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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明:药家鑫案,有的报道不及格

2011-05-31 12: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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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曙明
  开车撞伤行人,不仅不施救,反而因怕被记住车牌号而数刀刺死伤者,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是这段时间最热的新闻人物之一。4月22日,西安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其死刑。
  不表法律问题,只谈媒体报道。在我看来,一些媒体关于本案的报道,大可商榷。限于篇幅,这里只说四种情况,我称之为“四不”:
  第一:不专业
  案件报道,涉及法律术语、法律规定等专业知识。如果对它们一知半解却又不求甚解,就容易产生负面影响。
  比如,庭审中,药家鑫的辩护人提出,药撞人后杀人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第二天,一些媒体报道引用了这一说法。事实上,所谓激情杀人,是指由于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引起被告人激愤而杀人。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因担心被记车牌号而杀人灭口,被害人完全是无辜的,何来“激情杀人”一说?
  律师这么说,可能是他真不懂,也可能是“揣着明白装糊涂”,但不管什么原因,媒体决不能“他说什么我发什么”。因为错误的报道,会引导公众做出错误的判断。虽然错误可以通过后续报道纠正,但毕竟误导已经发生,能否完全纠正,并不确定。
  对一些非专业性媒体而言,记者、编辑可能不具备相关知识,但找一个专业一点的人,评估一些说法在法律上是否有硬伤,不仅可能,而且必要。
  第二:不职业
  这是针对媒体和记者而言的。4月5日,被害人家属的代理人张显通过微博爆料,称某报记者“与我谈过近4个多小时,劝说我们不杀药家鑫。”“该报的理由是:正因为药家鑫十恶不赦,一片喊杀声,所以呼吁不杀他,这样就为中国取缔死刑的文明前进了一步,也做了很大的贡献。” 而这名记者随后作出回应:“我有在非职业平台上表达个人观点的权利,这与采访这一职业行为无关,也不会影响报道的客观中立。”
  作为公民,记者当然可以有个人观点。然而,以职业记者身份采访被害方,以公民身份对后者做“不杀药家鑫”的劝说,两个身份、两种态度,是有冲突的。这样的冲突,很难让公众尤其是被害方相信他最终的报道会“客观中立”。
  预设立场,然后围绕这样的立场采访、报道。这是媒体最大的危险。
  第三: 不平衡
  以前的案件报道,更多关注被害方,对被告人则多是“一片喊打”。这当然不对。但时下,一些案件,却给人以“矫枉过正”之嫌。比如本案,一些报道更多地展示药家鑫的家庭环境给其造成的不当影响和压力;展示他痛哭流涕、递交悔过书等可宽恕情节。这些“展示”,本身并无问题,然而,这方面的不厌其详和对被害方寥寥几笔带过的“失衡”,却让人有别样的滋味。
  学者陆天明在网上讲述他参与录制一档有关“药家鑫该不该杀”电视节目的经历,他的感觉是电视台在“拉偏架”:“施害方的律师气势极盛。时有打断受害方律师的发言。主持人也不去干涉。而当施害方的律师对场上某人的发言感到不快而提出抗议时,主持人会立即中断那个让施害方律师不快的人的发言。”
  只有对被告方的理解和体恤,才体现司法人文关怀。这种错误认识,是一些报道失衡的根源。
  第四,不审慎
  案件报道,需要审慎。重大案件报道,尤其需要审慎。遗憾的是,在一些报道中,我们没有看到应有的审慎。
  药家鑫挥刀杀人,是长期练钢琴时向下按键动作的一种无意识重复,这是某位法学教授在央视直播节目中对药家鑫杀人行为所做的心理分析。这一说法激起公众愤怒,该教授随后做出解释,但仍难以令人信服。
  如果心理分析是一门科学,那么,在没有见到药家鑫本人,也未对其做全面心理测试的情况下,只凭媒体报道中的只言片语就敢做出如此分析,这位教授可谓“大胆”。但最关键问题还不在于她的发言有多么不慎重,而在于媒体为什么给如此不慎重的发言提供“阵地”。
  对一篇报道来说,这四“不”占上一个,就难以及格了。
  (作者为《检察日报》评论员)
  来源:青年记者2011年5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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