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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与司法,如何良性互动

2012-03-22 15: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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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持人:赵  金
  嘉  宾:姚广宜  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书记兼副院长
  
  主持人的话:媒体对司法权的监督处于什么现状?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否融洽?围绕这些问题,教育部社科基金项目《中国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问题研究》课题组2011年进行了问卷调查。本期茶座,我们请到课题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的姚广宜教授,请她就调查中需要传媒人重视的一些结论和如何处理好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进行解析。
  
  调查显示,受众对法治新闻报道的评价较为正面,但对媒体司法监督的评价较为负面
  赵金:姚教授,您好!从一些资料中我知道,此次调查在媒体、受众、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中进行,参与人数分别为280人、203人、244人。调查采取随机调查、纸质问卷和专业网站电子问卷等多种调查途径。可以说参与人员广泛,调查数据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现状。
  先看受众方面,这些年,很多百姓遇到不公正事件就会想到寻求媒体帮助解决,调查结果中,受众对于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的评价是怎样的?对于媒体的法制类新闻和对司法的监督是否满意?
  姚广宜:调查显示,受众遇到司法不公时,30%的受众第一选择是“找媒体”,说明受众对媒体司法监督的信任度高于其他途径,也说明受众认同媒体对司法监督的影响力。(见下图)
  
  谈到“受众对司法机关的‘印象’”时,调查显示,认为“公正”的占有微弱优势,而在“腐败”和“廉洁”、“低效”和“高效”、“徇私枉法”和“规范”这三组对立评语中,双方的人数均不相上下,表明受众对司法机关的正负印象同时存在。
  在“媒体所提供的法治新闻是否符合受众的需求”这一问题的调查中,有72%的受访者表示“一般符合”,表示“非常符合”的受访者占10%;而表示“不太符合”的受访者占17%,表示完全不符合的仅占1%。可见,受众对媒体的法治新闻报道还是较为满意的。
  本次调查,关于受众对媒体开展法治舆论监督的总体评价基本上分为“监督过度和监督不当与监督不足同时存在”和“监督不足,只对个别案件有监督,缺乏系统性有效性”两派,认同前者的人数略多于后者。(见下表)
  
  总体看,受众对法治新闻报道的评价较为正面,但对媒体司法监督的评价较为负面;受众对正面的法治新闻宣传的信息较为满足,但对于法治新闻的批评性和监督性报道的满意度不高。尽管如此,受众还是普遍认为媒体对司法监督具有较大影响力,并且愿意将媒体作为寻求司法公正的重要渠道。
  
  95%的媒体记者、60.7%的司法工作人员赞成扩大媒体在法治领域的舆论监督权限
  赵金:现在越来越多的媒体人会涉入舆论监督报道领域,由于现在新媒体的发展,突发事件、重大事件往往很快就在全国产生影响,对司法的监督也越来越多。但是因为采访经常并不能得到司法机关的配合甚至会受到阻挠,媒体人的烦恼也越来越多。您的调查中,媒体人对如何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权的运用二者之间的关系有无好的建议?
  姚广宜:调查显示,95%的媒体记者赞成增加媒体在法治领域的舆论监督权限。赞成的最主要理由是 “公众有知情权”;其他依次是“可以有效遏制司法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遏制权力对司法的干预,维护司法独立”等。反对的最主要理由是认为“会影响司法独立”。42%的媒体记者认为,在任何诉讼阶段都应允许大众传媒对案件发表评论。53%的记者认为办案人员应当接受媒体采访,但其中26%的记者认为,虽然接受采访,“但要以办案机关名义接受采访”;有42%的媒体记者持灵活态度,认为“不好说,要视案件情况而定”。
  媒体人普遍认同:实现媒体与司法关系的良性互动,其中一项最重要的内容是推动司法信息公开,其次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见下图)
  
