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28日 星期四
首页>新闻茶座 > 正文

媒体与司法,缘何不洽

2013-10-09 13:46:27

来源:青年记者   作者:

摘要:

  主持人的话:在近期社会高度关注的李双江之子案、唐慧案、陈宝成案中,一个现象越来越明显:公众在由微博、微信、论坛等组成的网络舆论空间里自发形成了一个规模巨大的“舆论陪审团”,在司法调查审理的同时,在这个虚拟的舆论场里进行讨论、甚至“判决”。

  在“舆论陪审团”的众声喧哗中,原本就常常被指责进行“媒体审判”的媒体面临着更大的考验:网络时代,怎样避免被不理性的舆论操控?如何认识媒体传达民意监督司法时发挥出的力量?媒体司法监督频频“越位”的背后有哪些现实原因?本期茶座组织整理了相关文章,供同仁参考。

  

  媒体与司法,谁在较劲

  舒炜 《廉政瞭望》杂志记者

  

  西安的药家鑫案、广东的许霆案、南京的彭宇案等,无一例外都因为媒体的介入,对案件结果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曾说:“有的时候媒体也会干预司法,热炒一个案件,这样的话不好。”此语引起了坊间不少热议。在司法越来越重要,传媒越来越活跃的今天,司法和媒体之间,到底是谁在较劲呢?

  全国政协委员、央视名嘴崔永元在2012年两会上说:“我们经常听说,不让媒体干预司法,我觉得司法有这么完整的蓝本在支持,哪能这么脆弱呢?但是现在的确有很多这种案子,网民拍拍砖就有180度的转弯。你可以从积极方面来讲是顺应民意,但是这更加重了老百姓对法律的失望。”但也有人不客气地指出,与其说是媒体干预了热点案件的审判,还不如说是由媒体牵扯出的“民意”,影响了有关领导,最终左右了审判结果。

  

  媒体的度和领导的意

  按大众意思理解,司法审判和新闻媒体监督有一个共同的价值目标,即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但需要找准其中的一个度。

  央视评论部主任梁建增在谈到《焦点访谈》为什么成功时曾说:“记者‘不是法官’、‘不是青天’、‘不是观音’,记者就是记者,避免‘客串’角色,越位行事。”这样的定位,值得各媒体借鉴。

  有一种声音认为,审判机关的人、财、物权都掌握在同级政府手中,在办理案件时,审判机关就不可避免地考虑地方利益,往往形成地方保护主义。在涉及到某些权力部门或强权人物的案件中,有时也会有人给案件的处理定调子。这时,作为社会力量之一的媒体如果介入,通过其公正、客观的报道,将干涉审判权的不当因素公之于众,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那么影响、干扰审判的各种因素、行为就会有所收敛,再加上审判机关自身的努力,对保障正确审判将会更加有成效。

  其实很多人并未意识到更进一层的关系。媒体的质疑对法官个人一般不会产生太大影响,而它们对未审结案件的报道可能引起某些领导的高度重视,批示“限期解决”或“依法严惩”,这才会给法官造成压力。不难看出,这种压力正是法官面临的最大压力。因为领导“一生气”,后果往往很严重。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葛洪义指出,正因为当前法官的判决权威性不强,上级及其他行政力量都可对其判决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样一来,老百姓不断寻求更上层的能量去影响法官的判决,所以不是媒体本身影响了法官,而是媒体给法官的上级施加压力,从而影响裁判。”

  

  舆论和民意之别

  我国很早就提出了“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司法活动中必须要遵循民意,这也被认为是法院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媒体的报道,自然是集合了民众的一些意愿。但清华大学教授王维佳就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媒体在传播信息的时候有没有对事实进行有意识的组合呢?”有时,群众对案件并不很清楚,经过单方面的渲染,难免有失偏颇。一些案件法院还没有判决结果前,舆论形成的所谓“道德法庭”已有了自己的判决结果。

  在“我爸是李刚”案中,就不可忽视普通民众仇视“富二代”、“官二代”的大背景。根据该案目击证人所说,李启铭当时的言论并非如此嚣张,但是有的媒体或许出于吸引眼球的目的,一手把李刚父子描绘成社会公敌,让最后法院的审判结果被大众质疑。

