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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焦虑与媒体责任

2012-08-01 14:56:35

来源:青年记者   作者:

摘要:

  主持人:赵  金
  嘉  宾:曹保印:新京报传媒研究院总监
  上官酒瑞:上海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副教授
  潘洪其:北京青年报评论部评论员
  
  主持人的话:“瘦肉精”、“地沟油”、“问题胶囊”、“国产奶粉事件”、“扶不起的老人”……一个个具体事件背后,折射出当今社会转型期诚信缺失、公德失范、法度缺位等问题。我们的社会真的就这样糟糕吗?有人在焦虑的同时,把质疑的目光投向了媒体,认为媒体对负面事件的报道过于集中、推波助澜放大了社会问题,主张应加强媒体自律和他律,防止错误信息传播。对此,也有观点反驳,认为限制媒体的监督权等于对公众知情权的蔑视,势必造成舆论监督的无力,更不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卫生部长陈竺最近在一次行业会议上表示,对于媒体曝光“问题胶囊”等行动表示感谢。而在一年前的这个时间,卫生部因为表示要“对极个别误导公众的媒体记者建黑名单”而引起关注和争议。
  媒体对社会道德诚信问题的报道真的是“过于集中负面”吗?媒体该如何关注社会焦虑问题?请看嘉宾观点。
  
  
  如果媒体不揭黑,
  社会将会是什么颜色
  曹保印
  
  只要揭黑,就必然会存在风险,有时甚至是巨大的风险。而风险的剑锋所指,并不是只有少数的“揭黑者”,还会有更大多数的“看揭黑者”以及由“制黑者”、“揭黑者”、“看揭黑者”共同组成的社会。而所谓“黑”,既可以是道德问题,也可以是制度问题,还可以是法治问题、政治问题、历史问题、游戏规则问题等。
  更重要的是,“黑”之所以能形成并且伤害公众与社会,往往并不是只有一种黑色因素发酵的结果,而常常是多种黑色因素共同发酵的结果。由此,我们看黑、揭黑、打黑、除黑,就不能只顾一点不及其余。否则,其结果就会是也只能会是断箭疗伤:箭虽除去,伤情依然,甚至因箭头留在体内,而加重伤情的发展,轻则化脓感染,重则夺人性命。然而,遗憾的是,在当下中国,最常用的疗伤手段偏偏就是断箭疗伤,更多时候甚至是出于自我利益的保护而讳疾忌医。
  以食品安全为例,当代中国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既不是历史上的最高点,也不是历史上的最低点。也就是说,在食品安全方面,就中国而言,今天既不是最好的时代,也不是最坏的时代。但,由于问题食品和食品问题被媒体曝光,在不少公众的眼里,今天俨然已经成了最坏的时代,似乎每一种食品都可能涉毒,以至于产生了杯弓蛇影的恐惧心理。而问题食品和食品问题的出现,又显然不能简单地用诚信缺失、公德失范来解释与求解。事实上,强调诚信与道德这种思维本身,就带有深厚的非法治色彩,由此出发寻找到的求解路径与所谓的答案,要么是隔靴搔痒,要么是缘木求鱼,要么是刻舟求剑,要么是南辕北辙,总之不能对症下药,更不必说药到病除。
