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曙明:媒体:慎为自己鸣不平
2011-06-30 19: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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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曙明同事小李报考公务员,笔试、面试、体检,一路顺利走下来,只剩最后一个公示环节。这时,他所报考单位人事部门的一个电话,像一瓢冷水将他浇了个透心凉:“抱歉,因为我们工作疏忽,成绩搞错了,你不是第一名,我们不能录用你。”
小李欲哭无泪,心里也犯嘀咕;“这么严肃的‘国考’,能出如此低级的错误?真的是搞错了吗?不会背后有什么猫儿腻吧?”怨不得他这么想,这事儿的确蹊跷。
和用人单位交涉无果,小李问我报社能否关注,通过舆论监督揭开事情真相。这件事儿,应该说很有新闻价值。如果是一个和报社没有任何关系的报考者遇到,我们十有八九要关注。
麻烦在于:他是我的同事。
2005年3月29日中宣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对新闻回避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 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报道活动时如遇以下情形应实行回避,并不得对稿件的采集、编发、刊播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
1.新闻采编人员与报道对象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2.新闻采编人员采访报道涉及地区系本人出生地、曾长期工作或生活所在地;
3.新闻采编人员与报道对象属于素有往来的朋友、同乡、同学、同事等关系;
4.新闻采编人员与报道对象存在具体的经济、名誉等利益关系。
小李的事儿,符合其中的第三种情形:“新闻采编人员与报道对象属于素有往来的朋友、同乡、同学、同事等关系”。报社所有采编人员,和小李都是同事关系。也就是说,对于他遇到的不平事,每一个人都要回避,没有谁有“资格”采写和编发报道。这注定了在自己报社为他鸣冤的不可能。
在这个问题上,一些国家和我们截然相反。在他们看来,记者亲历是可靠的新闻源,不仅同事可以通过采访他写出报道,他本人写也没有任何问题。这种新闻观建立在这样一种假设基础上:记者是最可信任的群体,每一名记者都不会滥用报道权。
在这样的基础没有实现之前,确立新闻回避制度,就是必要的。在小李这件事上,当然不是说我们去报道,就一定不公正,但即使它事实上是公正的,也可能让另一方以及读者产生“是否在拉偏架”的疑惑。既然媒体很多,并非只有自己的媒体报道这一条路可走,鸣冤的事,还是交给其他媒体吧。
另外几种需要回避的情形,也一并说说。“新闻采编人员与报道对象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去年底被处分的新华社黑龙江分社某记者,就是这种情况。她把家人当采访对象,所采写报道中,出现最多的采访对象是其父母、老公、孩子。
“新闻采编人员采访报道涉及地区系本人出生地、曾长期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出生地、长期工作或生活地,和自己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也该回避。其不明确之处在于,需要回避到什么“程度”?比如,我现在工作和生活地是北京市石景山区,是石景山区的事儿“不碰”,还是北京市的事儿都“不碰”?
“新闻采编人员与报道对象存在具体的经济、名誉等利益关系”。这条也好理解。如果你和被报道对象有利益关系,比如收过钱,拉过广告,那你就失去了报道它的“资格”。
还有两个问题。第一,上述规定针对的是新闻采编人员的个人回避,我认为,新闻单位“集体回避”或更紧迫。我注意到,有些报社因为新闻侵权等诉因,这些年和当事人打了不少官司。对于这些官司,尤其是不利于自己的判决,报社大多做了报道,基调基本是为自己鸣冤叫屈。这种“自说自话”,恐有违媒体“社会公器”的定位。
第二个问题,目前的新闻回避,针对的是新闻报道,我认为,新闻评论也该纳入回避范畴。从去年开始,北京一家报社和浙江一家网站因为著作权纠纷打了一系列官司。其间,两家都发表大量评论,言说对自己有利的观点。也许说得有道理,但这些话从他们自己口里说出来,让人感觉怪怪的。
不平则鸣。但利用自家版面为自己鸣不平,媒体还是慎重点好。
(作者为《检察日报》评论员)
来源:青年记者2011年6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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