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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封口费”引发的思考
时间:2008-02-01 10:53:00  作者:;  来源:

  ●  李晓红

  如今,“有偿新闻”作为一种媒介腐败现象,对媒介的公信力造成了严重危害。与此同时,“有偿不闻”现象也在悄然升温,成为媒介腐败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有偿不闻”是指媒体从业人员在进行舆论监督的时候,主动或者被动,直接或者变相收受报道对象的“封口费”,对监督的对象不再予以报道。因此,“有偿不闻现象”也被称为“封口费现象”,它与有偿新闻的本质一样,都是一种权钱交易,是媒介从业人员运用公共权力牟取私利的腐败表现。不同的是,封口费现象更严重地损害了公民的知情权,违背了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与法律法规。

  封口费现象的变化及表现

  近几年来,封口费现象作为媒体腐败的一个重要表现,呈现出发展变化的态势,在行为主体、身份、方式、性质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变化,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1.从方式上看,由被动收取好处向主动设套明码标价转变,其性质也由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向违法行为转变。
  陈力丹在2005年写的《内化传媒人的职业精神和工作规范》一文中总结了媒介职业道德缺失的十四种表现形式,其中第四种就是“受贿无闻”。以繁峙矿难为例。2002年6月22日,山西繁峙发生特大矿难,38名金矿矿工不幸罹难。在对矿难的采访过程中, 11名新闻记者收受当地有关负责人及非法矿主贿送的现金、金元宝,隐瞒事实真相。
  还有少数记者以“曝光”相威胁,对报道对象进行要挟、敲诈,他们往往根据线索故意收集证据,然后明码标价,向被报道对象敲诈钱、财、物等作为“封口费”。一般来说,根据被报道问题的严重性以及被敲诈对象的身份、地位,封口费的价格也成一定的正比,从几万到几十万数目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认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其行为性质也由违反职业规范向违法行为发生了转变。
  2.从主体上看,由个人行为向集体行为演变。
  媒体从业人员被动或者主动地获取封口费已经开始由一种个人的行为向一种集体无意识行为转变。在 “集体无意识”下,收受封口费从个别现象变成一种潜规则下的集体行为。
  2004年11月22日《中国新闻周刊》发表一篇题为《媒体腐败食物链调查:一份晚报的新闻敲诈路线图》的批评报道,披露了《鄂东晚报》利用舆论监督创收一事。
  这说明,当今媒介腐败已经不再是个别记者编辑的个人行为,已经成为一种集体化、公开化、制度化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记者的形象。

  封口费现象产生变化的原因

  封口费现象的产生及其衍变是由多种因素所造成的,不能仅仅归因于媒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缺乏,我们应该从其产生的根源、环境等因素做出分析。
  1.大量社会腐败现象的存在为“封口费现象”提供了滋生的温床。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在权力和利益再分配和再调整的过程中,一些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就会凸显出来,消极腐败现象、社会丑恶现象也会有不同程度的表现,有时甚至相当严重。我们经常会看到诸如黑幕曝光、贪官落马的报道,这充分反映了媒介作为一种社会公器,其针砭时弊、激浊扬清、打击黑恶、惩治腐败的力量是十分强大的。所以,在舆论监督强大的力量下,被监督的对象为了保住自己的乌纱帽,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往往会百般阻止媒介的曝光,其中常用的办法就是用“封口费”来堵住媒介记者、编辑甚至是高层管理人员的嘴。一些记者编辑面对封口费,刚开始还会觉得不安,但看到其他人拿,也会产生“是别人给的,不是我要的”这样一些心理,更有甚者,尝到甜头后的一些人,还会将此作为一种发财之道,屡试不爽。
  2.媒体过分追求市场化、产业化和商业化的效益。
  我国传媒集团现行的是“事业体制、企业化运营”的体制模式,具有兼容旧体制和新体制的特点。而这种制度的直接结果便是,“右手的政治权用于左手的经济权”,从一开始就在制度上为腐败提供了可能。而且,当前我国正面临社会转型时期,不可避免地出现社会结构断裂、文化道德失范、社会群体心态失衡和行为短期化等问题,这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一些媒体在改革过程中出现过分追求市场化、产业化和商业化的效益,以及公共权力部门化和私有化的倾向,而放弃了社会责任。一些媒介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广告和创收为中心,给记者、编辑层层下达广告及创收任务,并将任务与记者、编辑的工资挂钩,有的还擅自设立记者站或向记者站下达报纸发行、广告等经营任务,将媒介自身的经营压力层层分解。当记者承担了经营任务,甚至连自己的基本工资都要靠完成广告和创收自己挣回来,这种管理体制就容易导致记者进行违法活动。
  3. 对新闻媒体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舆论监督是指公众通过新闻媒介对党务、政务和一切公开事物,对国家机关各级公务人员施政活动,以及社会公众人物的监督。媒体肩负的公共权力,如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于社会腐败现象之上,那么,谁又对拥有公共权力的媒介进行监督呢?尽管从1991年起,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就制定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此后又经过两次修订,但该准则缺乏可操作性,缺乏执行和监督的机制,因此,实际效果并不明显。由于这种行业自律性约束不具有法律的规定性与强制性,媒体监督权的内涵和外延缺少准确的文字依据,监督手段是否合法经常处于难以定性的状态,实际上,我国对新闻媒体的监督管理力度是很薄弱的。另外,从媒介内部来看,由于我国新闻教育事业起步比较晚,媒介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媒体的用人机制也使媒体人员的流动性比较大,许多单位招聘很多“编外”工作人员,四处设站,就是为了分摊经营任务,对其从业人员疏于监督管理,这也是造成封口费等媒体腐败现象蔓延的原因。

  对  策

  1.坚持正确的传媒产业化原则。
  传媒作为国家的战略性资源,是公认的“社会公器”,具有很强的公共性,但同时又具有产业化的特点,能够通过市场化、产业化运营,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单纯强调媒体的公共性,强调其意识形态的功能和社会效益,而忽视其产业属性是片面的;但把媒体等同于一般商品,强调其产业属性和经济效益,而忽视其公共属性和社会责任也是不可取的。我们应该坚持正确的传媒产业化发展的原则,要以社会效益为主,经济效益为辅,同时,又要以良好的社会效益来带动出更大的经济效益,反过来,又要以更大的经济效益来促进其社会效益的进一步提高。这就是我们党和国家对全国所有传媒在走向产业化道路上必然要提出的最基本原则与要求。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处理好传媒在产业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避免过分追求产业化、市场化、商业化带来的一系列后果,才能避免传媒及其从业人员利用公共权力牟取私利,造成传媒公信力的丧失。
  2.坚持媒体行业自律与他律结合。
  遏制封口费现象,提高媒介公信力,需要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特别是在中国目前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强调行业自律,提倡自我约束,这将有利于整个媒介事业的健康发展。媒体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对媒介从业人员的准入及上岗资格的考核管理,将有不良行为的人员彻底清除出队伍。在加强行业自律的同时,也要强化对媒体的他律。目前,我国对媒介的外部监督已经有很多,可以从宣传、经营等各个方面对媒体进行监督管理,坚持媒体行业自律与他律的有效结合,才能做到杜绝“封口费现象”等一系列媒体腐败现象,保持媒体的公信力。  
  (作者单位:重庆邮电大学)

 

  来源:青年记者2007年12月下

编辑: 栾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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