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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国传媒法研究综述(一)

2016-02-13 23:12:33

来源:青年记者2016年2月上   作者:王伟亮

摘要:——基于CSSCI来源期刊和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之论文

  2015年,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的第一年,又恰逢媒体格局巨变的背景,因此,这一年中国的传媒法研究,既体现出对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在新闻传播领域落实的期盼,也反映出面对媒体格局巨变的彷徨和求索。总体上来看,这一年传媒法研究领域广泛,成果丰硕,其中不乏高质量的论文。

  本综述的对象,为2015年发表在中国新闻传播学类和法学类CSSCI来源期刊和部分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上的相关论文,不包括学术专著、论文集以及学术会议论文(但刊登在上述期刊中的会议综述除外)。本综述的分类,基本参照较为权威的魏永征教授《新闻传播法教程(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中的体例。

  新闻法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

  新闻法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多年来一直是学者关注的重要议题。2015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随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原署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柳斌杰一句“全国人大正研究新闻传播立法,本届人大内有望提交审议”,①新闻法立法问题再度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话题之一。

  (一)专题研究

  作为国内不多的专设传媒法栏目的刊物之一,《青年记者》在2015年4月上期,将新闻法治建设作为当期“前沿报告”,邀请部分学者撰文讨论。有学者从比较法角度提出,我国的新闻传播领域立法不能光以英美国家为蓝本,还要打开视域,以更广泛的国家特别是和我国处同一法系的国家为参照。(彭桂兵,2015a)有学者指出新闻法立法的核心问题就是“授权与限权”,新闻立法的最终目的就是平衡权力与权利、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关系,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言论自由。(卢家银,2015a)有学者认为,程序正义是新闻立法的关键,立法的过程必须严守程序正义,立法的内容必须体现程序正义。(崔明伍,2015)也有学者提出,由于国情不同,我国的新闻传播立法应遵循国情原则、公平正义原则和渐进原则。(牛静,2015)对于新闻立法中的各种观点和争论,有学者冷静地指出,必须对一些范畴、议题、概念先进行区分和辨析,以便明确大家研究的问题、探讨的议题具有相同指向。(李丹林,2015)

  (二)学术会议研究②

  2015年4月,“中国媒介法治与新闻伦理规范高端论坛”在重庆大学召开,与会学者专门探讨了我国新闻立法的可能性。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郑保卫教授认为,对新闻立法要有积极的态度,也要持谨慎的态度,要加强研究,充分论证,积极促进。复旦大学童兵教授认为,中国出台专门的新闻法还需创造有利的条件:首先,新闻自由作为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要继续推动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其次,抓紧对有关传媒法律法规历史文件的清理;再次,加强对全社会包括主管部门管理人员的新闻法启蒙教育;最后,大力发展传媒经济,是传媒依法运行强有力的经济支撑。南京师范大学顾理平教授认为,新闻立法应强调对知情权的保护,可采取“先易后难”的方法及“事后追惩”的原则。暨南大学林爱珺教授从“立法不平路”“立法困境”“立法路径”三个层次分析了当前我国新闻立法的问题。北京大学陆地教授认为,媒介间的竞争需要规则去约束,但不公平的规则会加剧不公平的竞争,在条件、思想还没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就贸然立法,不公平的现象就可能加剧。(梁辰曦、董天策,2015)

  (三)代表性学者的研究

  提到我国的新闻法立法,应该说魏永征教授和孙旭培教授最有发言权。两位教授都曾参与过上世纪80年代新闻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在传媒法研究领域也是最具代表性的著名学者。不过,两位学者对当前我国新闻法立法问题有着不同的观点。

  孙旭培教授曾于2015年3月到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做讲座,将标题定为“31年新闻立法的历程与反思”,(邱超奕,2015)2015年第6期《炎黄春秋》刊登了孙旭培教授的文章《新闻立法之路》,文中他仍秉持一贯立场和观点,大力呼吁尽快制定新闻法。孙旭培教授认为,新闻法至今没有出台,阻力来自不同群体的不同误区,新闻法迟迟不出台具有很多消极后果,并希望大家能在渐进发展上达成新闻立法的共识;最后,孙教授还提出了关于新闻法草案内容增补的三个具体建议,即应有对创办报纸的规定、要有关于对领导人的批评的规定、创办有中国特色的新闻评议会。(孙旭培,2015)

