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不应为了迎合“社会情绪”而造假
2011-05-20 21:06:25
来源: 作者:
摘要:
文/乔新生
3月28日出版的《河北法制报》刊登长篇报道,详细介绍了发生在河北大学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这起案件曾经在全国引起巨大的反响,“我爸是李刚”一度成为网络流行语。尽管这篇姗姗来迟的专题报道澄清了事实真相,但由此引发的传播问题并未平息。
一位杂文作者认为,尽管交通肇事者的这句话是在“情绪惊慌”的情况下说出来的,新闻媒体在报道这一案件的时候起到了“放大”的作用,“形成了一种建立在虚假信息基础之上的‘正义刺激’,使社会讨论明显偏离了理性”。但他仍然强调,“虚假的信息扩大了公众对案件的情绪反应,但也确实表明了公众关注的存在,一定程度上,这种关注造成一种公正处理的压力”。这样的逻辑令人百思不得其解。假如没有理解上的错误,那么,是否可以这样说,为了达到刺激公众情绪反应的作用,新闻记者可以在基本事实问题上弄虚作假,当年希特勒制造谎言是可以理解的。
正如这位杂文作者所指出的,“如果新闻媒体在日常状态下,不能坚持只对事实负责,而必须负责于一定的意图,那么查证信息和公正报道,既不会成为媒体的习惯,也不会成为媒体工作者的默认项”。假如把这段话进行通俗翻译,是否可以理解为,既然媒体是工具,那么,新闻媒体当然不会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去主动地查证事实真相。如果这样的辩护能够成立,那么,新闻媒体可以不必查证事实真相,但因此就可以容许其成为社会谎言的传播者吗?
在这一新闻实践中,新闻媒体不是能不能的问题,而是愿不愿意的问题。如果新闻媒体掌握的事实存在偏差,出于善良之目的而传播了谎言,人们可以原谅。但残酷的事实是,新闻媒体在报道这一事件的时候,完全是为了迎合“社会情绪”。换句话说,新闻记者根本无视事实的真相,而是把道听途说作为素材,从而尽情地表达自己的情绪,以声讨所谓的“官二代”。这根本不是在进行正常的新闻报道,而是在进行政治鼓动,是在以新闻报道的方式发动群众开展政治斗争。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来分析这一事件报道中存在的问题,都无法减轻新闻媒体自身的责任。
近年来,新闻媒体习惯于把自己发布虚假新闻的责任推卸给社会,认为虚假新闻也有一定的价值,因为“其中所传达的信息却并非没有社会背景支撑”。
对发生在河北大学的交通肇事案进行彻底反思,当然不能不考虑到社会因素。但是,新闻媒体是社会的放大器,如果一方面承认新闻报道放大了社会情绪,另一方面却试图洗刷自己身上的责任,把自己的问题变成社会的问题,那么,这样的评论不仅是不真诚的,而且是别有用心的。
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存在着许多问题,官员的腐败已经成为众矢之的。国务院总理在记者会上把腐败问题看做中国执政者所面临的最大问题,这是一种实事求是的表现。面对腐败问题,各行各业都应该依法办事,不能因为社会存在腐败问题而放弃专业主义,试图利用虚假的报道达到煽动社会情绪的目的。事实证明,法西斯主义者曾经采用的造谣手段,除了将国家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之外,不可能产生其他的效果。
新闻媒体的问题是新闻媒体的问题,官员腐败是官员腐败的问题。新闻界之所以应该痛定思痛,就是因为在这一事件中,新闻媒体的虚假报道不仅恶化了干群之间的关系,更主要的是,严重地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降低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开创了以虚假报道营造社会舆论的恶劣先例。
新闻工作者应当诚实地面对自己的错误,至少应该采取补救措施尽快还原事实的真相。现在终于有新闻媒体敢于揭露事实真相,说明一些新闻工作者良知犹存。我们应该鼓励更多的新闻工作者正视新闻报道中存在的问题,纠正新闻报道中存在的错误信息,让公众在可信赖的新闻环境中独立地作出判断。不管在什么情况下,新闻媒体都不能为了迎合公众的情绪而制造虚假新闻,更不能为了证明虚假新闻存在的合理性,而把新闻媒体的责任巧妙地转化为社会责任。假如一方面承认“虚假的信息扩大了公众对案件的情绪反应”,另一方面却认为这种信息“表明了公众关注的存在”,那么,这是典型的倒因为果,是错误的逻辑论证。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教授)
来源:青年记者2011年4月下
来源: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