  中国社科院法理研究室主任刘作翔指出,民意不可简单等同于舆论,舆论只是各种意见、观点的表达,即使这种舆论已经达到了一种被称为“公共舆论”的程度,也还是一种意见的表达,很难说它就是代表着民意。尤其是在舆论被操控的情况下,把它当作民意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有电视台在采访一个网络公司的推手时,说他在一夜之间可以组织起10万人来,搞垮竞争对手。对这样一种伪民意,各方都应警惕。

  就事实来看,媒体所引导的民意大部分是合理的。按“公开才有正义”的那句法学界的名言,公众通过媒体报道了解司法的运行方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司法工作人员的司法行为,同时限制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媒体在里面承担着社会责任,也起着中介作用,

  在著名的李昌奎强奸案中,云南省高院将其从死缓改判为死刑,民意的作用毋庸置疑。民众之所以几乎一边倒地质疑云南省高院的判决结果,是来自法官的“专业”与人的“常识”的冲突。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启梁的观点是,法律权威不仅来源于程序的公正,还来自于判决接近民众最基本的正义感。而该案对未来司法实践的最大影响或是如何恢复司法信任,这就要求司法机关自身能力的提升。尤其是媒体通过对一些专横司法行为作批评性评价,有助于司法机关检讨其工作中的缺点和疏忽,进而有针对性地采取完善措施,促使司法行为逐步变得文明、规范。

  

  法官为何易受媒体干扰

  有人说,只要法官素质够高,机制够健全,审判就不会受任何人所干扰,只会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当前,我们的法官离这种要求还有多远?

  要解决这个问题,须先回答另一个问题,那就是现在新培养一个法官需要多久?答案是:最快一年。只要年满23岁,获得法律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并通过司考和公考者,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即有资格。

  如此迅速的“产出”,让不少人对法官的质量产生了担忧:“懂法”的年轻法官对基层风俗民情不甚了解或不甚认同,一旦进入法律与情理的模糊地带,部分裁判结果不能服众。而在遇到热点案件,加之媒体强势介入时,法官很难不受到干扰。

  可见,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以及形成的舆论效应是一柄“双刃剑”,将此剑运用得当,可起到促进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反之,则可能会引起公众对法律和司法程序的误解。

  

  

  媒体为何频频“越位”

  周德义 湖南师范大学哲学教授

  

  首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的不完善助长了媒体的“越位”之风。其主要表现有:

  一是司法缺位诱发了“媒体越位”。司法公正本是防治腐败的重要手段,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虽然我国确立依法治国的目标,民主法制进程也取得了巨大进步,但与人们要求相比,还有很大距离。在寻求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权利的手段失效后,普通百姓为了讨得“公平”讨个说法,不得不寻求其他途径。他们想到了“铁肩担道义”的记者,想到了拥有“话语权”的新闻媒体,而我们的媒体也有义务传播人民的声音,有责任监督社会的公正,把伸张正义看作自己的份内之责。因此,媒体越位缘于当今社会中不公平现象的存在。猫不抓耗子了,才有狗出来管闲事,正是司法的缺位造成了媒体的越位,在这样的情况下,媒体承担起还原事实真相与促进司法公正的责任。

  从根本上讲,法律监督才是最根本最有力的监督手段,新闻舆论的监督是辅助性的,但法治不力,使公共权力得不到监督,公民权利得不到保障,社会正义得不到匡扶。如果媒体在人们的痛苦面前闭上了眼睛,那只会给底层民众造成更大伤害。小则丧失媒体的公信力,大则会使民众对党和国家产生怨恨,极易诱发对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使小事件变成大事件,局部事件变成公共事件,在这种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的“越位”是必然的。