  魏永征教授在2015年公开发表的文章中没有明确阐明其关于新闻立法的观点,上述会议综述中也未见其态度,但在2015年《实施法律比制定法律更重要》一文的最后部分,魏永征教授再次婉转表达了他的观点。他指出:“在媒体领域里,目前许多问题已经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根本原因是有关法律规定还没有形成普遍的社会共识和信仰,甚至还不为人们所知……适时推进媒体领域的法制建设是必要的,但是放着现有丰富的法律资源一不学习,二不使用,连已有的重要法律规定都不知道,只顾谈论‘立法’,也不是一种持重务实的态度。”(魏永征,2015a)

  综上,如果我们非要对两位代表性学者关于当前新闻法立法的观点加以概括的话,孙旭培教授可以说是“积极倡导者”,魏永征教授则是“谨慎务实者”。

  言论出版自由与新闻舆论监督研究

  2015年这方面的研究,数量上不多,且多集中于国外的议题,国内方面的关注点显得十分零散,也缺乏深度。

  (一)国外的议题

  美国的言论出版自由一直是国内学者关注的重点。2015年有学者试图通过分析和梳理美国法学界20年来如何在网络时代重新思考言论自由,以及他们如何逐渐完成从前网络时代向网络时代的转型,希望对我国探索言论自由的“中国道路”有所助益。该学者按照“前网络时代”和“网络时代”进行了研究划分,并认为,在“前网络时代”,言论自由是建立在“街头发言者”模式之上的,这既是一种思考模型和框架,又是一种关于历史的叙事,其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政治言论居于言论自由思考和保护的中心;(2)“媒介”这一因素没有进入言论自由思考;(3)对言论自由的想象基于“个人VS政府”的二元对立。而“网络时代”则对以上三方面发起挑战:首先,发言者已从“街头”转移到互联网。作为“媒介”和“基础设施”,互联网的影响日益凸显;其次,传统的“政治中心主义”开始动摇;最后,“个人—企业—政府”三角关系开始取代“个人VS.政府”二元对立,成为言论自由互动和博弈的新形态。该学者认为,面对网络时代言论自由问题的日益复杂化和技术化,告别“街头发言者”是重新释放“言论自由想象力”的第一步。(左亦鲁,2015)

  另有学者就美国宪法对商业言论的保护进行了系统梳理,指出在美国宪法的视域下,政治言论因其所具有的社会公益性而得到第一修正案的绝对保护,与之相比,仇恨言论、情色言论等则被视为“低价值言论”而只能受到有限的保护,商业言论作为一种商业活动的附属产物亦在此列;然而,以1960年代民权运动兴起和本世纪初保守主义回潮为背景,美国最高法院内部先后两次出现了应赋予商业言论以绝对保护的呼声。该学者犀利地指出,对商业言论给予绝对保护,本意是为了更加平等地保护多元的价值立场,从而促进社会公益,然而,由于商业言论与经济活动具有天然的亲缘性,金钱对言论效力的影响就很难得到有效的限制,进而加剧了价值立场的不平等;更重要的是,最高法院在自由与保守两极之间不断摇摆,司法决断逐渐侵蚀民主政治,广大美国民众日益沦为政治生活中“沉默的大多数”。(李一达,2015)

  还有学者对美国言论自由与商标权的冲突协调这一国内较少关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该学者发现,在实践中,美国法院在商标戏仿、比较广告等问题中探讨了言论自由与商标侵权的界限,通过合理使用、非商业性言论等标准协调言论自由与商标权之冲突;在涉及以言论自由抗辩的商标戏仿、比较广告案件中,美国法院对于商业性言论、商标戏仿等的定义仍不明晰,同一个案件运用不同的标准,可能会导致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但是,从其判决所用文句或晚近判决的诠释来看,在协调言论自由与商标权冲突方面,美国法院并没有死守商标法法条而放弃对言论自由之保障,不赞同将社会文化中共有的记忆、符号和图像私有化,也不允许任何人在公有领域圈地为王、蚕食掉属于公众的言论空间。(张惠彬,2015)

