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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网络直播亟需创新思路

2016-12-05 17:15:21

来源:青年记者2016年11月下   作者:陆高峰

摘要:  网络直播是一个新生传播形态,对其有效治理需借助国家机构、网络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多方力量。

  网络直播火了,问题也来了。比如,有滴滴司机专接空姐叫车单,然后偷拍并网上直播的;有直播给钱做慈善,播完把钱再收回来的;有操纵无人机偷拍女生宿舍的;有女主播镜头前一件件换衣服的……一些直播内容低俗,甚至不时有欺诈现象发生。

  为了整治网络直播平台乱象,国家网信办11月4日专门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此前,文化部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也分别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治理网络直播领域出现的问题看似有法可依了,但由于网络直播方式的分散性、隐蔽性,直播主体的多样性、混杂性,直播内容数量庞杂,难以采用技术手段加以监控,加之现有监管主体涉及多家部门,权责交叉,相关法规庞杂,仅靠打补丁式地出台发布一些规定、通知,难以实现有效治理,亟需从治理思路、制度和管理机制上进行创新。

  首先,加强治理机构整合,改变政出多门、监管乏力现象。目前负责网络直播监管的机构涉及网信、新闻出版、广电、文化、公安、宣传、信息化、工商等多个部门,按照传统媒体管理的思路,涉及新闻图文直播的由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涉及新闻视频直播的由广电部门负责、涉及网络表演直播的由文化部门负责,涉及国家安全和意识形态的分别有公安和宣传部门负责,至于网络平台运营、网络增值服务和广告等又涉及网信办、信息化和工商等部门。在当前新媒体业务已经深度融合,内容生产门类已经不再泾渭分明、难以截然区分彼此的情况下,仍然依靠传统的部门职权分工方式,不愿打破各部门的权力架构,不仅难以适应当前媒体融合的形势,而且多部门多头管理,还会造成权责不清、推诿扯皮和行政资源浪费等诸多问题。

  其次,加强法律法规统一整合,改变当前法规零散的现象。目前直接涉及网络直播的法规除了新制定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还有《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等近十条相关通知、规定。间接相关的也有《互联网管理条例》等多项。这还不算散布在宪法、刑法、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众多法律条文中关于信息传播的规定。就是研究新闻传播法规的人,也往往对关于互联网直播的众多法律条文难以完全理清,更不用说那些没有接受过专业法规教育的网络主播和运营商们了。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一个相对统一完整,便于操作执行的互联网与新媒体管理法规。

  再次,根据网络直播用户规模和影响力进行分级,尽快实行网络直播职业准入制度。目前,传统媒体的从业者均已经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网络编辑职业准入也在试点筹划中,网络直播作为一个影响力不断提升的传播手段,其从业人员也应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但是,对所有正式或非正式、专业或业余的网络直播从业人员均实行职业准入,不仅不现实,而且没有必要。符合媒体管理发展趋势和现实环境的做法是对网络直播进行分类,那些从事新闻直播等和意识形态关系密切,以及那些规模较大、用户数量较多、影响力较大的网络直播需要加强管理,对其从业人员可以参照新闻、出版从业人员管理经验,实行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培训、考试和准入制度。

  当然,网络直播是一个新生传播形态,对其有效治理不仅要依靠法律、制度和管理机制的创新优化,还要通过加强行业自律、社会监管和公众素质提升等多种手段来改善网络直播生态,借助国家机构、网络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多方力量进行综合治理。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微信舆论的传播特征、机制及舆论生态多维治理研究”(项目编号:15BXW055)部分成果】

  (作者为浙江理工大学文化传播学院传播系主任、副教授)

来源:青年记者2016年11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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