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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和保障未成年人的直播权

2018-01-16 18:06:46

来源:青年记者2017年11月下   作者:陆高峰

摘要:  网络直播的善恶完全取决于人们怎么用和怎么管。

  最近,有媒体报道一些直播平台存在未成年人直播自拍、打游戏、唱歌、卖萌、试衣服甚至脱衣、裸露身体等内容,引起了人们对于未成年人直播以及如何规范未成年人直播问题的关注,有人甚至提出要禁止未成年人直播。而且,现实中的一些行业规范,如2016年4月爱奇艺、花椒等20余家从事网络表演(直播)的主要企业共同发布的《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就明确规定“不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主播注册通道”。

  网络直播是人们从事文艺、文化活动和言论表达的形式之一,网络直播权是人们言论表达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具有言论、出版自由和进行文学艺术创作及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并且对于公民行使言论、出版、文艺、文化活动的自由没有专门的性别和年龄限制。在刑法、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没有对未成年人言论表达和文艺文化活动自由的相关限制。这说明禁止未成年人从事网络直播活动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相反,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就是说,盲目限制未成年人从事网络直播活动,违反了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当然,说我国对未成年人从事文艺、文化活动没有任何法律、法规限制也不准确。我国广告法就明确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劳动法则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一些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必须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这说明,网络直播平台或相关运营机构,只要不是以雇佣未成年人的方式进行网络直播,或者只要未成年人不是以广告代言的方式进行网络直播,就不属于目前法律、法规禁止的范围。

  既然现有法律没有禁止未成年人依法从事网络直播的条款,那么我们就不能对未成年人网络直播不分青红皂白,一棍子打死,而一些行业组织既然没有获得禁止未成年人网络直播的法律授权,就不能武断地“不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主播注册通道”。伦理要求可以高于法律,严于法律,并能补充法律规范的不足,但是不能违背法律。

  目前未成年人网络直播出现了琐碎、低俗甚至违法、违规等问题,根源是一些网络直播平台管理不善和成年人的不良示范。正是一些网络直播平台没有履行好自身审查把关,弘扬先进文化,唱响文化主旋律的社会责任,导致未成年人错误模仿,误把无聊当有趣,错将低俗当健康。也正是一些成年网红直播无节操、无底线和一些成年人不负责任的喝彩、围观,给一些急着想红、迫切想得到社会认同的未成年人造成了一种错觉和误导,使得一些未成年人直播误入歧途。

  按照同伴教育理论,身份相同、相近,尤其在年龄、等级或社会地位方面相同和相近的群体,相互之间模仿、沟通更加有效。也就是说,人们通常愿意听取年龄相仿和知识背景、兴趣爱好相近的同伴、朋友的意见和建议,更愿意从这些年龄和身份相仿的同伴身上学习经验。学习和模仿能力较强的未成年人更是如此。

  如果在未成年人直播中,我们能利用同伴教育更有效的原理,充分发挥未成年人直播的正能量。严格未成年人直播的审核把关,严格控制那些灌输不良价值观、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良直播,在对未成年网红的培养中,注重主流文化的培育和引导,就可以通过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的同伴示范作用,给未成年人的教育成长找到一个更加有效的新途径。

  在电影、电视综艺和其他文艺、文学作品中都有未成年人的身影。既然这些文艺作品能够把握好未成年人的形象,那么网络直播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学习的情况下,也同样应该能够维护好、发挥好未成年人的教育示范功能。

  网络直播目前已经发展成一个用户群体庞大,深受欢迎的娱乐社交方式,其善恶完全取决于人们怎么用和怎么管。与其因噎废食,不切实际地在网络直播与未成年人之间建一堵“防护墙”,不如管好用好网络直播工具,让其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文化娱乐发挥积极作用。

  (作者为浙江理工大学史量才新闻与传播学院传播系主任、副教授)

来源:青年记者2017年11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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