  食品问题如此,像“问题胶囊”等药品问题、“扶不起的老人”等社会问题,莫不如此。由此,讨论“媒体对社会道德诚信问题的报道是否过于集中负面”?以及由此引发的“媒体该如何关注社会问题,该如何呈现自己的社会焦虑”等问题,实际上就是没有触及甚至回避了问题的本质,并且转移了矛盾焦点与公众视线。更甚者,这样的问题设置,隐含了“媒体失责”的潜台词,似乎这些社会问题的呈现,是媒体“制造”出来并且放大了的,而不是其客观存在的。而事实上,这些社会问题的存在,并不是媒体失责所致,而是市场失效、制度失守、法律失灵、信仰失魂、文化失本等共同发酵所致。
  揭黑是媒体人的天职,就像歌唱是百灵鸟的天职。真正的媒体人不只是对现实负责,更要对历史负责。这样,负责任的媒体人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在揭黑的题材上,客观报道事实真相,尽最大努力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从这个角度来说,媒体对社会道德诚信问题的报道,并不存在“过于集中负面”之说。事实上,任何身处转型期的社会与国家,都会存在大量的“黑色”问题,但也会同时存在大量的“红色”问题。在“红与黑”的较量中,到底是“红”染红了“黑”,“黑”染黑了“红”,还是二者调和出了第三种颜色,取决于对待它们的眼光、态度、立场与价值观。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负面或者说“黑色”新闻报道上,当代中国的媒体不仅仅是在戴着镣铐舞蹈,而且很容易由于“触雷”和“被触雷”而夭亡。所以,对揭黑的媒体与媒体人,社会所需要做的,应该是最大限度的包容与保护,而不是最小限度的宽容与容忍。
  与此同时,社会公众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媒体对社会问题的焦虑,绝不等同于媒体人对社会问题的焦虑,更多的是公众对社会问题焦虑的媒体呈现。事实上,媒体不是平面镜,只是简单地照出社会问题的影子,而是多棱镜,虽然照出了社会问题的影子,却未必也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影子,而必然是多角度、多侧面、多形状的。这样,呈现在多棱镜里的影子,就可能会变形、扭曲,但我们却不能因为影子有了一点变形、扭曲,就否认影子的存在,甚至认为存在的影子是镜子造出来的。媒体当然要客观报道事实真相,然而,要做到这一点极为艰难,既需要有证实或证伪的足够时间和公众的耐心,也需要有证实或证伪的强有力的制度与法律支持。显然,对当今中国的媒体来说,这些条件都并不充分,有的甚至严重缺失,媒体人因而是如履薄冰。
  媒体揭了“黑”,并不意味着社会就全是黑的;同理,媒体报了“红”,也并不意味着社会全是红的。但是,如果媒体不揭“黑”,那么,社会将会是什么颜色?可能会是红色吗?不可能。只要黑客观存在,它就一定会侵蚀红。假如再给黑更大的温床,黑只会越来越多、越来越浓,最终彻底染黑红。只有加大媒体揭黑的力度、深度和广度,让黑越来越多地被揭出来,全部曝晒在阳光之下,它才可能失去生存的土壤。都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其实,阳光也是最好的防黑剂。
  因此,优秀的媒体人,一定是有勇的揭黑人,并通过揭黑呈现自己对社会的焦虑、对公众的负责;优秀的媒体,一定是有谋的揭黑平台,并通过揭黑彰显自己的正义感、责任感,为化解种种社会问题与公众焦虑寻找最佳路径。这是媒体人真正的德,也是媒体真正的德。
  
