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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安:新闻应对外开放,更应对内开放

2008-12-04 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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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王志安

  要构建一个自信、健康、和谐的社会,新闻不仅应该对外开放,亦应该对内逐渐开放。

  10月17日深夜,中国外交部新闻司司长刘建超宣布,新的《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从10月17日起开始施行。按照规定,外国记者在华采访,只需获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同意就可以进行,而无需由中国国内单位的人陪同,亦无须事先向地方外事部门申请。值得注意的是,外交部选择17日深夜公布这一条例,非常耐人寻味。
  时间倒退到2007年1月1日,中国政府为了履行申奥时对国际社会的承诺,颁布了《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其中关于外国记者在华采访的权利,和10月17日通过的新条例几乎完全一样,但该条例当时注明,上述规定将于2008年10月17日自行废止。因此,选择10月17日这一天深夜颁布新的条例,表明中国政府希望两项规定之间做到无缝连接,从而无限期延长外媒在奥运会期间已经获得的采访权利,并由此打消外媒对中国政府奥运会结束后是否会收紧新闻管制的种种猜测。
  其实,早在2008年8月1日北京奥运会开幕前夕,胡锦涛主席接受外国媒体联合采访时,日本记者就提出奥运会之后外国记者在华采访条件是否会改变的问题。胡锦涛主席当时回答说:“中国对外开放的大门始终是敞开的。无论在北京奥运会期间还是之后,我们都一如既往地欢迎外国记者来华采访,一如既往地为外国记者在华工作提供方便。”新条例的出台,表明中国政府继续履行新闻对外开放的承诺,新闻对外开放得到了兑现。
  作为一个新闻工作者,我为政府继续秉承对外国同行的开放政策叫好,但同时,我们也希望,政府的新闻开放政策,也能进一步延及国内媒体。在国内,现在许多媒体在采访中受到的限制,常常还要大于外媒。比如,目前涉及到公安系统的新闻,要采访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一律都要得到公安部的批准。这为一些基层公安面对涉及自己的负面新闻时,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拒绝接受采访的借口。再比如,目前地方上许多政府部门的宣传部,在记者采访过程中,都要搞全程“陪同”。一方面是为了和记者“培养感情”,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记者在采访中采集对本地不利的信息。在相当多的时候,这种“陪同”变成了记者获知真相的障碍。更重要的是,针对国内日趋发展的媒体行业,媒体的记者在采访中到底拥有什么样的权利,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必须遵守哪些规定,在什么情况下政府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采访,如此等等,都缺乏一个明确的规定。这样的状况,常常造成记者面对采访争议时缺乏投诉和救济渠道,也常常导致许多有价值的新闻由于采访无法完成而不得不放弃。
  新近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告诉我们,一个开放的媒体,是全社会健康发展的保证。试想,如果没有媒体对“三鹿奶粉事件”的率先报道,乳制品行业的黑幕还将继续,许多孩子也将继续受到三聚氰胺的危害。而近些年,在食品安全、打破行业垄断、完善法制、反腐败等方面,新闻媒体均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要构建一个自信、健康、和谐的社会,新闻不仅应该对外开放,亦应该对内逐渐开放。并在适当的时候,通过法律和规定确认媒体的采访权利和义务。
  从另一个方面讲,对境内媒体的职业行为进行法律规范,也是媒体行业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础。我举一个例子,目前许多企业和政府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时候,都要准备一个红包给与会的记者。红包多则千把块钱,少则一二百块钱。这一惯例沿袭已久,在媒体行业大家都把这当作非常正常的事情。但是,这样的方式到底是否合法?没有规定。与此相类似的还有被采访部门对媒体的接待,在国内也是相当普遍的情况。而在笔者看来,企业和政府对记者的“小恩小惠”是非常有害的,采访费用由新闻单位负担是全世界的通例,这也是新闻中立的前提。在一个正常健康的媒体市场里,上述这些行为应该通过法律明确禁止。但由于缺少明确的规定,企业和政府乐得用这种方式培养和记者的“感情”,而许多记者也在这种氛围中逐渐培养起自己的人脉,唯有新闻媒体和公众,成了受害者。
  
  (作者为中央电视台新闻节目策划组主编)

  来源:青年记者2008年11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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