  二是职业规范不具体和媒体法律意识缺乏。为了加强媒体的职业自律,避免权力对媒体的干预而损害新闻自由,西方国家建立了严格的、操作性强的职业道德。媒体的功能在于为受众提供真实客观的新闻,由此营造健全的舆论,“增进民智与民德”,以服务于整个社会。而在中国,强调媒体是党的耳目喉舌,以“为人民服务”、“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等政治伦理来规范媒体,没有遵循新闻本身的规律性来制订具有操作性的职业伦理,在与社会其他行业的互动中,记者难以找准自己的位置。当作为权力延伸的媒体在舆论监督中发挥巨大作用,制造一个个“媒体神话”时,不管社会还是媒体本身,都忽视了职业伦理的存在,对媒体产生了崇拜和依赖心理。

  司法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专业性工作,这就决定了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客观地给案件以审判,任何主观情感的介入都会影响司法的公平和公正。而在新闻传播领域,既懂法律又懂新闻的“双通”人才比较少。同时,尽管新闻与法律同样强调真实,但两者相比,这种媒体的真实性是低层次的,新闻与事实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在对案件本身的关注上,司法与媒体的关注点是不一样的,司法只关注案件本身的事实性,以及这种案件事实涉及到了法律的哪些条款,相比较而言,媒体的关注点更具人文性,在新闻报道时往往选择更加人性化的材料,是具有故事性、可读性和新闻效应的事实。司法强调程序正义,必须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办案,而媒体强调实质正义,秉持“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等朴素的伦理思想。在新闻实践中,因一些媒体工作者法律知识匮乏,法治意识不强,往往忽视法律的专业性,以道德为依据来作倾向性的报道,不但不会使公众与法制不一致的激愤情绪得到纠正,反而会进一步激化这种情绪,新闻报道引发的错误舆论会给司法工作造成很大影响。

  其次,媒体的定位不清晰削弱了人们观察与分析问题的能力。其主要表现有:

  1.社会对媒体地位、作用的“误读”与“误置”。马克思说过:农民“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在长期的封建专制下,中国百姓缺少主人意识,对权力充满崇拜心理。在利益受到损害时,希望有“清官”和“侠客”来维护他们的权益。在底层民众看来,记者就是正义的化身,如果媒体仅仅提供信息和“反映问题”,并不能满足他们对媒体的期待,而是希望能解决他们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而一旦此愿望不能满足,往往会引发他们对媒体的失望和怨恨。因现代新闻意识缺乏,民众对媒体的功能进行了“误读”与“误置”,实际上是一种不正常的心态, 拔高了媒体的社会功能。

  2.媒体自身定位不正确和扭曲变形。中国历来就有“以道自任”的文人传统,在弱者利益受到损害时,这些知识分子就会拔笔相助,向弱者提供救济,据“道”以批评政治,监督王权,并将此视为知识分子关怀天下的应尽职责。在新闻职业化程度不高的当代中国,部分从业人员沿袭了这种思维方式,没有意识到职业化的今天,知识分子参与社会、监督社会的方式发生了变化,而在“无冕之王”光环的映衬下,产生了不恰当的优越感。更令人忧虑的是,少数记者舆论监督的动机不纯,或出于私利的考量,或是由于成名的强烈欲望,或是别有用心地利用媒体满足私欲,以职务之便图一己之利,如此越位更是引发了舆论监督的混乱,扰乱了世道人心。

  3.媒体的官方背景导致其“角色错位”。党报不管是在官方还是民间,其官方权威和官方身份已经得到了普遍认可。“新闻媒介被等同于执政党的宣传机关”,党报也就具有了权力代言人的身份。但这不是记者作为职业所拥有的权力,而是党政机关权力的延伸。

  媒体的这一角色错位,授予了媒体不是衙门胜似衙门的行政权力,能够调动官方压力而迫使地方官员就范,促使事件得以解决。媒体的官方身份,具备了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因而成为人们的求助对象。以致人们受到冤屈甚至不找法院找报社,希望借助媒体的力量求得事件的合意解决。

  而在现实生活中,媒体报道→上级批示→下面照办→问题解决,成了某些人解决问题的终南捷径,在底层民众看来,媒体办事还是很有效率的。既然媒体越位行使职权得到官员的默许和支持,那么它们在缺少有效的监督与制约的情况下,做出一些“权威判断”,并得到认可,就极有可能了。

  

  

