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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环境将发生实质性变化

2017-06-23 16:36:36

来源:青年记者2017年5月下   作者:乔新生

摘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实施后,互联网行业将面临重新洗牌的机遇和挑战。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规定了互联网新闻市场准入制度。凡是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服务,都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互联网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这就意味着凡是与新闻有关的报道和评论,都被纳入互联网新闻信息管辖范畴。

  这项规定实际上确立了“双重许可”制度。从事互联网新闻传播需要获得法定许可,利用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平台服务从事互联网活动的,需要获得法定许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第13条)此项规定实际上是授权规定,授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进行审查。“对用户开设公众账号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审核其账号信息、服务资质、服务范围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第14条)

  不仅如此,无论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还是互联网新闻提供者的用户发布信息,都必须符合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第15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第16条)。这就意味着互联网用户借助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平台发布的信息并不仅限于新闻信息,所有通过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平台发布的信息都可能面临双重审查,一方面是对信息发布者的资格审查,另一方面是对发布信息的内容进行审查。互联网用户发布的信息可能属于许可发布的新闻信息,那就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如果没有取得相应的资格,那么,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平台发布信息就构成违法。

  《规定》实施后将会对那些借助于互联网应用程序发布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构成直接影响。如果没有取得相应的许可,相关新闻信息发布活动就是违法的。互联网直播服务虽然从性质上来说不属于新闻服务,但是,只要直播内容包含“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就会被认定为新闻信息。换句话说,除非互联网直播只涉及娱乐信息,而不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和评论,以及对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和评论,否则,都应被纳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管辖范畴。即使互联网直播属于娱乐活动,由于该规定对互联网信息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也必须设立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责,如果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履行审查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规定》的实施意味着那些通过互联网应用程序发布新闻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申请许可,那些通过互联网提供直播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对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这项规定能否贯彻落实,我们还需拭目以待,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互联网信息环境将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互联网行业将会面临重新洗牌的机遇和挑战。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来源:青年记者2017年5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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