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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 其:民意与民愤

2008-04-08 15: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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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观  其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此语“文革”时常见,“文革”结束后的几次“严打”中也频繁使用。那时好开公判大会,在列举死刑罪犯犯罪事实后,都有这么一句“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在我当时一个孩子的眼里,看不出多少“民愤”, 人们去看公判,大都兴高采烈,热闹得很,就像赶集、看戏、逛庙会。
  今天想来,“罪大恶极”其实与所谓的“民愤”无关。那个年代,人们普遍有“觉悟”,罪犯就是敌人,是坏蛋,是异类,是畜牲。既然不是人,杀了也就杀了,看了也就看了,还愤什么愤?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把“坏人”当人看,哪怕是“罪大恶极”的死刑犯也是人,也有人的尊严与价值。这是一种进步。但这种进步在网络媒体大发展的今天显得有些尴尬:网民的火气大了,上纲上线、扣帽子打棍子、打打杀杀的声音不绝于耳。我甚至在想,网络时代,可能才真正是“民愤”的时代。
  网络是个好东西,仅就舆论而言,确实是个民意表达的大平台。但网络上的民意是很容易流于“民愤”的,而“民愤”集聚,必然产生“舆论暴力”,也就是不把人当人甚至可以杀人的可畏的“人言”。
  比如最近的“艳照”事件,网上讨伐声一片。报刊广电等传统媒体怎么办?也和网上很多人那样煞有介事地摇头兴叹“世风日下”?也大喊特喊把小陈那小子抓起来毙了?大概不妥。记者“网民化”,传统媒体对网络的依赖,实际上正是网络对传统媒体及其记者的最致命的打击——现在,中国最铁杆的网民就是记者,离了网络就干不下去活不下去了;记者“网民化”,记者对社情民意的了解掌握越来越依赖于、局限于网络,于是记者就无意中制造出“舆论幻想”:网民的关注点实际上就成了社会的热点,网民的观念实际上就变成了公众的观念;记者“网民化”,还在于记者的思维方式、表达方式越来越不专业、越来越不职业,甚至连“网民”都不如。记者“网民化”,于社会、于民众、于媒体、于记者这个职业,都是危害很大的。
  那么,是不是旧话重提,说网络“很黄很暴力”,必须严加监管,大打出手?这样,也不妥。网络当然需要监管,但不能简单粗暴、以暴制暴、一关了之,那样就是用权力的粗暴代替网络的粗暴,还容易让有些人以“反黄”为借口堵住“揭黑”的嘴,堵住民意表达的网络渠道。不是有的宣传部长说么,如果没有网络该多好啊!
  网络问题不是网络本身的问题,监管的对象不是网络而是人(经营者和使用者),确切地说监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的权利。据《国际先驱导报》报道,如果类似“艳照”的事情发生在美国,主流媒体不会跟风炒作;由于有关照片涉嫌被人盗窃得来,故照片属赃物,通过网络散布照片便如同传递赃物,均属刑事罪行,最高可判囚一年。如果类似的事情发生在法国,法国人会一笑了之;但照片上传者、发布这些照片的网站或者其他媒体,都会受到法律惩罚,因为这构成了严重的侵犯隐私罪。如果类似的事情发生在日本,矛头肯定首先指向泄露他人隐私的第三者,因为日本对个人隐私保护非常重视,泄露他人隐私的人会受到法律制裁;而当事明星如果进行道歉,公众就会原谅。
  国情不同,但个人隐私保护是一样的。对“艳照”这样的网络事件,不管是网络媒体还是传统媒体,不应急着当粉丝那么八卦去追究女星有哪些、小陈怎么照的;不应急着当家长骂了小陈再骂女星。媒体和记者首要做的,应是找找自己说话的底线,就事论事。
  在这点上,曾志伟要比很多媒体的记者和时评人正确得多。据广州日报报道,2月16日,香港艺人协会荣誉会长曾志伟接受采访时说:“艳照”事件的主角都是成年人了,应该由他们自己去承担和解释。虽然演艺人员是受关注的群体,但这是成人的隐私。至于怎么被人拿出来放在网上,这是另外一回事。曾志伟说,陈冠希不是小孩子,相信他自己会处理的。
  媒体不管新老,很多时候也是应该“没法说”的。新老媒体及其记者常常口无遮拦,不是因为没有法的约束,规定很多,但为何不太管用?根子大概是这些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出了问题:多是从国家、社会、公众的利益出发,缺少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具体明确的保护。这就导致很多媒体及其记者动辄以国家、社会、公众的名义说事时,其实更像赶集、看戏、逛庙会。〇

 

  来源:青年记者2008年3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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