  
  媒体的新闻原则和公共原则
  上官酒瑞
  
  造成社会信任缺失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就信任焦虑造成的“助人恐惧症”而言,媒体是负有责任的。
  现代社会立体化的媒体具有信息积聚功能和放大效应。日常生活中的一些“隐现象”通过媒体的加工整理和信息传播,可以迅速地“显性化”,并在社会上“走红”。特别是媒体重点选择或突出报道的内容,通常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直接影响人们对外部世界的认知和判断,甚至能够改变人们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媒体的这种特性在2006年的“彭宇案”中得到了充分展现。案件发生后,各种媒体密切追踪、公开报道,并成功地将此案件设置为公共议题,大肆渲染和讨论。普通的民事案件在媒体的助推下,借助网络平台以几何级数的速度得到了扩散和传播。这在客观上不可避免地向社会传递了一个信息:他人是不能信任的;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种反向学习的社会行为倾向,即“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成为人们的行动逻辑。这种不信任的心理环境和行动选择一旦形成,就会在社会上大面积传染,甚至成为一种心理和行为定势。
  按理说,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提供真实可靠的公共信息是媒体的天职,是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媒体也正是通过对社会事件的公开报道、对各种“内幕”的及时披露等,发挥着舆论监督、信息沟通、决策影响等功能,成为保障权利、规范权力、构造秩序的重要力量,被誉为“无冕之王”。甚至说,媒体还是抗御社会恐慌、推动社会信任与合作的力量,因为媒体能够在人际之间、官民之间高效地传输信息,这对于促进信任至关重要。从这个层面看,好似媒体将各类“彭宇案”公之于众,都是无可争议的。
  但必须清楚的是,媒体的公共责任远不止于此,它还担当着保卫诚信、捍卫正义、守卫道德的使命,即通过舆论导向,扬善抑恶,将社会引向真善美,而不能有意无意地摧毁信任、瓦解道德。或者说,现实的新闻报道,既包括负面监督型的,如对丑恶行为的揭露,也包括正面导向型的,如对模范人物的宣传。就保卫社会而言,两种类型的新闻都是必要的。但实际的情况是,在市场利益的驱动下,在激烈竞争的格局中,一些媒体好像患上了“坏消息综合征”。一些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或为了引起社会关注、赢得名声,或为了抢眼球、抢独家,为了发行量、收视率、收听率、点击率以及招揽广告等经济利益,在海量的新闻事件中,尤其热衷于报道负面新闻、揭露社会黑暗面。特别是一些小报小刊和网络媒体,对社会失信行为、败德现象表现得极度亢奋,往往会大肆炒作,持续跟踪,进行铺天盖地的传播。甚至,一些媒体为了追求某种利益,还偏离职业道德,捏造假事件、编造假新闻,制造错误的舆论导向,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就某一类道德事件进行炒作时,一些媒体只注重轰动效应和经济效益,而偏离道德原则和社会效益,甚至一些媒体“不知不觉”地制造了信任焦虑,扮演了道德滑坡的“帮凶”。如“彭宇案”发生后,“救人反遭诬陷”的新闻报道就屡屡见诸媒体。除了“许云鹤案”、“殷红彬案”等“标杆式事件”外,媒体还以“19岁大学生扶起倒地老人,法院判赔7万多元”、“解放军扶昏倒老人被迫赔3千,部队找证人讨回公道”、“长泰上演南京‘彭宇案’”等为标题报道类似事件。不管这些新闻报道是出于什么样的动机,其产生的一个“副产品”是:很多人恐惧成为下一个“彭宇”,不再信任他人,不再救助他人,导致整个社会陷入信任迷宫和道德困境。就此看,媒体产生的传染功能和扩散效应是无法估量的,对社会信任的杀伤力是巨大的。也正因此,一个“救还是不救”的问题,在媒体的炒作下,演化成了一个“信还是不信”的难题。反过来,社会的信任焦虑又助推了“助人恐惧症”在一定程度上的蔓延,破坏了社会道德环境。
  可能,我们的社会真的并不像一些媒体“构想”的那样黑暗、那样糟糕。正如有人指出的,虽然今天中国社会的道德和诚信问题在一些领域、一些时段、一些人群中表现得比较突出,但主流是进步、光明、向善的。现实生活中,确实也有很多平凡的人默默无闻地做着善事,调查显示,甚至在普遍的信任焦虑环境中,还有超过八成的上海市民不会因为现实中存在讹人情况而不去扶倒地的老人。但是,很多好人好事、很多诚信典范,却鲜见媒体的“炒作”。媒体对公共责任的履行并不是很到位。
  社会信任毁易立难,必须细心呵护、用心守护。只有成熟的媒体,才能孕育成熟的社会。中国正处于社会深度转型时期,需要成熟的社会舆论,需要正确的社会导向,媒体不能回避其应当承担的公共使命和应尽的公共责任。确实,现代社会的媒体工作始终处于新闻原则与公共原则的张力结构之中,前者要求及时、客观、真实地进行新闻报道,后者要求保卫诚信、捍卫正义、守卫道德,两者在某些情况下是会发生矛盾的。为此,就具体的新闻事件而言,媒体应当在新闻原则和公共原则之间进行充分的权衡和评估,如果该新闻事件的报道会释放“负能量”,对社会诚信造成伤害,甚至冲击道德底线,破坏社会,那么,进行有限的“遮蔽”、适当的“取舍”和选择性的“建构”就是非常必要的,或者遵循“最小伤害”的伦理原则,以公共责任和社会效益为重转换报道视角、变换传播方式也是非常必要的。这可能需要提高新闻报道的处置能力,更需要媒体人的聪明智慧。但无论如何,这样的做法与编制假新闻是毫不相干的。
  
