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曙明:记者不是司法官
2012-10-26 15:30:25
来源:青年记者 作者:李曙明
摘要:
文/李曙明听同事讲,早几年,他参加过一起事件的联合采访,同行媒体中包括某电视台。鉴于电视台及其所在栏目的影响力,电视台记者成了多名记者中的“带头大哥”,采访过程中以他提问为主。同事说,让他印象最深刻的是“带头大哥”对部分被采访对象的“讯问式采访”。面对他咄咄逼人的提问,对方刚想做些解释,“带头大哥”就厉声呵斥:“我不听你解释。你就回答我‘是’还是‘不是’。”
“我不听你解释”,这让我想到司法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司法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司法官行使刑事诉讼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但他们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仍必须给后者充分的自我辩解机会。这样看,“我不听你解释”的“带头大哥”,比司法官更“霸道”。
据同事说,那次采访的是一起违法违纪事件。我愿意把“带头大哥”的“霸道”理解为嫉恶如仇,但以这样的方式采访非常不妥。这不仅是自身角色错位,也不利于采访顺利进行。我曾就“如果你碰到这样的记者”问过周围一些人,多数人的选择是:拒绝他采访。
对公民而言,是否接受采访完全取决于个人是否愿意;即使是公权部门,理论上有接受采访的义务,但实际上很难做到对所有采访要求“有求必应”。“不听你辩解”式的采访,不利于真相的全面还原,注定让被采访对象反感、抵触。长此以往,这样的记者、这样的记者所在的媒体,就容易被拒之门外。
记者是记录者而不是司法官。这样的角色定位,要求记者忠实、全面地记录每一个受访对象的声音。作为一个人,你可以不喜欢甚至讨厌某些受访对象;作为一名记者,你却无权剥夺任何人说话的权利。“不听你辩解”式的采访,和根据这样的采访所作的报道,都是不合格的。
接下来要探讨的问题是:如果被采访对象因为记者态度而拒绝接受采访,报道是否应止步?
情况不太一样:如果其他采访内容可以或者基本可以确认事实,那么,个别人不接受采访,并不影响报道正常刊发;如果部分采访对象不说话导致基本事实有疑问,那么,刊发报道就一定要慎重。下面重点说说后一种情况。
笔者所在媒体的主管机关是最高司法机关,编辑部因此常收到一些反映违法犯罪的举报材料,比如,农民反映村里的征地补偿款村民没拿到,被村干部贪污了;比如,有人反映一些干部财产支出和收入明显不符,可能有贪腐犯罪,等等。这些线索,绝大多数未能形成报道。对此,有人惋惜,也有人不解。
这些线索有新闻价值,更大价值是其之于司法官的查处价值。法律赋予了司法官侦查权,赋予了他们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征地补偿款是否被贪污了,司法官可以去查账,可以向相关部门、人员做调查而他们必须配合;司法官可以责令财产支出和收入明显不符的人说明财产来源,后者必须说,不说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句话:如果司法官想去查这些事儿,他们手中的权力可以保证他们查得清。
记者不一样。除非人家“开恩”让你看,否则账本在哪儿你都不可能知道;让财产来源不明的人说明财产来源,估计没人会理你,“跟你说不着”。记者不是司法官,没有司法官拥有的特定调查权,这决定了一些时候任凭记者如何努力,真相也不会得到。
或许有人要问:“给了这些人说话的机会,他不说。那么按照反映问题人的说法刊发报道,有何不可呢?”问题在于:决定是否接受采访,是当事人的权利;不接受采访,不说明他一定有问题。反映问题一方的说法,属于“孤证”。以“孤证”为依据刊发报道,一旦失实,负面影响难以挽回。因为不接受采访而承受这样的结果,并不正当。
属于司法官该查的事儿,还是让他们去查吧。穷尽了记者的调查手段,最后结果仍将存疑,将这样的采访领域作为“新闻禁区”,或是可行选择。
(作者为《检察日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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