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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安:自由心证:媒体报道的职业底线

2008-03-07 16: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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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王志安

  《判断真相的权利属于公众》一文发表后,有新闻界的同行问我这样一个问题:“你在文章中论述的是媒介传播的法律底线,但是,从媒介自身的立场看,传播的底线又是什么?”这的确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我在上一篇文章中说道,“真实”不能成为媒体传播的标准,否则,表达自由就将无法实现,因此,法律的底线“应当容许”虚假新闻的传播。但是,作为一家媒体,尤其是负责任的媒体,不能将法律底线当作职业标准,随意“容许”自己成为虚假新闻的传播平台,那媒体的传播标准到底应该是什么呢?我的回答是:媒体传播的职业标准,应该是从业者的“自由心证”。
  “自由心证”是一个法律术语。它指的是,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对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取舍,法律不作规定,法官只能针对具体案情,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以自己的良知和法律信仰,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来自由判断,取舍证据和认定事实。
  自由心证原则的确立,是基于人类理性局限的现实考虑。在法庭审判中,原被告双方各自为自己辩护,呈堂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和证言。但“事实”究竟是什么?说得悲观一点,法官可能永远也不可能“确知”,因为已发生过的事实不可能复原,只留下了证据供人们猜测和判断。但是,在证据和事实之间,还存在着相当长的距离,更何况,原被告双方呈堂的证据还是相互矛盾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要求法官依据“事实”进行审判,那审判就只有上帝才能完成。面对这样的困境,聪明的法学家们想到了一个方法,他们认为,法官虽然不能“确知”事实,但是,他们依据正当的程序、良心和逻辑方法,却可以做到“确信”事实。说得更直白一点,自由心证的审判原则,不是要求法官依据“事实”,而是依据法官的内心的“良心”进行审判。因此,在自由心证审判原则下,“审判事实”其实并不是“绝对事实”,而只是法官“内心确信”的事实。这两者之间经常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也正因为如此,在法律审判过程中,实质正义作为整个制度的目标,是无法实现的,人类理性能够抵达的,只有程序正义。
  记者这个职业和法官有着十分相似的特征,他们都是“真相”的追寻者,同时又都受到人类理性的局限,而无法“确知”真相。因此,作为一个记者,只能依据自己采访到的“证据”,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依靠自己内心的“良心”来认定事实。我们只有将记者的职业标准由“真实”(真实的事实)退到“自由心证”,这一行业才能一方面实现整体追求“真相”的目标,另一方面,普通人,而不是上帝,才可以继续当记者。
  “自由心证”原则要求记者至少做到以下几个程序原则:第一,在采访之前和之中不预设立场。因为预设立场会影响我们作出客观的判断,甚至导致记者进行应对性采访,只寻找对自己预设结论有利的证据;第二,对采访取得的证据做全面的审查,不做片面性解释,这要求记者运用逻辑和经验进行合理分析和推断;第三,对自己不能“确信”的事实和证据,要么全面披露,要么不做报道。在这里,“确信”中的“确”,是明确的意思,不包括任何疑问,一旦有丝毫怀疑,都应该将自己掌握的全部信息公开,将判断真相的权利交给民众。只要做到了上述三个原则,即便最后的“真相”和记者的“报道真相”不一致,也是可以被容忍和原谅的。在“纸馅包子事件”中,身为记者的訾北佳,究竟有没有做到上述原则,读者可以自己作出判断。
  再进一步分析,上述三条原则实现的前提,是记者的“良心”。正如自由心证原则在司法审判中,也是依据法官的“良心”一样,如果记者失去了“良心”,再多的程序和原则也无法让记者接近“真相”。需要强调的是,这个“良心”不是指天然同情某个群体的情感倾向,因为未经思考的同情,会使记者在采访中预设立场,结论先行。“良心”正确的含义应该是指善良的本性和公正的价值观。
  最后,“自由心证”原则,应该是市场上严肃和主流媒体的自愿选择,而不是强迫性规定,如果某些媒体不愿意信奉这样的原则,约束它的,就只有法律和市场。  
  (作者为中央电视台新闻节目中心策划组主编)

 

  来源:青年记者2008年2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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