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6日 星期五
首页>专栏作家 > 正文

数据市场立法宜早不宜迟

2019-09-24 14:42:33

来源:青年记者2019年8月下   作者:乔新生

摘要:  对政府信息数据应当依照公共产品管理制度加以管理,不能将其产品化或者商品化。

  在8月8日上海召开的“国际开发数据论坛”上,一些新闻媒体公布了政府数据开放研究报告,显示出中国政府在数据开放方面取得明显的进步。

  中国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和消费大国,积累了大量的数据。部分媒体认为,对政府数据应当进行产品化经营,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数据的作用。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极端危险的想法。政府数据是政府依靠国家权力无偿获得的数据,政府数据必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强调政府数据的社会公共产品属性,绝对不能把政府数据当作资产进行经营。

  世界各国在数据管理的过程中,特别强调政府数据与市场数据分类管理的重要性。政府数据必须无偿免费提供,这是因为政府数据带有公共产品的属性。政府数据的取得依靠的是国家权力,如果政府在数据使用的过程中,引入市场运行机制,那么就是利用自己依法无偿获取的数据获取商业利益。

  我国政府数据管理存在的最大问题就在于各自为政。商业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部署下,建立了自己的征信体系,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判决建立了自己的信用体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监管的数据建立了自己的信用体系,公安机关根据相关信息建立了自己的信用体系。由于各个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根据不同的标准建立了不同的信用体系,因此,我国政府数据整合有一定的难度。

  笔者强烈反对政府数据产品化或者商品化,对政府数据应当依照公共产品管理制度加以管理。如果政府数据公开或者政府数据开放,市场主体可以轻而易举通过政府的数据平台获得消费者信息,那么,政府数据开放就会变成一场灾难。

  笔者建议尽快制定数据市场管理法,重点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必须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基础上制定政府数据公开法,确保政府数据合法使用,禁止政府和商业企业合作,把政府数据用作商业目的。如果政府数据被泄露,或者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以特殊的方式与商业机构合作,利用政府掌握的数据参与市场经营,那就应当追究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政府应当切实保护数字市场竞争秩序,鼓励市场主体合法经营数据。市场主体的数据经营必须征得消费者同意。如果消费者不允许将个人数据纳入数据库,或者消费者提出合理补偿要求,市场主体无法满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市场主体不得使用消费者的数据。政府既要扮演数据竞争市场看护者的角色,又要防止市场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必须建立防火墙,严格禁止政府将合法取得的个人信息作为政府财产与市场主体开展商业化合作,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政府数据和市场数据之间建立隔离墙,禁止市场主体采用各种手段入侵政府的数据库,应当成为我国数据立法的重点。如果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政府依法取得的数据作为资本与市场主体合作,建立所谓的数据经营公司,就应当追究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认真研究数字经营税收法律问题。法国之所以征收“数字税”,是因为法国在数据产业发展过程中远远落后于其他国家,试图通过征收“数字税”保护本国的市场,究竟会产生怎样的效果人们还不得而知。但是,如何对数据产业制定合理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应当成为各国立法机关认真研究的问题。笔者的建议是,短期内可以依照企业经营所得税和增值税法律制度体系监管数据财产交易行为。长期来看,对于那些依靠数据交易获取利润的市场主体,应当制定特别税收管理法律制度,平衡国家利益、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确定之后,许多地方政府设立了数据管理部门,这充分说明各级地方政府已经意识到加强数据财产管理的重要性。可是,如果没有把政府数据看作公共产品,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为公民提供良好的服务,而是利用政府掌握的数据从事资产经营活动,或者把政府掌握的数据作为资本经营,那么很可能会使我国的数据产业发展误入歧途。

  (作者为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来源:青年记者2019年8月下

编辑:范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