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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视点(2012年7月下)

2012-08-13 14:33:43

来源:青年记者   作者:

摘要:

  柳斌杰:推动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
  新闻出版改革开放正处于关键时期,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推动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保证完成既定任务。
  一是要继续推动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企改制。第一批已批复改革方案的要抓紧完成,迅速启动第二批改制工作和编辑部改革,鼓励完成转制的非时政类报刊加入党报党刊集团或出版传媒集团,支持党报党刊出版单位和大型出版传媒集团对报刊出版资源进行整合,形成一批大型综合性、专业性报刊传媒集团。
  二是要加快推进新闻出版单位“三改一加强”。要深入推进出版传媒企业探索和完善新闻出版管理制度与现代企业制度有机衔接的新机制。整合各地新华书店发行资源和资产,加快组建中国新华书店南北两大物流集团公司。推动出版传媒集团之间联合重组、相互参股,支持出版传媒上市企业开展兼并重组,使之尽快成为文化产业的中坚力量和文化领域的战略投资者。
  三是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出版经营活动。要按照总署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出版经营活动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国家许可范围内,引导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出版传媒产业,参与出版企业改制重组,参与重大产业项目实施和产业园区建设,在资金支持、税收优惠、对外贸易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摘自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7月10日在全国新闻出版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12-07-11)
  
  
  “习惯性质疑症”的两面观
  回望这几年发生的公共事件中,道听途说的传闻、故意编造的谣言,一次次轻易传播蔓延,甚至由此认定官方信息有猫腻有黑幕。这值得反思。
  这其中,政府部门的工作方式自然首先需要反思。比如,在公共事件发生后,对一些群众关心的焦点问题,回应的速度够不够快?提供的事实够不够充分?沟通的态度够不够坦诚?对新媒体的传播规律是不是已经吃透?是不断把掌握的情况真实透明地在第一时间加以公开,解除社会和公众的“信息饥饿感”,还是保持沉默,错失释疑解惑、沟通民众的契机,加大和公众的隔阂?相信这两种态度,效果有云泥之分。
  也有另一种担忧,说公共事件中谣言漫天飞,国人是不是患了“习惯性质疑症”?在笔者看来,如果是出于探究事实目的的怀疑心,倒也不必太过担心。黑格尔说:“怀疑论是一切确定的东西的辩证法。”确实,如果每个人怀疑后懂得求证,对不同的声音和意见基于理性进行分析与判断,得出正确的结论,何尝不是社会正本清源的一种方式?有价值的思想,也往往离不开怀疑的精神。怕只怕,有些人不是为了确定性和真理性而在怀疑,而是“为了怀疑而怀疑”——比如,见官员简朴爱民,统统斥之为“作秀”;听说有年轻干部被提拔,立刻就怀疑是“官二代”;事故公布伤亡人数,心上一早认定“必然瞒报”……这样的“质疑”,到底是科学的态度呢,还是披着怀疑主义外衣的另一种盲信?难道,迷信小道消息,就比迷信权威发布更高明吗?
  信息时代,每一个公共事件背后,可能都不止一个声音,这其中,包括真相与假象,包括质疑和辩解。在这样一个容易滋生“怀疑主义”的时代,公权部门尤其要积极主动地公开各种“证据”,不厌其烦地及时回应热点,客观求实地发布信息。但同样,公众也要常常反躬自问:是不是独立思考、有没有理性分析?如果双方都能用公开公正的态度对待怀疑、求证事实,那么怀疑的结果恐怕就不是撕裂社会信任而是重建共识,这时,怀疑才有其深刻的意义和力量。
  (尤莼洁/《解放日报》2012-07-13)
  
  
  多元时代更需凝聚共识
  当今中国,正处于大转型的现在进行时。财富的持续增长、社会的不断变动,激发出空前活跃的思想。维权意识日益敏感、利益诉求更趋多元,当此之时,共同的社会认知、道德理念、行为规则,才能保证思想的交锋、价值的角力、利益的博弈,不至沦为撕裂社会秩序的负资产,而成为推进社会前行的正能量。
  毫无疑问,当观点莫衷一是、看法不尽相同时,共识是社会交流的基础。只要与自己结论相左,一切证据就都是伪证;一旦跟自己观点不同,不管出发点如何就都是“敌军”,这种以主观判断取代客观现实、用立场站队取代辩驳事理的思维方式和行动逻辑,有违公共生活中的民主原则。因为所谓民主,并不仅仅是制度设计,也是一种介入生活的基本态度和方式:讨论问题时,如何对待别人?坚持理念时,又如何反思自己?
  我们的观点可以有别,但在尊重彼此上应达成一致;我们的价值可以多元,但在行为规范上应有基本标准;我们对现在的认识可以各持己见,但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应殊途同归。具体而言,延长退休年龄你可以赞同或反对,老有所养却应是共同目标;火灾吞噬的人数你可以怀疑,但及时公开信息、不能造谣传谣是基本原则;甚至,老人跌倒你或许选择袖手旁观,但伸手救溺、知恩图报才是良知显现。在一个社会中,法律是低限度共识,道德是高层次共识,二者都必不可少。未来中国的发展,必须找到这样的最大公约数。
  正在剧烈转型的中国,比任何时候都需要凝聚社会的共识。
  (人民日报评论部/《人民日报》2012-07-12)
  
