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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不能主观臆断

2016-11-01 17:29:24

来源:青年记者2016年10月下   作者:乔新生

摘要:  媒体的渲染性报道,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普及法律知识的作用,但在客观上产生了误导作用。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4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案例第66号引发多家媒体关注:明确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依法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一些媒体在报道中揣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有可能是针对某位明星离婚案件,转移财产的女方有可能被判决“净身出户”。

  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这一指导性案例,旨在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这项规定所涉及的问题是,如何理解“离婚时”概念,如果不是在“离婚时”而是在离婚之前转移变卖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能否适用这项法律规范,作出有利于对方的判决呢?

  “离婚时”从表面上来看,是一个非常明确的法律“假定”,但如果只是从字面意义进行分析,那就很容易曲解原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解释了法律规定“离婚时”的概念,明确表示夫妻一方在离婚前偷偷取走存款,是一种转移财产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判决其少分财产。

  也可以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实际上是通过间接的方式,重新描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时”的适用范围。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离婚时”只是一个时间节点,而不是反映婚姻关系存续的状态,准确的表述应当是“离婚前包括离婚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是正本清源,“发掘”立法机关的立法意图,澄清立法真相,既没有扩大解释,也没有缩小解释,而是尽可能地从立法机关的意图出发,还原法律的本来面目。这一指导性案例充分反映立法机关的立法意图,从而使“离婚时”成为一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概念。换句话说,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都应该承担少分或者不分的责任。

  通过这个小小的案例可以看出,全面依法治国任重道远。部分媒体在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时候,采取的是一种主观臆断方式,并没有采访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不过,由于媒体的报道暗合读者的需求,也使得这一案例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媒体的渲染性报道,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普及法律知识的作用,但是,正如人们所知道的那样,由于媒体记者并不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的主观意图,也不了解我国现行法律中存在的问题,这样的报道客观上产生了误导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只不过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条款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作出解释,而媒体的揣测性报道却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功能发生了偏移。因此,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时候,专门对其中涉及法律的规范作出特别解释,这样才能消除误解,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来源:青年记者2016年10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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