上的统一:一方面,从各国的宪政实践来看,新闻自由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社会公众充分行使新闻自由权利可以加强对医疗行业不正之风的监督;另一方面,对新闻自由权利不加任何限制的滥用,会加重医患矛盾,使正处于改革探索阶段的医疗体制建设处于风口浪尖之上。因此,实现新闻自由和医疗秩序之间的价值平衡是我们面临的迫在眉睫的课题。
新闻媒体要对医患矛盾采取正确的舆论导向
良好的社会制度的设计要求不同的价值和利益之间保持一种相对合理的平衡①。新闻自由和医疗秩序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不可或缺的两种重要因素,不可偏废。因此,不能通过实质性的限制干涉一方而实现对另一方的保护,两者应当予以平衡协调。正确引导媒体不仅能够避免群众对医院和医务人员产生一些不必要的误会,还能够使群众对医院和医务人员多一分理解和信任。由此可见,正确引导新闻媒体对于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刻不容缓。 1.新闻媒体对于未决医疗纠纷案件的报道权和评论权 新闻媒体有权报道和评论未决医疗案件,但这并不等于新闻媒体可以肆无忌惮地歪曲夸大事实,诋毁与诽谤医务人员。英、美等国家主要以“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原则”来调整对新闻自由的合理限制。这一原则最早是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在Schenck V.United States一案的判决中提出的②,它是指一切行为的性质应由行为时的环境来确定。对言论自由做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容忍一个人在戏院里妄呼起火,引起惊慌。禁令所禁止的一切可能会造成暴力后果的言论也不受保护,即只要这种新闻报道和评论会立即带来直接、深刻的实际危害,就是可以被禁止的。 2.新闻媒体对已决的医疗纠纷案件可以作出与处理结果相反的评论 媒体是否可以作出与医疗纠纷案件处理结果相反的评论?笔者认为,新闻媒体有权利去批评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可以去质疑医院的做法,甚至是法院的生效判决,但仅限于理性的质疑,同时不得采取侮辱、诽谤等违法方式去贬损医院和挑战司法的权威。 新闻媒体享有新闻自由权利,对未决医疗纠纷案件进行充分的报道、评论,只要这种报道和评论符合新闻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这也是一个国家走向民主道路的必然选择。
对医院实现与新闻媒体良性循环关系的建议
医院应注重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形成“理解、支持、合作的局面”,构建医院与新闻媒体的和谐关系。 1.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互动 医院应和新闻媒体保持经常性的接触,主动支持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维护医院合法权益中的作用。一旦出现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应坦诚向新闻媒体讲明;要以积极、虚心的态度对待新闻媒体善意的批评,认真处理由新闻媒体转入医院的各种读者的来信,及时做好调查研究,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2.抵制新闻媒体的炒作 卫生部曾就医疗纠纷提出:要注意引导新闻媒体来缓和矛盾,在报道医疗纠纷时要持慎重态度,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③。新闻媒体应坚持对医院的正面宣传,维护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医院仍是带有公益性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医疗经费受到很大的限制。有的医院由于发生医疗纠纷,经新闻媒体报道后,人民法院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判决院方承担巨额的经济赔偿,致使一些医院不堪负债而身陷困境。实践中可采取以下几种办法来处理医疗纠纷:一是速战速决,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反映到卫生主管部门后,要以最快的速度了结此案,避免新闻媒体插手。二是合情合法,对每件医疗纠纷案件从接待到处理都要做到公正、严肃、合法。三是反攻为守,对待新闻媒体极不负责的炒作,应及时与其单位负责人取得联系,面对其不妥的言辞和不实的报道要提出严厉的批评,坚决刹住炒作之风 ,必要时采取法律武器捍卫医院的尊严。 3.聘请危机处理专家 新闻媒体是社会舆论导向和社会监督的主要部门,对舆论导向的形成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大多数新闻媒体对与医疗纠纷有关的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一知半解,不能对医疗纠纷做出正确的判断,这严重影响了媒体对医疗纠纷报道和评论的客观性,使患者对医务人员产生了极大的误会,加剧了医患矛盾和医患冲突。医院聘请医疗纠纷处理方面的专家充当新闻媒体的医学和法律顾问,新闻媒体的疑问就能得到及时准确的解答,这样新闻媒体报道的客观性和准确性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为两者和谐关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注释: ①苗有水、刘树德:《在大案要案的背后》,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5月 ②刘莘、金石:《政府对新闻自由管制标准管窥》,《行政法学研究》,2004.6 (4):42. ③王国才、李莉、张洪文:《大庄市79起医疗纠纷的处理与思考》,《中国医院管理》,2000.20 (5):42 .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来源:青年记者2008年6月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