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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主题先行的采访

2017-11-23 13:23:42

来源:青年记者2017年10月下   作者:乔新生

摘要:  在网络时代,试图通过编造新闻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最终很可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9月20日,荷兰《新鹿特丹商业报》公开证实其驻华记者Oscar Garschagen(中文名“盖诚澈”)炮制假新闻,当事人已经辞去职务。此前,这位驻华记者的新闻助理张超群在网络上公开揭露其在新闻报道中指鹿为马,严重违反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玷污中国形象的行为。调查表明,这名驻华记者有关中国老人自杀的报道来自其他媒体的报道,有关中国南海的报道采访了“不存在的人物”,有关中国高尔夫球场的报道则是杜撰了一个权威专家的观点。

  这究竟是一个孤立的现象,还是西方媒体驻华记者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我们还不得而知。但笔者的亲身经历可以说明,西方媒体的一些驻华记者在采访报道中习惯于先入为主,有关采访报道令人感到不可思议。

  曾经有一段时间,中国香港一名武打明星所代言的产品接二连三出现问题,于是,西方一家媒体驻华记者希望采访笔者。采访过程中这名记者反复诱导,试图让笔者说出这名武打明星是灾难的“源泉”,凡是由这名明星代言的产品往往会被消费者唾弃。这名记者举出各种例子证明这名明星代言的产品都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因而试图得出这名明星为了金钱可以出卖一切的结论。笔者认为这样的采访报道实在无聊,于是直言相告,如果按照这样逻辑讨论下去,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中国媒体发布的一些广告的确存在问题,一些保健品广告存在普遍性问题,这都是必须得到严厉惩处的广告行为,但是具体到某个明星,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如果代言人明明知道所代言的产品存在问题,仍然在媒体上作为代言人宣传该产品,那么,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果影视明星作为代言人的广告属于虚假广告,那么,影视明星必须承担连带责任。之所以在我国追究影视明星广告法律责任的案例很少,是因为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必须具有直接故意,除非能证明影视明星知道自己发布的广告属于虚假广告仍然参与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否则,根本无法追究代言人的法律责任。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问题或者说是广告法的问题,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广告市场的混乱现象,一方面必须进一步完善法律;另一方面必须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只有这样,才能让虚假广告“赔本赚吆喝”。不过很显然,这位驻华记者似乎对中国的法律制度体系缺乏兴趣,对中国在整顿广告市场秩序方面作出的努力视而不见,他们只不过是想要“蹭热点”,利用这名明星代言广告引起的争议扩大报道的影响力。

  还有一些驻华记者的采访带有非常明显的政治倾向,他们在采访的时候希望学者公开批评中国政府,或者对中国某些特殊人士的行为予以赞赏。这些记者希望寻找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社会影响力的学者发表意见,完全符合新闻采访报道的基本逻辑。但记者在采访报道的过程中必须实事求是,如果某些学者表达了自己的观点,那么应当明确表明这只是学者个人的观点,而不能动辄采用通称或者全称概念,把个人的观点说成是中国学者的观点或者首都学者的观点。如果只是假借中国学者的名字杜撰采访报道内容,那么不仅损害新闻报道的权威性,而且会给学者带来麻烦。

  接受西方国家媒体驻华记者采访报道的时候,笔者最基本的要求是,希望记者将译文或者原文提前交给笔者审看,如果不属于笔者的观点,笔者不敢接受。正是这一点小小的坚持,得罪了一家媒体的记者,她认为在采访报道过程中从来没有接受过采访对象的“审查”,所以也不会接受我的“审查”。对于这种蛮不讲理的记者,笔者只好敬谢不敏。

  笔者曾经指出,采访是一种合同行为,必须征得采访对象同意。只有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才能履行采访合同。

  发生在《新鹿特丹商业报》驻华记者身上的这起事件,或许能给所有驻华记者提个醒,那就是在网络时代,如果认为存在信息不对称,试图通过编造新闻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那么最终很可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笔者建议中国记协成立一个真相调查委员会,对驻华记者采访报道的事实真相进行详细调查,如果属于公开弄虚作假,那么应当强烈谴责;如果在采访报道过程中没有尊重采访对象的意见,那么应当公开采访对象的真实观点。这样才能维护正常的新闻报道秩序,改变中国在西方社会的形象。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来源:青年记者2017年10月下

编辑:qnj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