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语言的表述与立法的向度
2011-07-20 12:52:52
来源: 作者:
摘要:
文/乔新生2011年5月10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修改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工作共同维护大运会期间社会和谐稳定的通知》,对公众关注的建筑业农民工非正常讨薪的表述作出重大修改。此前的表述是:“在严肃处理期内,严禁农民工通过群体性上访的非正常方式或手段讨要工资,凡是组织、参与集体上访事件的,一律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修改之后的表述为:“建筑业农民工应当依法反映欠薪诉求,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我局将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在网站公布专门的信访值班电话,积极协调解决因拖欠工程款而引起的欠薪问题;各区局也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全力做好农民工工资的结算支付工作。”
部分新闻媒体在报道这一事件的时候认为,修改之前的语气是威胁强硬,而修改之后则体现出服务和温和的态度。单从字面意思来理解,的确能够给人这样的感觉。不过,仔细分析就会发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规定只不过是换了一种表述方式而已,并没有改变基本的立场和做法。所谓“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实际上就是禁止“组织,参与集体上访事件”。
其实,从严格意义上说,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此前的规定有充足的法律依据。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明确规定,“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5日”。未经批准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可追究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或者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修改之后的文字,只不过是表述得更加隐晦而已。
所以,如果只强调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有关规定的合法性,而没有看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制定文件的法律依据,忽略了我国现行《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立法含义,那么,就很难理解为什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只承认“表述确有错误,在内部行文程序和文字把关尚不够严格”,而没有对自己的错误立法观念表示歉意。换句话说,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并没有实质性错误。
现在一些地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所以感到憋屈,就是因为他们心有不甘。深圳住房和建设局制定的有关规定,只不过是重复国家法律的有关条款罢了,在法律上并没有严重的错误。由于一些新闻媒体上纲上线,强调地方政府机关不具有刑事处罚权,结果导致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成为众矢之的。为了消除社会影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不得不修改有关表述语言,以转移公众的视线。其实,立法的向度不发生改变,即使改变行政文件中的表述语言,也难以从根本上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今后其他地方政府机关会不会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这一风波中吸取教训,在语言的选择上更加谨慎?
笔者之所以讨论这个问题,是因为这一事件具有典型的文本意义。这一事件的典型性就在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修改之后的文件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而只不过是改变了表达的方式而已。它既不能从根本上保护深圳市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利益,同时也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只是改变了个别词句,但是,却达到了掩人耳目的目的。或许在一些新闻评论者看来,只要不在语言上刺激公众就已经达到目的,但是,在笔者看来,如果其他行政机关都进行这样的文字处理,那么,不合理的法律规范是否被包裹得更加严密?
我们不能紧紧地抓住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这一问题不放,而应该透过这一事件,发现我国法律体系中深层的东西,敦促国家立法机关尽快修改授权性的法律体系。因为只有这样,公民的权利才能落到实处,也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各级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红头文件损害公民的利益。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教授)
来源:青年记者2011年6月下
来源: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