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29日 星期五
首页>专栏作家 > 正文

民法典如何处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

2020-08-11 11:25:12

来源:青年记者2020年7月下   作者:乔新生

摘要:  民法典区分了现实生活中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保护的客体,但在如何保护个人信息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细化。

  民法典把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为单独一章,可见对隐私权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

  民法典把个人隐私定义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这是一个非常宽泛的定义。私人生活安宁本是主观判断的概念,但由于我国民法学者将私人生活安宁看作隐私权客体要件,因此在处理隐私权纠纷过程中,如何把握需要司法机关作出具体的解释。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我国民法典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对个人信息保护采取主动保护原则,未经自然人许可不得处理自然人的信息。但是,合理处理自然人自行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这项表述实际上赋予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合法收集消费者信息的权利。这项规定与欧盟的有关规定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允许行为人合理处理自然人自行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由此带来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第一,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信息已经公开,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实际上是援引了著作权法中的“避风港”原则,只有在自然人提出异议情况下,行为人才不能使用自然人合法公开的信息。在浩如烟海的信息世界,要求自然人随时注意自己的信息特别是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显然是不现实的。这项规定的最大问题就在于,自然人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中公开信息,行为人合理处理自然人公开的信息是否可以援引“避风港”的原则,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

  第二,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信息的搜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只需要遵循公开处理的原则即可。由于只是原则性强调,没有对自然公开信息的场景或者背景作出明确的描述,因此,在实践中有可能会出现偏差。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合同中规定了信息处理方式,那么消费者除了接受格式合同条款之外没有其他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是否必须出让个人信息或者将自己的信息权无偿转让给电子商务经营者?这是需要进一步澄清的问题。欧洲议会通过的通用条例创新之处就在于,强调信息的第二次利用必须重新得到授权。

  第三,信息权和隐私权一样都属于自然人,按照民事权利可以依法转让的原则,自然人当然可以转让自己的信息权。但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属于捆绑销售,譬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免费服务,但要求自然人必须提供个人信息,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人是否已经失去了信息权呢?如果消费者将个人信息转让给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经营者出于商业经营的目的将个人信息权转让给他人,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人是否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消费者发现个人信息权已经被电子商务经营者转让,个人信息权已经财产化,消费者能否主张个人信息权利独占,或者要求电子商务企业不得将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商业化使用或者转让他人呢?我国民法典似乎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明确规定“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这项规定似乎能让人们松一口气。然而,魔鬼在细节中,所谓“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给个人信息,问题就在于,何种情况下才是“非法”。

  总之,民法典区分了现实生活中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保护的客体,但在如何保护个人信息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细化。

  (作者为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来源:青年记者2020年7月下

编辑:范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