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高峰:权力的“情人”与“敌人”
2011-08-20 21:3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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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陆高峰在西方,媒体和政府的关系被看做是“情人”关系。“媒体和政治权力好像是矛盾的‘情人’关系,既无法和对方完全正常地生活在一起,又离不开对方”。在国内,一些政府部门和官员是怎样处理与媒体和记者的关系的?虽然不好用西方的观点来简单概括,但是,有两种关系是非常富有代表性的,一种是“情人”关系,另一种是“敌人”关系。
在现有体制下,权力部门与舆论机构的“情人”关系相对普遍,而且相比较于西方的政府和媒体关系,国内这种“情人”关系,比起西方来还要更加甜蜜和谐。有时甚至是夫唱妇随,乃至齐声合唱“同一首歌”。其中原因,在于国内的众多媒体长期依靠权力部门的呵护、荫庇和哺育。除了各级权力部门会直接拥有各自的报纸、电视、广播和网络四大媒体外,有的还间接投资扶持一些其他形式的喉舌机关。一些媒体虽然名义上已经转企改制,实行“商业化”经营了,但是,在计划经济和权力经济下长期养成的娇生惯养的习性和可怜的市场竞争能力,使它们不敢也不愿意摆脱被权力“包养”的优越生活。你让这样的媒体监督权力,它也只会“打哈哈”、“挠痒痒”,打马虎眼。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媒体和记者面对权力并不全部心甘情愿做个“情人”和“顺民”。他们或者出于铁肩担道义的良知和责任,敢于打破被权力包养的命运,或者出于个人利益铤而走险挑战权力,或者出于其他原因而与权力“叫板”。于是,这些媒体和记者就走到了权力的对立面,成了一些政府部门和官员们的防范和攻击的对象。一些“不听话”、“不识趣”的记者,轻则被某些当权势力列入“黑名单”、打入“冷宫”或恐吓威胁,重则被勒令停职反省,直至“炒鱿鱼”,有的还面临着被传唤、拘捕、通缉的命运。如武汉江岸区检察院传唤《长江商报》记者姚海鹰、辽宁西丰警方千里进京拘传《法人》杂志记者朱文娜、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等,都是其中的典型性事件。
为了保障媒体和记者的舆论监督权利,防止媒体和记者被某些权力部门滥用权力,肆意实行“专政”,国家在法律规范和政策文件中多次明确提出支持和保障媒体和记者的采访权与监督权。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要“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同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新闻出版总署出台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同样明确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等。但是,一些权力部门仍然出于本位主义和地方、部门利益,采取各种方式阻挠、报复记者和媒体正常的采访和监督工作。甚至一些中央部门也不能例外。如卫生部有关人士就明确提出“对极个别的媒体记者,我们也将建立黑名单”。
有学者认为,“在现代政治生活中,政治家是否成熟的标志之一就是是否善于同媒体、同记者打交道”。也有学者提出,“在一个媒体发达的时代,‘媒体盲’,比‘法盲’、‘经济盲’更加可怕”,因为在西方,“媒体盲”几乎就没有参与政治的可能。但是,我们的很多权力部门和官员仍然习惯于采取简单化的办法来对待媒体和记者,他们或者利用手中的权力采取“堵”、“封”、“压”、“吓”的办法,或者利用手中掌握的政治、经济等资源采取“拉”、“腐”、“贿”的办法。他们手中不仅有一个打压记者的“黑名单”,还有一套拉拢记者的“红名单”。对于“黑名单”中的记者,常用的武器是权力“大棒”;对于“红名单”中的记者,惯用的手法是利益腐蚀的“胡萝卜”。这种简单化地对待媒体和记者的手法,是“媒体盲”和政治上不成熟的典型表现。
(作者为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编辑出版学博士后、江苏省人民政府网站编审)
来源:青年记者2011年7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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