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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言之玷”

2017-02-03 17:28:15

来源:青年记者2017年1月下   作者:李鹏飞

摘要:  新闻事实不是客观事实,但报道有客观性的标准。这种标准,是媒体行业的存在基础。

  记者做多年后,都会有几篇说得过去的稿件。但回头看的时候,记得住的往往是报道过程中的过失。

  我经常回想的是早年一个报道的过失。那是1992年,我去胶东一个渔业公司采访,当时尽管水产业发达,但一部分企业意识到转型的必要——他们也有资本这样做。这家公司引进的多是工业创新和深加工项目,我觉得事实不错,就写了一个企业创新的稿件,也很顺利见报了。

  但是,我自己一直觉得拿不准的,是报道中引用的一个例子:一个新能源项目。当时企业引进了一个“专家”,提供了资金和研究场所。我去现场看了,接待的是“专家”的秘书,也看了相关的材料,都是规格比较高的鉴定,县里领导陪着去的,他们言之凿凿的,就是“从水里转换出能源”。我就作为一个例子写进去了。当时因为拿不准,就没单独报道。

  那个项目是“水变油”。我是后来看了很多报道,才知道那个发明人的项目是“水变油”,采访时并没听过这个词。但采访时对那个转换原理一直想不通,稿件见报之后,就一直在回味这件事,想自己怎么对拿不准的事做了报道。

  这个项目被定性为伪科技,是几年以后。去年有微信公号发表了一个帖子,作者记述了亲身参加一次现场验证活动。我转发的同时,只加了“嘿嘿”两字。报社记者因为工作成果是“白纸黑字”,这样的过失让人有“斯言之玷”的感受。

  防范新闻失实的规范、方法已经很多,我的思考则主要围绕两个方面:第一,对新闻事实的认识;第二,报道倾向。

  第一个思考结论很简单:新闻事实不是客观事实。

  当时采访时,我的认识是:新闻报道的对象是客观事实。但这个结论是站不住脚的。理由有三:我们所说的“客观”,是相对于认识的“彼岸”;而新闻报道所报道的内容,多数是社会生活,这是其一。其二,“客观”是不会主动呈现的,如果从“客观”的标准看,可能“客观”是不可认识的。现在心学大盛,倾慕者应该知道心学的创立者王阳明是“格物”而不能“致知”才另立炉灶的。其三,“客观事实”没有价值取向,因为客观是一种自立的存在,不需要什么价值;但价值尺度,是报道的核心,新闻事实是根据价值尺度选择的事实。

  新闻事实不是客观事实,但报道有客观性的标准。这种标准,是媒体行业存在的基础。早期的媒体是不需要考虑客观性的,在商业化之后,报纸必须具有公信力,衍生出关于客观性标准的讨论。

  把客观性归结到“客观事实”,我推测是一种对哲学理论的误解,如果认为报道的事实就是客观事实,那肯定是“事实胜于雄辩”、能够极大提高报道者的权威性。类似误解还不少,比如:测不准。一些同行把量子力学的理论引申到新闻报道,并得出不可能客观的结论。这很时尚,但其实没有那么复杂,因为新闻报道本身就不是“客观”的,客观的新闻报道是通过规范实现的共同认识,没有终极的客观。对规范的认识与恪守,是报道者的责任。

  在客观性标准之下,“新闻事实”只是一种“技术事实”,类似的情况比如科研,结论是需要可重复试验来验证的;比如案件审理,判决或者裁定的依据,是法律支持的证据。而新闻事实只是对“5W1H”条件规定下发生的事件的报道而已,前面几个“W”都好说,那个“是什么”“怎么样”决定了新闻的真实性,也是“技术”水平的体现。

  第二个问题的思考结论,是冷静。

  对“水变油”,稍具科学常识、知道能量守恒的人就知道是荒诞的,为什么我犹豫着还是采用了这个例子?反思的结果,是自己不由自主想写表扬稿。而且工作报道本身就有这样的倾向性,不是报道事实,而是总结经验,“用事实说话”。

  判别事实的真假,如果有冷静的态度、多闻阙疑的精神和厚积薄发的执守,是能够解决的。尽管我并没有完全做到,但一直在小心地做,所以,很侥幸在那以后没出过大娄子。不由自主想表扬的倾向,很难解决。能做的就是尽可能不写工作报道,写东西时记住是在写新闻稿,要素要全,所有事实要有来源。

  (作者为大众日报高级记者)

来源:青年记者2017年1月下

编辑:qnj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