  在美国之外,有学者以法国的《查理周刊》事件为切入点,剖析了该事件深层次结构中所体现的言论自由同公民其他权利的内在矛盾。该学者认为,有关人格尊严的内容是权利冲突的核心因素;权利冲突的协调与平衡在现实中遇到了重重障碍,建立沟通对话机制受阻,法律按照价值/利益衡量原则对言论自由做了最大化保护,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消解矛盾,恐怖主义势力的介入,使得问题更为错综复杂,最终酿成恐怖事件。(慕明春,2015)

  伴随着世界各地频发的由宗教极端分子制造的恐怖事件,伊斯兰教国家关于亵渎宗教言论的限制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有学者为此专门撰文,对其法律规制问题展开研究。该学者认为,与欧美基督教国家倾向于保障言论自由不同,伊斯兰教国家倾向于限制亵渎宗教言论。在立法层面,埃及、巴基斯坦和沙特阿拉伯三国均严厉禁止侮辱伊斯兰教先知、扭曲宗教教义和嘲弄穆斯林习俗的言论;在司法层面,这三个伊斯兰教国家均会对亵渎伊斯兰教的言论予以较重的刑事处罚甚至是死刑。该学者认为,这种严厉的法律规制的根源,不仅源于其宗教禁忌、一元信仰和法律宗教化,而且与其政治民主化发展程度息息相关。该学者指出,尽管伊斯兰教国家对亵渎宗教言论予以规制的做法符合国际社会通行的规则,但是其管制力度过大,处罚过于严厉,这不仅违背亵渎罪“去刑化”的国际趋势,而且在实践中也常常沦为打压异见的工具。(卢家银,2015b)

  (二)国内的议题

  2015年上半年的“毕福剑事件”借由社交媒体在很短时间内席卷全国,成为一个热点话题。有学者就此专门组织专家对此间言论自由的尺度与空间问题展开了讨论。其中,王四新教授的观点令人印象深刻。他指出,公众人物应当更重视自己的言行,无论是公开场合,还是私下场合;但这不等于说公众人物和非公众人物应当遵守不同的标准,相反,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二者都应遵守法律的基本规定,都应当考虑到言论的场合、对象以及言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常江、杨奇光,2015)

  有学者在探讨媒体可以为依宪治国做些什么的问题时,指出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的推进和健全,也有赖于舆论的支持,从舆论上对公共权力实施宪法进行监督,应该是媒体舆论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而这对于媒体来说,可能还是一项新的议题。(魏永征,2015b)

  还有学者对媒体自由的刑法控制边界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适应新时期媒体形式的复杂性以及实现刑法的明确性,需要从法律的价值层面和刑法的机能层面出发,施以调整刑法的部分条文、厘清信息发布者的法律责任,充分重视刑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相互配合等举措,方可实现刑法对媒体自由的合理、有力控制。(王晓滨,2015)

  网络表达自由的话题并不新鲜,不过,有学者从国家与社会治理的角度对此进行了研究。该学者指出,表达自由成为互联网背景下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为此,需要一个融合理念、工具、要素的理论模型和分析框架以指导、服务我们的实践。该学者认为,网络表达自由规制的核心问题是网络表达自由与国家利益、社会秩序和私人权益之间的界限;从“线下”到“线上”的变化,导致表达自由在主体、行为、效果和归责上的新特征,因此,网络表达规制的价值定位是自由与创新,而且要把网络表达自由的规制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结构联系起来,其本质是国家和社会的治理以及宪制的应变。该学者特别指出,这是一个综合治理结构,包括法律、代码、市场、社会规范诸因素,以及物理层、代码层、应用层和内容层的综合规制体系。(张燕、徐继强,2015)

  网络表达自由存在被滥用的情形,网络谣言就是其中的一种。有学者对网络造谣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该学者指出,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网络造谣行为以寻衅滋事罪论处,是采取刑法手段对网络造谣行为进行规制的合理选择,但从目前公布的案件来看,该《解释》在适用中存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边界不明、对“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理解不一等问题。该学者主张,为了解决司法适用中的困惑,有必要采取限制解释的态度解读《解释》中的相关争议问题。具体来说,信息网络具有公共场所性质,但也需要区分私域和公域,属于公共场所的网络空间必须具有公开性、公共性和功用性;“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应解释为造成现实社会中公共场所的严重混乱。(姜子倩,2015)