  记者有免于恐吓报复的自由
  正当我们为日益兴起的网络助推舆论监督更加有力而欢欣鼓舞之时,却不时传来记者因为监督而被权力所报复、恐吓的事件。新华网7月2日报道,因报道“县委书记慰问贫困老党员,会场出现九五至尊香烟的新闻”引领导震怒,《西安晚报》记者石俊荣被要求停职。7月1日,石俊荣通过微博表示今后会汲取教训。而《郑州晚报》由于报道一家旅游公司因为所订制的家具尺寸不对,导致其无法正常开业。家具公司负责人不但不虚心接受监督,反而在微博上威胁:“别高兴得太早了,等着省委宣传部、市委宣传部的诫勉谈话吧!”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记者中也有不良之人,而记者的报道更不都是准确无误的。对于记者有意歪曲的报道,当事人有权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维权,也有权要求记者进行跟踪报道。但是,绝对不能假借记者报道有误,进而用各种形式来威胁记者,更不能用公权力来威胁、恐吓记者。道理很简单,记者的调查时间有限,调查手段更是有限,在有限的时间和有限的手段中,他们只能呈现给读者暂时的、动态的真相。何况,他们会在连续的报道中,逐步澄清事实,逼近真相。正如原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所说:“媒体不是中央纪委,媒体不是审计署,媒体不是调查组,你不能要求他每句话都说得对。只要(媒体监督)有事实依据,就要高度重视。”
  所以,如果说记者未到场采访,对“天价香烟”事件报道并不准确,可以要求记者继续采访,到现场采访,并发出后续报道,澄清真相,并不能因为记者采访程序不完整或者报道的一时不准确,就通过上级权力来勒令记者停职。同样,家具公司负责人认为记者报道有误,可以要求记者重新调查,必要时也可以到法院起诉媒体。但是,不针对具体事实来辩论,而直接抬出“省委宣传部、市委宣传部”,表明自己上面有人,进行赤裸裸的恐吓,这是对记者和媒体权利的公然挑衅。
  为什么我们有时甚至要容忍记者可能存在的失误,那是因为我们的社会需要监督者,就像一棵树需要啄木鸟来清除害虫,记者就像是清除害虫的啄木鸟。远的不说,从孙志刚事件到周久耕事件再到三聚氰胺事件,从推进法治的进步到清除官员腐败再到揭露食品安全,哪一个事件能缺少记者的监督?
  对于记者来说,免于恐惧的自由是免于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自由,特别是来自公权力的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自由。如果记者无法享有这样的自由,一个社会就会成为高度封闭和腐败的社会,每个人的权利也将荡然无存。
  令人欣喜的是,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新闻业务处处长农涛就石俊荣因报道被停职事件,在其认证微博表态:“报道没有不当,地方滥用职权。”只有通过全社会公民一起努力,我们才能真正让记者们享有不受报复和恐吓的自由,我们的社会才能生活在阳光之下。 (杨涛/《法制日报》2012-07-03)
  
  
  厦大“畸恋”事件,媒体请慎“刨根问底”
  性作为一种基本的人类行为,从来就是猎奇与回避、观赏与批判交织在一起。或许正因如此,现实中、网络上,只要与“性”有关的话题,总能成为大家孜孜关注的焦点。“网曝厦门大学一48岁女教授色诱30岁已婚博士生”经台湾媒体报道后迅速蹿红大陆,因男女双方年龄和身份差距,被冠以“畸恋”名义,引发广泛关注。
  与多数人一样,笔者起初对这个劲爆消息也表现出“浓厚兴趣”,但当当事人对事件细节都“讳莫如深”而网民和媒体仍在穷追猛打时,笔者想提醒媒体应该有所自律和克制了。事实上,“畸恋”一事至今仍停留在“网友曝”层面,诸多事实并不清晰,甚至不能排除发帖者因报复心理而造谣。在此语境下,媒体贸然猎奇,岂不正中某些人的下怀?退一步说,即便女教授真的和学生谈恋爱,也谈不上什么“畸恋”,成年人的爱情,岂能因年龄有所差距就说感情是“畸形”的?
  再退一步,作为离异多年的单身女人,既有恋爱的权利,也有正当的性权利,即便教授为了生理需要而与男学生交往,也没犯法吧?一个巴掌拍不响,在“畸恋”事件中,男主角就真的那么光明磊落吗?媒体在报道此事时,岂能被网曝者牵着鼻子走,不分青红皂白就大胆使用“色诱”一词?
  不妨将心比心,哪天你的某件糗事被人抖到网上,你的姓名、年龄、身份、照片、工作单位等都被随之曝光,然后大量的记者跑到你家里或单位去,试图让你站在公众面前,把事件的前因后果、枝枝叶叶如竹筒倒豆般一倾而尽,你觉得这还正常吗?
  关键还在于,所谓媒体或网民臆测的“畸恋”,事实上都是当事人的私事,尤其在女教授不愿意“把原本两个人的私密事情公之于众”的语境下,外界没必要也没理由对此穷追猛打。作为公民的一种基本的人格权,隐私权必须得到充分尊重。女教授的感情问题,既未伤害学术也未损害公共利益,岂能因年龄或者其他差异而丧失法律或者道德的正当性?
  知情权与隐私权,都需要保护,但公众知情权往往针对公共利益而言,而公民隐私权只涉及个体权益。女教授的恋爱细节显然不在公众知情权范畴之内,媒体岂能为了追求眼球效应而侵犯公民隐私?在一个不靠谱的“网友曝”时代,作为舆论公器,媒体对待“网友曝”的态度不该是无选择地“如获至宝”,而应有所报有所不报。
  (邓昌发/《检察日报》2012-07-11)
  来源:青年记者2012年7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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