  赵金:“媒体审判”,是媒体头上很沉重的一顶帽子。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媒体在司法领域的舆论监督持什么态度?他们真的觉得媒体的舆论监督已经影响到司法公正了吗?
  姚广宜:本次调查显示,有60.7%的司法工作人员赞成扩大媒体在法治领域的舆论监督权限。有58.7%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当前媒体开展法治舆论监督的总体评价是监督不足和监督过度、监督不当同时存在。
  有86.8%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为存在媒体报道或评论影响司法活动的情形。例如,对司法裁判结果的影响:多数人认为好坏参半,有11.9%的人认为是纯粹好的影响,推动事件得以依法处理,只有7.8%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为完全使事件处理偏离法治轨道。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法治新闻报道呈基本满意的态势,其中认为法治新闻基本符合和非常符合需求的共占72.7%。这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最关注的法治新闻依次为司法大案要案(63.4%)、立法资讯(61.7%)、执法情况(51.9%)、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适用(56.4%)、与民生有关的法律资讯(50.6%)、司法机关的动态(40.3%)。
  
  多数媒体从业人员和司法人员都认为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不够“良性”
  赵金:看来各个群体对当前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关系感觉还是有差异的。您认为最值得注意的差别有哪些,这对我们的媒体人有什么启示?
  姚广宜:调查显示,接受问卷调查的媒体从业人员中,只有24%的媒体记者认为“传媒与司法关系越来越和谐”;57%的媒体记者认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不和谐,其原因突出表现在“司法对于传媒越来越抗拒”。同样,在接受调查的司法人员中,总计有77.6%的被访者认为当前媒体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未处在绝对良性关系之中,而且难以互相尊重——因为媒体的不当报道影响了司法公正。可见,多数媒体从业人员和司法人员都认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不够“良性”。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司法人员认为主要是“炒作新闻干扰司法工作”(52.5%)、“报道断章取义”(46.3%);而媒体从业人员则认为:“正面宣传报道过多,批评性报道不足”(60.4%)、“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不足”(59.6%);而接受调查的被访受众的选择依次为:“正面宣传报道过多,批评性报道不足”(80.8%)、“炒作新闻干扰司法工作”(79.8%)。
  可见,立场不同,感受与判断自然会有差异。当受众与媒体人员反感“正面宣传报道过多,批评性报道不足”时,司法人员批评的却是“炒作新闻干扰司法工作”。即便如此,仍然有36.8%的司法人员认为“正面宣传报道过多,批评性报道不足”。而对“批评性报道过多”的选项在回收的三类问卷中,都是较低的选中率。这就意味着,当前的法治报道中,监督不力成了一种普遍的感受。这也给我们媒体人一个启示,加大法治监督报道的力度,强化媒体舆论监督仍然是我们今后的重头工作。
  