  传媒监督要尊重司法的

  特性和规律

  景汉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在我国,舆论监督有明确的政策和法律依据。概括起来讲,传媒监督司法是建设民主政治的需要,人民群众言论自由的需要,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公开审判的需要和司法公正的需要。

  传媒对司法的监督是必要的,但也必须注意司法的内在规律。

  首先,司法活动要求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自觉地排除外界不正常因素的干扰,以不偏不倚的态度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这与传媒往往热衷于炒作社会热点、立场较为主观不同。

  其次,司法活动每一个环节、步骤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非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认定的事实应属无效。而传媒对案件的评判和报道是根据自身收集的素材进行的,手段和程序非常自由。

  最后,司法的权威是司法权能够有效运作的基础和前提,它要靠严格、公正、高效、廉洁的司法形象赢得。与传媒相比,两者在关注重点、信息来源、评价方式以及追求效果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

  传媒监督和独立审判是一对天然的矛盾,如何找到两者最佳的契合点,使传媒对司法的监督自由而又不过度,司法对传媒的排斥合理而又不过分,是目前我们必须认真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检讨和反思近些年在这方面的理论与实践,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有些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在思想上对传媒监督还有一种抵触情绪,认为传媒介入就是找茬儿、挑刺儿、帮倒忙,设置种种障碍限制记者的采访,这种认识和做法与现在国家强调的公开审判、司法公正和舆论监督不相协调。

  二是司法程序不规范、不合法,妨碍了传媒监督作用的发挥。如实践中还存在应当公开审判而未真正公开或公开不够的现象,这使传媒监督客观上受到很大限制。

  三是传媒监督不够广泛。目前,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大多着眼于极少数具体案件和个别司法人员违法违纪或腐败行为,而对司法机关的全面工作、办案过程中的程序违法、外界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扰等等,则涉及很少。

  四是有些传媒监督不够客观,产生了不少负面影响。近年发展起来的传媒监督带有先天不足,或者对某一事件或某一司法人员的抨击与事实出入很大,或者对问题的揭露和评论只说其一,不讲其二,带有很大的片面性,或者把简单问题复杂化,无限放大,人为制造影响。这些不仅干扰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运行,对传媒监督的自身形象也造成了很大破坏。

  五是传媒监督忽视司法的特性和规律,“越位”现象比较突出。有的报道案件忽视法官在当事人之间不偏不倚的中立角色,明显倾向于一方当事人,有的对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乱加评论,甚至贸然下结论,干扰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影响司法公正。现在发展起来的网络媒体,则更具特殊性。由于网络资源的高度开放性和共享性,加之便捷的检索性和互动性,其对社会公共事件,尤其是正在审判案件的报道和评论,可以在一夜之间掀起巨大的“舆论潮”,这对司法审判工作形成了巨大冲击。

  

  

  司法与新媒体

  如何实现良性互动

  刘品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

  

  司法与媒体应该如何良性互动?这本是一个老话题,如今重新拿来专门讨论则别具意义,因为时代大环境已然发生变化——人类已经进入网络社会,司法与媒体在同网络相结合的过程中呈现出巨大反差。

  一方面,媒体已经插上了网络的翅膀,全媒体、新媒体和自媒体等新生事物层出不穷。传统媒体以前就是单纯的广播、电视或报刊,现在则是同网络的全方位融合,数字广播、移动电视、数字报刊、新闻网站、社交网络、博客、微博、微信等都使得新闻自由度有了显著提高。“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记者”,这是媒体的新生态。一个大事件发生后,人们从被动地接受新闻变成及时地互动、深入地评论甚至人为地“炒作”,这些都是网络带给媒体的新变化。

  另一方面,司法同网络却相隔遥远。传统观念认为,司法是保守的力量。概缘于此,司法在顺应网络潮流方面步伐总显迟缓。虽然有一些审判机关开设了网站,实现了部分判决文书的网上公开,有的还开设了微博,但实际效果不太明显。即便在司法系统内部,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成功推进侦查信息化相比,审判机关开展司法信息化也是相对落后的。