  媒体如何缓解“社会焦虑”
  潘洪其
  
  ●不能把“道德焦虑”一味归咎于媒体报道
  前不久,北京一家报纸刊发评论认为,国内一些媒体“要么是热衷于散布一些负面、极端的情绪和言论,要么是大肆炒作丑闻八卦,靠搞猎奇性、煽动性消息来吸引眼球”,“在一些媒体的炒作下,似乎中国所有的食品都是有‘毒’的,所有的工程项目都是‘豆腐渣’,所有的公职人员都有问题,似乎社会矛盾异常尖锐,发展前景迷茫黯淡”。作者认为,这些都是媒体营造出来的一种错觉,中国社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在所难免,但中国的发展整体上是进步的,媒体应该将一个真实的中国全面介绍给国内外读者,毫无节制地纠缠于个别音符,有意无意地抹掉发展成就,不是一个负责任媒体所应有的报道取向。
  在缺乏完整的数据统计(比如统计负面报道在媒体报道中占比多少)和内容分析(比如分析媒体的负面报道是否具有主观恶意,这样的报道占比多少)的情况下,这篇评论将媒体对食品安全、见死不救、医患矛盾、建筑质量等负面事件的报道,斥之为“大肆炒作丑闻八卦”、“热衷于散布负面、极端的情绪和言论”,这种定性是十分轻率的。作者说,“在一些媒体的炒作下,似乎中国所有的食品都是有‘毒’的……”这里的“似乎”,与其说是媒体“炒作”给受众留下的印象,毋宁说是作者自己“营造出来的一种错觉”。事实上,看了负面报道后得出“中国所有的食品都是有‘毒’的,所有的工程项目都是‘豆腐渣’……”的结论,这样的受众即便有,也只可能是少数,否则人心早就严重恐慌分崩离析了,社会早就大面积失序甚至彻底乱套了。
  从社会常态看,虽然媒体针对负面事件的报道多少会影响受众的情绪和判断,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往往会更加警惕,但生活秩序、社会秩序并没有受到颠覆性影响。媒体关于负面事件的报道,在多大程度上导致了公众的“道德焦虑”,对此不能无限夸大。
  好在媒体人在这方面不乏清醒的认识。5月18日《新华每日电讯》刊发评论《专业舆论有助于消除“吃的恐慌”》,认为“十几年前虽然鲜有媒体报道食品安全问题,但食品安全程度并不一定比现在要高”——“十几年前的冰棍都是糖精水做的,很多如今被禁用的农药也曾普遍用于瓜果蔬菜生产……随着认识的进步和人们健康要求的提高,这些十几年前被视为‘正常’的做法,如今都会被媒体当做‘问题’进行报道,进而在社会上引发讨论。由此可见,在报道食品安全问题方面,媒体非但没有助长社会恐慌情绪,反而起到了传播资讯、信息预警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这使得公众的知情权得到了满足,便于他们将问题食品对自己的损害降到最低。”如作者所言,“大众传媒是人们获知食品安全信息的重要途径,媒体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报道越充分,公众对食品安全现状的认识就越全面”,如果说媒体对负面事件的报道引起了一些“道德焦虑”,这种“焦虑”也远没有严重到破坏社会秩序、危害社会稳定的程度,而不过是社会成长过程中的“必要的代价”。更要强调的是,媒体报道负面事件是在履行职责本分,不能把“道德焦虑”一味归咎于媒体报道。
  ●“道德焦虑”是怎样产生的
  媒体关于负面事件的报道让一些人产生“道德焦虑”,一方面,从大背景看,主要缘于长期以来中国人形成了“报喜不报忧”的心理习惯,媒体也形成了“报喜不报忧”或“多报喜少报忧”的报道习惯,媒体的这种报道习惯与一些受众的心理习惯相互作用,特别是前者会对后者进行暗示和强化,使一些受众简单地用媒体上“喜”与“忧”的比例,机械地判断社会诚信和社会道德状况。如果媒体刊发了关于“瘦肉精”、“地沟油”的报道,特别是这些报道如果在一段时间里相对较多,就可能让一些具有上述心理习惯的受众相信,市场上的猪肉、食用油出现了十分严重的问题,甚至产生“市场上的猪肉全都有瘦肉精,食用油全都是地沟油”的极端判断。
  在现代社会,媒体“报喜不报忧”或“多报喜少报忧”显然是一种十分落伍的报道形式。中国和西方国家虽然国情不同,新闻报道的原则和理念也有所不同,中国媒体不能照搬西方媒体信奉的“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的教条,但是也不能把“报喜不报忧”奉为不可动摇的圭臬。媒体要遵循新闻传播的客观规律,正确对待“报喜”与“报忧”的辩证关系,做到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当媒体“报忧”逐渐成为正常的报道形式,受众也就能逐渐以平常心看待“报忧”新闻,久而久之,社会上因负面新闻产生的“道德焦虑”就能逐渐缓解。而不至于因为在电视上看到一则“瘦肉精”的新闻,就产生“市场上的猪肉全都有瘦肉精”的恐慌。
