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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高峰:“硬办法”为何不敌“软办法”

2009-11-10 11:4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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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陆高峰
  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的《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已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些年来,新闻出版总署为了管好小小的记者站可没少操心。不仅自2003年以来多次发布红头文件,在全国范围内专门开展了报刊社记者站清理整顿工作。仅仅是记者站管理的法规就在1992年3月颁布《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先后进行了2005年与2009年的两次版本“升级”,并为了加强2005年版记者站管理办法的治理效果,在2006年和2007年专门为其打过两次“补丁”。
  早在2004年,新闻出版总署第4次署务会就通过了《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并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这个老“办法”明确规定:“报社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及其他经营活动;除记者站以外,报社不得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可是这个老“办法”施行后,记者站从事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特别是非法经营活动并没有得到遏制。以曝光为威胁非法拉广告的有之、拉大旗作虎皮依附权力部门搞摊派发行的有之,置新闻职业道德于不顾大搞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的有之,甚至排队领“封口费”的也大有人在。老“办法”不仅没有管好记者站,还因为一些记者站有法不依和有关部门的执法不严闹出了人命。
  为了修补老“办法”管理不力而造成的“漏洞”,在2007年3月,有关部门专门召开了报社记者站管理工作视频会议,会上新闻出版总署和中央纪委驻总署纪检组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报社记者站管理的通知》。“通知”较详细地列举了自2005年老“办法”施行以来,仍有部分报社记者站存在的“干扰了正常新闻采访活动的开展,严重影响了新闻机构和队伍的形象,在基层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斑斑劣迹及其主要表现。“通知”除新规定了“未领取新闻记者证不得从事新闻业务”、“人事权归报社,记者站不得自行聘员”等,更主要是在对老“办法”中“报社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等内容的“再次重申”。这个“通知”与2006年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关于开展规范报刊社记者站管理专项工作的通知》一起,算是有关部门为了加强2005年施行的老“办法”的管理效果而打的两个“补丁”。遗憾的是有了“补丁”并经过“开展自查自纠集中清理现有记者站”活动以后,记者站存在的各种“病象”、“乱象”并没有得到有效治理。
  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是有关新闻单位对于记者站的管理思路不对和记者站自身存在有法不依的现象。一方面新闻单位把自己的记者站当做是驻外经营办,是为单位拉广告、搞发行、进行各种创收经营活动的“摇钱树”。另一方面,是记者站和驻站记者自身忘记了自身的职责,把自己从事的新闻活动当做生财之道,甚至是非法捞钱敛财的手段;其次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与官员,为了自己的政绩宣传需要或其他个人利益,对一些记者站和驻站记者的违规行为心照不宣,“互惠互利”甚至千方百计提供方便,乃至狼狈为奸。尽管早在2005年的老“办法”中就曾明文规定“记者站不得设在党政机关”,“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记者站工作”,但是如今将记者站牌子挂在政府或党委大院内,将记者站办公室设在政府或党委办公楼内的绝不在少数。而且,一些党报、电台为了开展工作(实质是开展各种经营活动)方便,甚至带头在党政机关设站布点;其三是有关管理部门执法不严。而一些地方记者站在与有关管理部门的长期周旋中又逐渐积累了很多对付检查的“土办法”与“软办法”。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硬办法”就这样被他们“化解”了。
  如今施行的新“办法”作为2005年老“办法”的升级版,将内容从原来5章33条增加到6章42条,并增加了记者站须年检并按时缴送样报、样刊等很多新规定,但是新的“办法”能否实现“硬着陆”,掷地有声并落地生根,取得实实在在的治理效果,值得关注。
  (作者为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新闻学博士生,江苏省人民政府网站编审)
  来源:青年记者2009年10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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