  72.4%的受众、73.3%的司法人员和50%的媒体从业人员都认为,在媒体监督存在的诸多问题中,首要的是“容易被人利用,利用媒体干预审判”
  赵金:您是跨学科的专家,对于法律和新闻都有很深的研究,借此机会请您对媒体的司法监督发表些意见。
  首先,我们都熟知一句谚语:“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这也是我们很多媒体人在进行司法监督时的出发点。但是毋庸置疑,在具体的报道中,我们出现了很多的误区。比如,现在很多同行都认识到,许多新闻媒体人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够,不能够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社会问题,而是仅仅从道德、情感的角度来分析。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存在着差异,不符合证据规则的事实资料将排除在司法裁判之外,而恰恰相反的是,不符合证据规则的事实资料却容易被大众传媒和社会公众所认可,其结果就会造成两者之间的冲突。
  此外,现在的媒体司法监督中还有什么误区和新的特点?
  姚广宜:“媒体审判”一直为各界所关注。本次调查显示,72.4%的受众、73.3%的司法人员和50%的媒体从业人员都认为,在媒体监督存在的诸多问题中,首要的是“容易被人利用,利用媒体干预审判”。这意味着媒体影响审判,不仅成为普遍的感受,而且半数以上的受访者都认为其原因在于“被人利用”。尽管如此,被调查者也不否认媒体对司法监督的积极影响,特别是69%的司法人员认为在自身的执法活动中“存在舆论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情况”,其路径是舆论压力遏制了权力干预和司法腐败,维护了公众知情权和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就媒体监督司法而言,我们既要着力改善监督不力,还必须规范监督,真正实现无害监督。
  不可否认,当前我们的媒体监督还存在一些误区,监督环境也尚需改善。本次调查显示,媒体人普遍认同“法治新闻采访经常受到干扰”,其中包括“采访要经过有关部门同意”、“领导指示不能报道”;还有一部分记者认为“说情队伍赶在了媒体之前”,干扰了法治新闻的采访报道。可见,舆论监督的环境不容乐观。一方面,某些司法部门领导“司法公开意识不强”,变相阻碍媒体的舆论监督;另一方面还存在着“信息不充分、不全面”、“获取信息的途径不明确、不畅通”、“案件审理过程不公开”等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就曾经指出了部分司法人员对媒体监督的抵触现实:有些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在思想上对传媒监督还有一种抵触情绪,认为传媒介入就是找茬儿、挑刺儿、帮倒忙,设置种种障碍限制记者的采访,这种认识和做法与现在国家强调的公开审判、司法公正和舆论监督不相协调。可见,目前的媒体司法监督中还有诸多误区。但不可否认,近几年来,媒体监督也日渐成熟,越来越趋于理性。
  赵金:请您结合近几年的一些有代表性的事件,简单分析一下?
  姚广宜:前两年河南禹州市曾发生了一起“天价过路费案”。该市农民时建锋非法购买伪造证件,偷逃过路费共计人民币368万余元,在2010年12月21日,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万元。2011年1月11日,《大河报》刊出新闻《偷逃过路费8个月,换来无期徒刑》,引起社会各界关注,新华社、《人民日报》、央视及多家门户网站纷纷转发报道及评论。1月12日“司法部门确认判决无期徒刑无误”和1月13日“河南公布天价过路费算法”两次答复后,又爆出时建锋系替弟弟顶包后,法院不得不启动再审程序,随后在平顶山检察院撤诉,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负责该案的平顶山中院四名责任人也被问责,这一过程中,媒体对该案的司法程序公正性和公信力提出大量质疑。如2011年1月17日《检察日报》第4版刊出李曙明的评论文章《“偷逃过路费368万案”再审为何令人期待》,质疑了本案的判决依据。不只传统的报业媒体对此案中的司法问题表示关注,新闻网站对此案也发表了观点。被称为“网上第一评”的人民时评,也针对司法的公信力问题对本案的判决提出建议(刘国昌:《“天价过路费”法官的公信力何在》)。
  对于“天价过路费”案,从媒体开始报道到案件被撤销的过程中,媒体报道的关注点,可以概括为“三重三少”:第一,重理性求证,少感性论断;第二,重合理性质疑,少个案叫屈;第三,重问题引领,少情绪引导。“三重”充分发挥了媒体监督司法的作用,起到了曝光司法腐败、避免司法不公的作用;“三少”则避免了在报道案件过程中引发的情绪宣泄,让案件得以在公众的关注下,得到司法机关独立且公正的裁决,同时,媒体自身也避免了由于过多介入案件而被冠以“媒体审判”的帽子。
  