  近年来,由于新媒体的影响力日益增强,其舆论监督问题也成为学界研究关注的重点。有学者就新媒体舆论监督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目前公众立法参与度偏低、法律可操作性不强、法律救济制度不完善,建议法律规制严格遵循相关法律原则,完善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体系,发挥政务新媒体优势,实现网络舆论正面引导,构建多元化舆论传播平台,实现网络舆论的理性回归。(付淑娥,2015)

  【本文为2016年度山东省青年教师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政法院校新闻专业法学概论课程教改研究——以山东政法学院为视角”(课题编号:16SDJ113)的研究成果】

  注释:

  ①陈荞:《首部新闻法有望提交审议》,京华网,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5-03/08/content_175798.htm,访问时间:2015年12月28日

  ②2015年召开过多次高水平传媒法研讨会,如北京“世奢会”案件研讨会、互联网法制研讨会、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媒介法治和伦理研讨会、广州传播法研讨会、西安新媒体和法制研讨会、上海融合媒体研讨会等等,其间也涉及新闻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讨论,但因本文限定期刊均未刊登这些会议的综述,故不予涉及

  引用文献:

  ①彭桂兵(2015a):《新闻传播立法的国外国内视角》,《青年记者》,2015年4月上

  ②卢家银(2015a):《授权与限权:新闻立法的核心问题》,《青年记者》, 2015年4月上

  ③崔明伍(2015):《程序正义是新闻立法的关键》,《青年记者》, 2015年4月上

  ④牛静(2015):《我国传媒法的立法原则》,《青年记者》, 2015年4月上

  ⑤李丹林(2015):《新闻传播立法之我见》,《青年记者》,2015年4月上

  ⑥梁辰曦 董天策(2015):《“中国媒介法治与新闻伦理规范高端论坛”综述》,《现代传播》,2015年第7期

  ⑦邱超奕(2015):《新闻学者对我国新闻立法合法性的建构——由孙旭培“31年新闻立法的历程与反思”讲座谈开去》,《青年记者》,2015年10月上

  ⑧孙旭培(2015):《新闻立法之路》,《炎黄春秋》,2015年第6期

  ⑨魏永征(2015a):《实施法律比制定法律更重要》,《青年记者》,2015年9月上

  ⑩左亦鲁(2015):《告别“街头发言者”:美国网络言论自由二十年》,《中外法学》,2015年第2期

  ⑾李一达(2015):《言论抑或利益——美国宪法对商业言论保护的过去、现在和未来》,《法学论坛》,2015年第5期

  ⑿张惠彬(2015):《论言论自由与商标权之协调》,《新闻与传播研究》,2015年第7期

  ⒀慕明春(2015):《〈查理周刊〉事件:当言论自由穿越权利冲突的沼泽地》,《当代传播》,2015年第3期

  ⒁卢家银(2015b):《伊斯兰教国家亵渎宗教言论的法律规制研究——基于对埃及、巴基斯坦和沙特阿拉伯的比较法分析》,《国际新闻界》,2015年第8期

  ⒂常江 杨奇光(2015):《言论的尺度与空间:“毕福剑风波”背后的法与伦理》,《新闻界》,2015年第10期

  ⒃魏永征(2015b):《媒体可以为依宪治国做些什么?》,《新闻记者》,2015年第1期

  ⒄王晓滨(2015):《媒体自由的刑法控制边界》,《新闻界》,2015年第1期

  ⒅张燕 徐继强(2015):《论网络表达自由的规制——以国家与社会治理为视角》,《法学论坛》,2015年第6期

  ⒆姜子倩(2015):《网络造谣行为刑法规制的实证分析》,《法学论坛》,2015年第6期

  ⒇付淑娥(2015):《加强新媒体舆论监督法律规制》,《传媒》,2015年8月下

  (作者为山东政法学院传媒学院讲师,高级经济师,传媒法博士)

来源:青年记者2016年2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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