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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风轻浮要不得

2017-03-02 15:17:51

来源:青年记者2017年2月下   作者:乔新生

摘要:  网络时代,记者采访一定要深入现场,如实报道,不能有一丝半点的随意。

  春节前,四川省内江市一份报纸刊登社区慰问困难户的新闻,新闻导语中写道:“这新被子好暖和,晚上盖着一定很舒服!”可是紧接着写道,这位新闻事件当事人“是一名聋哑人”。

  报道发出后,公众一片哗然。当地社区工作人员打圆场,称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这位聋哑人是用笔在纸上写的。这种说法看起来似乎言之成理,但仍然令人感到可疑。如果是聋哑人通过书写交流,将书写字条刊登出来不就行了?

  新华社发表评论认为,这起事件存在的问题就在于新闻造假和表述不当,如果媒体真正从新闻报道角度入手,实事求是,那么聋哑人书写字条可能胜过千言万语;反过来,如果新闻报道子虚乌有,那么不管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表述,都无法掩盖新闻报道的虚假性。新华社评论认为,当前我国媒体从业门槛相对较低,再加上读者阅读水平和鉴别能力不断提高,这就要求新闻报道必须确保质量,新闻从业者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缺一不可。

  笔者认为,互联网络时代催生了一大批“互联网络新闻记者”。这些记者根本不到现场,因此,无法采集现场的画面,当然更不了解聋哑人生活的真实状况。他们只是根据社区机构提供的先进事迹报道以及互联网络流传的消息制作新闻作品,由于缺乏现场感,制作的新闻作品难免破绽百出。

  从事新闻传播研究的年轻学者认为,应当在我国新闻传播领域引入责任追究制度,如果新闻媒体制作虚假新闻,应当允许读者根据新闻媒体的报道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新闻媒体的民事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读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新闻媒体对虚假报道承担法律责任,在我国当前有一定的实施难度。如果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要求新闻媒体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很难确定违约责任的表现形式;如果要求新闻媒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很难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如果读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新闻媒体侵权责任,那么读者必须证明虚假新闻报道造成实际损害后果,而且实际损害后果与新闻媒体虚假报道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我国《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新闻媒体刊登虚假广告,应当承担虚假广告法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司法机关还可以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新闻媒体刊登虚假广告的刑事责任。可是,新闻报道不等于商业广告。

  但是,无法通过诉讼方式追究新闻媒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意味着新闻媒体不需要承担责任。新闻媒体应当对新闻报道作品中出现的明显失误或者虚假报道承担公开道歉的责任。新闻媒体的公开道歉和民事责任的赔礼道歉性质有所不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如果行为人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由于新闻报道不构成法律上的民事侵权,新闻媒体的公开道歉就不是承担民事责任,而是承担道义上的责任。

  笔者建议,除了完善新闻受众投诉机制之外,我国应当引进西方国家的公开处罚机制。如果新闻媒体报道虚假新闻,除了必须主动公开道歉之外,还应当接受新闻媒体自律机构的谴责和处罚,可以要求新闻媒体缴纳一定罚款,要求新闻媒体在公开道歉的同时,刊登读者来信或者批评文章,这样才能消除虚假报道产生的影响,体现平衡性报道的原则。

  同时,我们必须重视新闻报道中存在的作风轻浮和习惯性说谎问题。作风轻浮是形式主义的问题,习惯性说谎话则是本质性的问题,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作风轻浮可以通过完善新闻报道作业流程加以克服,而习惯性说谎话则只能从思想根源上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可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组建类似于行业法庭的仲裁机构处理此类问题。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来源:青年记者2017年2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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