  另一方面,一些媒体对负面事件的报道确实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出现了无中生有故意造假、小事放大上纲上线甚至参与不正当商业竞争被人当“枪手”等情况。无中生有故意造假的情况,以北京电视台炮制的“纸馅包子”事件(记者编造新闻,称市场上有人制售“纸馅包子”)和一家媒体导演的“茶水发炎”事件(记者假扮患者,用茶当尿去化验,被查出发炎)为典型;小事放大上纲上线的情况,以一些媒体对食品添加剂问题的报道为典型;媒体参与不正当商业竞争被人当“枪手”的情况,在近几年对食品、保健品的负面报道中也不罕见。由于媒体报道出现问题,制造或放大了食品安全、社会公德失范等议题,制造或放大了社会上的“道德焦虑”,这方面的教训是十分深刻的。
  ●媒体责任与媒体权利保障
  虽然把“道德焦虑”归咎于媒体报道是一种错觉,但在有效缓解“社会焦虑”的问题上,媒体也应当自觉进行深入反思,勇敢地承担和履行应有的媒体责任。这种责任表现在:
  第一,报道负面事件要坚持真实性原则。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涉及负面事件的新闻报道更是如此。负面事件报道一般会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会对社会公共利益有直接或重大影响,因此尤其需要在新闻真实性上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力求从基础事实到每个环节、细节都准确无误、无懈可击,避免因事实性差错对当事人的名誉及其他权益造成伤害,也避免事实不准确或被渲染、放大引发公众恐慌。
  第二,报道负面事件要坚持理性原则。理性的基本标准是客观、平和,尽量做到不同方面之间的意见平衡。在报道负面事件时,要给予当事各方陈述情况、表达诉求和伸张权利的机会,使每一方的声音和意见都能通过媒体报道,完整地呈现在受众面前。即便是制售“瘦肉精猪肉”、“地沟油”的不法奸商,也要让他们有说话的机会,避免因媒体偏听偏信、报道畸轻畸重损害某一方(或几方)当事人的权益,避免因某一方(或几方)当事人的声音、意见被切割、屏蔽,导致事实呈现不完整而误导受众。
  第三,报道负面事件要坚持建设性原则。如果说真实性、理性主要考验的是报道者的专业水平,那么,建设性主要考验的是报道者的职业伦理和价值取向。建设性的基本标准是,报道者对当事人、对社会怀有善意,出发点是为了保护人、挽救人,为了促进制度建设,维护公平正义,而不是要伤害人、摧毁人,不是要人为散播误解和偏见,制造敌意和仇恨。比如报道问题食品事件,揭露不法经营者和涉嫌失职渎职的官员存在的问题,有助于推动案件的查处,让责任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但在此过程中,切忌渲染、放大问题食品的影响和危害,切忌以“舆论审判”干预对责任人员的司法审判,不能煽动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不信任情绪和恐慌心理。
  与媒体履行责任相对应的,是媒体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的权利应当依法受到保护。如果某家媒体或某些媒体未能履行媒体责任,在报道社会商业诚信缺失、社会公德失范问题时无中生有、上纲上线甚至参与不正当商业竞争,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就是了,但不能以此为理由,限制或剥夺媒体的采访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媒体自律和对媒体的他律在任何时候都是正当的、必要的,但在当下的中国,尤须依法强化对媒体权利的保障。前不久,广东省委书记汪洋表示,要鼓励新闻媒体记者选择打击制假售假典型案例进行暗访,必要时可安排公安人员进行保护,以确保记者更深入地调查和跟踪报道,挖得更清楚,搞得更准确。动用警力对媒体打假进行保护,具体措施是否合适可以探讨,但这种注重保护媒体权利的观念和思路,无疑是值得肯定的。○
  来源:青年记者2012年7月上

来源:青年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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