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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敲诈勒索原因更重要

2018-11-28 05:18:09

来源:青年记者2018年9月下   作者:乔新生

摘要:  只有不断提高国家治理的水平,才能防止假借新闻舆论监督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发生。

  8月17日,陕西省神木监察委员会会同陕西省神木公安局对群众举报的多条线索进行核查,依法将涉嫌系列新闻敲诈勒索犯罪嫌疑人麻某某抓获归案。初步审讯犯罪嫌疑人,发现其假借新闻舆论监督敲诈勒索案件23起,涉案金额80余万元。

  无独有偶,湖南省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抓获涉嫌利用新闻舆论监督敲诈勒索和非法经营的公众人物陈某某及其家族成员,案件正在审理中。这表明,新闻舆论监督正在成为少数人敛财的重要手段。

  现在的问题是,犯罪嫌疑人为何能够假借新闻舆论监督实施敲诈勒索?新闻舆论监督为何异化为敲诈勒索行为呢?

  首先,一些地方政府或者企业担心自己的问题被暴露,企图通过“收买”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方式掩盖事实真相,避免新闻舆论监督。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或者企业行为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主动向行使监督权利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某些费用以换取不曝光。

  再次,一些单位或者个人行为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考虑到消除舆论监督所造成的不良影响需要花费巨大的成本,权衡利弊,主动与新闻舆论监督单位或者个人联系向其支付费用,以换取不再公开有关事件。

  解决新闻舆论监督异化为敲诈勒索犯罪的根本途径,在于从根本上铲除使新闻舆论监督异化的土壤。

  笔者的观点是,新闻舆论监督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维持社会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如果没有新闻舆论监督,那么腐败案件就难以被发现。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对于提高国家治理水平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笔者早就提出,中国新闻行业也要进行“供给侧”改革,因为只有加大信息供应的力度,才能防止出现信息真空。即使部分不法分子打着新闻舆论监督的幌子,对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实施敲诈勒索,如果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在第一时间澄清有关事实真相,不法分子的犯罪阴谋就难以得逞。

  如果新闻媒体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实施监督,即使地方政府部门或者企业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有关费用,也不构成敲诈勒索。反过来,如果新闻媒体主动要求地方政府或者企业支付有关费用,并且威胁将有关问题公开曝光,那么其行为就构成敲诈勒索。

  笔者的观点是,当前我国敲诈勒索犯罪法律适用出现了问题。一些地方司法机关滥用敲诈勒索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比如消费者购买假冒产品向经营者索赔,就不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犯罪。如果政府或者企业认为记者所报道的问题确实存在,就应当虚心接受舆论监督,尽快改正错误,避免负面影响扩大;如果为了掩盖事实真相,向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支付有关费用,然后向司法机关报案,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么司法机关对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地方政府或者企业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从严惩处。只有这样,才能使地方政府或者企业把主要精力用于纠正错误,而不是掩盖问题损害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社会转型时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问题,这是成长的烦恼。社会各界对于可能出现的问题应当具有一定的心理准备,对于常见问题应当有一定的“免疫力”。如果是为了揭露问题,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就应当促请市场监管机构或者上级政府部门进行调查,并且将调查结果公之于众。

  可以设想,如果新闻媒体曝光问题之后,上级政府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跟踪调查,迅速发现事实真相,并且严格依法处理,那么行为人就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机会。只有不断提高国家治理的水平,才能防止假借新闻舆论监督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发生。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来源:青年记者2018年9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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