  媒体监督应遵循真实、合法、全面、平衡、客观的原则
  赵金:正确处理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维护司法独立,首先需要一个理性的社会环境,而这个理性的社会环境也需要传媒人去营造。那么,在媒体监督中媒体人应该遵循什么原则呢?
  姚广宜:媒体监督在实现公众的知情权、扩大案件审判的透明度和公开面、促使法院公正高效地审判案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监督报道的不规范和不客观以及片面性也会带来误导受众、干扰审判等负面影响。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所指出的那样: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大多着眼于极少数具体案件和个别司法人员违法违纪或腐败行为,而对司法机关的全面工作、办案过程中的程序违法、外界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扰等等,则涉及很少;有些传媒监督不够客观,产生了不少负面影响。近年发展起来的传媒监督带有先天不足,或者对某一事件或某一司法人员的抨击与事实出入很大,或者对问题的揭露和评论只说其一,不讲其二,带有很大的片面性,或者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无限放大,人为制造影响。这些不仅干扰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运行,对传媒自身形象也造成了很大破坏;传媒监督忽视司法的特性和规律,“越位”现象比较突出。有的报道案件忽视法官在当事人之间不偏不倚的中立角色,明显倾向于一方当事人,有的对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乱加评论,甚至贸下结论,干扰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影响司法公正。现在发展起来的网络媒体……可以在一夜之间掀起巨大的“舆论潮”,这对司法审判工作形成了巨大冲击(见2009年10月13日《人民法院报》)。因此,如何规范媒体的监督报道是摆在媒体人面前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认为,媒体监督应遵循真实、合法、全面、平衡、客观的原则。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也是传媒必须遵循的原则,媒体监督报道必须如实地记录所采访到的案件材料,做到事实内容、过程的准确无误,不能为了吸引公众眼球,追求所谓的“爆炸性”、“独家性”等,刻意夸大、捏造事实;合法性是指报道中要注意材料来源的合法性、以及报道中对涉及的法律内容理解和解释的准确无误,以免误导受众;媒体还要秉持“专业主义”精神,坚持全面、平衡、客观地报道,要注意避免任何有倾向性的意见,更不能超越程序,抢先对案件的处理定调子、下结论,做出有罪或无罪、胜诉或败诉等方面的预测、推断甚至结论,特别要尊重司法裁决的既判力和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同时在报道中要避免以偏概全,只报道一方的观点或陈述,要尽量展现案件的全貌,展现各方的意见和态度。
  
  如何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权运用二者之间的关系
  赵金:媒体与司法机关建立良性互动机制,您有何建议?
  姚广宜:此次调查显示,95%的记者赞成增加媒体在法治领域的舆论监督权限,53%的记者认为司法办案人员应当接受媒体采访,主要理由是“有利于社会监督”。但是,对媒体监督司法必须有所限制,也就是说媒体监督一定要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必须把握好“度”,尽可能客观地进行报道,只有这样,才能有助于维护司法独立,促进司法公正。
  本次调查还显示,58.7%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当前媒体开展法治舆论监督的总体评价是监督不足和监督过度、监督不当同时存在。77.6%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为当前媒体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未处在绝对良性关系之中,难以互相尊重,而且媒体的不当报道影响了司法公正。虽然司法工作者认为媒体监督存在一定的问题,但仍有60.7%的人赞成扩大媒体在法治领域的舆论监督权限,理由主要是遏制司法腐败、遏制公权力对司法的干预,维护公众知情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那么,如何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权运用二者之间的关系,使媒体与司法机关建立起良性的互动机制?这是每个媒体人以及司法工作者都在认真思考的问题。
  首先,媒体和司法双方都应当从实现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利的高度出发,共同努力,尽快消除双方的隔阂心理和抵触情绪,为建构司法和传媒的良性关系迈出实质性的第一步。其次,要增加司法活动的透明度。比如,依法应予公开的司法文书均应允许媒体机构查阅;建立裁判理由说明制度,并在判决书上公开,避免因信息不明导致媒体监督偏离方向。其三,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关的新闻发布制度,建立与媒体对话的常规渠道。尤其是对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司法机关应给予媒体某些特殊便利,配合媒体适时报道进展情况。其四,媒体监督报道应注意严谨审慎,要避免主观性和倾向性。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应该是正当的、有益的督促,而不是越俎代庖的干涉,也不是对具体审案过程中的业务指导。同时要切实解决报道中的不专业、不职业、不审慎、不平衡等问题,通过正确的报道和积极的导向,理性地引导和反映民意,助力司法实现公正。
  赵金:谢谢您的建议。○
  来源:青年记者2012年3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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