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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撕裂社会的舆论

2017-11-08 10:43:18

来源:青年记者2017年9月下   作者:乔新生

摘要:  媒体的一些分析貌似公允,实际上是搅混水,笔者强烈反对那种各打五十大板的逻辑。

  前段时间,上海松江民警暴力执法,将一名怀抱儿童的女子摔倒在地,有关视频播出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上海松江警方已经采取措施,将暴力执法的警察停职。可是,媒体却没有停止评论分析,一些媒体载文认为,那名女子对警察推推搡搡,其行为已经构成妨碍公务,应当被追究法律责任。也有一些媒体载文认为,分析这个问题的时候一定要把不同法律关系区分开来,不能因为行政相对人抗拒执法,警察就要暴力执法。甚至还有一些媒体载文认为,无论是行政相对人还是警察都可以批评,但应当分清主次,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

  这些分析貌似公允,实际上是搅混水。在这起案件中,行政相对人妨碍公务事实清楚,警察完全可以依法办事。但是,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和行政相对人保持距离,或者按照执法规范,首先要求行政相对人保持冷静,然后采取强制措施。对于交通一般违法行为,警察在执法的过程中,应当尽量避免与行政相对人接触,即使发生身体接触,也应当尽可能地避免出现暴力行为。如果行政相对人不依不饶,那么,可以在保护儿童利益的情况下,对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性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媒体评论在分析这起案件的时候,把事实清楚的行为分为若干个环节,在貌似公允的逻辑分析中,把简单事实复杂化了。譬如,有评论者认为,即使行政相对人不配合警察的执法活动,也不应该采取强制性措施。这种说法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的时候,如果人身受到威胁,根据警察法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这一案件中警察步步退让,可行政相对人却步步紧逼,这是一种典型的抗拒行政执法行为,妨碍公务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如果不采取强制措施,有可能助长行政相对人的嚣张气焰。现在的问题是,当事人怀抱儿童并且以此作为武器抗拒执法。这是一种非常野蛮的行为。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儿童的感受,保护未成年人利益,采取更加稳妥的措施。

  在行政执法中有所谓的“本身违法”的概念,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考虑违法的动机和目的,只要存在违法行为就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媒体发表评论的时候,不能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动机进行无端猜测,这样的评论已经超出了法律分析范畴。在这起案件中,不是警察是否应当执法的问题,而是警察应当如何执法的问题。如果警察先退让一步,将有关录像资料保存下来,在适当场合对行政相对人采取行政拘留或者行政罚款措施,并且将有关行政处罚张榜公布,那么,可以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反过来,如果警察认为自己受到侮辱,必须采取强制措施现场执法,那么,就会连累无辜。

  这起案件中,警察在执法的过程中可能受到环境刺激,在行政相对人步步紧逼之下作出了不理性的执法决定,警察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说到底,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应当受到尊重,如果公民妨碍公务,情节严重的,警察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行政相对人怀抱儿童,却对警察出言不逊,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警察出于保护儿童的考虑,可以暂时不予计较,但是,行政相对人必须受到处罚,这样才能真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笔者强烈反对那种各打五十大板的逻辑分析,这其中不存在谁先谁后的问题,只存在执法手段问题。说到底,行政相对人行为公然违反国家法律,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没有丝毫问题。关键就在于,警察没有保护好未成年人利益,导致社会反响强烈。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来源:青年记者2017年9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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