  媒体为网络而变,司法却对网络不够重视。两者的差异足以说明司法与媒体的关系在新时代失衡。其实,这仅仅是一种表象,其深层次的原因是媒体与网络结合而更代表了民意(至少是网络民意),司法同网络疏远而远离民意。两者一旦在某个司法案件中对立起来,就不仅仅是司法同媒体之间的博弈,而且是司法同民意之间的冲突。

  那么,在网络时代如何重塑司法与媒体的关系?从学理上讲,大体有三种选择:“禁”、“限”、“变”。简单比较,优劣便知。

  首先,“禁”是不可能的。曾几何时,只要什么东西影响了惯常的社会治理,有关部门就“禁令”一举。现在也有人极力主张制定新的“庭审规则”或“媒体和司法关系准则”,试图推行“禁止微博直播庭审”的新政。更有甚者,花了很大力气去搜寻国外的类似禁令,期望证明此乃国际惯例,结果自是徒劳无功。实践证明,司法“禁”不了网媒。如今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当事人、律师或参加庭审的群众完全可以通过各种不会被发现的方式录播或直播庭审,掀起社会上关于司法案件的新闻狂澜。网媒是前台,背后有无数个网民,司法机关又如何能够禁止民意的监督呢?

  同样,“限”也是不可行的。有人主张,法律专家和媒体贤达们群策群力,认真梳理一下司法与媒体打交道的界限,为网媒报道司法案件建立一系列的规则、指引、底线。诚所谓“可以评说,不可胡说”,这一度被奉为经典。然而,规则非闭门造车之功。当前网络媒体进入司法领域还是一种转型期现象,远远未到成熟期或稳定期。这时要打造规范司法与媒体之间关系的“铁笼”,只能幻化为“乌托邦”。

  由此可见,“变”是唯一可采的方案。网络时代潮流浩荡,因而要“变”的是司法不是媒体。司法显然不能自外于历史大势,它必须面向网络积极进行自我转变,迎头追赶媒体的网络化水平,以达到新的平衡。

  ——司法随网络而变,需要积极转变观念。网络化使得媒体跟民意更贴近了,甚至裹挟了部分乃至主流的民意。“谁轻视网络,谁就可能是‘弱势群体’”,这是因网络事件而落马的很多官员的深刻感悟。对于权力机关而言,也是如此。今天一些法院面对网络新闻事件应对乏力,表面看起来是没有处理好同媒体的互动,从深层次上讲则是没有处理好同民意的关系。

  ——司法随网络而变,需要建设一支信息化队伍。现在我们法院的工作人员普遍不太懂网络,他们不知道媒体能够借助网络做什么事,也不知道法院能够通过网络做什么事。没有专门的信息化人才,司法恐怕很难打开通向网络的窗户。近些年,公安机关建成了全国性的网络警察队伍,检察机关也建立了部分的网络检察部门,专门人才对于推动公安和检察信息化功不可没。而全国的审判机关何时建设懂网络的队伍,如公共关系官或公共信息官等,值得期待。

  ——司法随网络而变,需要使用必要的信息化手段。网上的信息很多,涉及司法的信息也是铺天盖地,其中最值得关注的还是有关法院的负面消息和大案信息。它们可能是自发的消息,也可能是炒作的消息;它们代表了特定时期的网络民意,也昭示着网络民意的未来走向……具体如何收集和判断网络民意,司法人员要大胆使用诸如网络舆情分析之类的技术手段。

  ——司法随网络而变,还需要清醒地认识司法信息化的终极目标。转变观念、建设队伍和使用新方法,不是司法面对网络积极转型的权宜之计,也不是为了简单实现司法同媒体的良性互动。网络的最大特点就是开放性,整个因特网就是建立在自由开放的基础之上的,采用的是分布式的网络体系。我们呼吁司法的触角走向网络,让司法的力量和声音在网络上彰显,归根结底是要走向开放的司法,甚至是透明的司法。它理应成为深刻反思网络与媒体的关系所附随的美好愿景。唯有如此,司法才能获得民意的支撑与监督;也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司法与媒体力量的再平衡。○

  来源:青年记者20139月上

来源:青年记者

编辑:解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