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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声音权立法的前瞻性思考

2019-12-02 11:25:43

来源:青年记者2019年12月上   作者:林爱珺 马瑞萍

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指纹、虹膜识别已被广泛应用于诸多生物识别领域,根据声波识别讲话人的生理特征从而进行身份确认的技术,同样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指纹、虹膜识别已被广泛应用于诸多生物识别领域,根据声波识别讲话人的生理特征从而进行身份确认的技术,同样也被应用到相关的领域。声音的模仿和传播被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市场,声音侵权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作为一种资产的声音

  声音具有财产属性,自然人通过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声音,可以从中获得收益。在明星中这种现象尤为普遍,商家为了利用明星的名人效应,使用机器人模仿他们的声音进行音像制品的创作,比如模仿他们的声音发布一首新歌,或者利用他们的声音制作短信彩铃和拨打推销电话等,利用粉丝经济达到营销的目的。

  互联网运营商通过语音助手、智能音箱等工具,将用户发送的语音内容全部录入语音数据库中,供后期进行分析。这些行为,在隐私政策中并未告知用户,用户毫不知情,也很难察觉。此外,手机中安装的各类App、应用小程序等,通过开放的麦克风权限可以读取用户的对话和录音,也是一些企业收集用户声音的重要途径。比如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美团、饿了么等外卖App,携程、途牛等旅行软件,很多用户都对它们开放了麦克风权限。

  机器人可能利用你的声音,进行音视频作品配音。在一个足够大的声音库里面,机器人可以根据发音者的主题、风格、音色和年龄等,匹配最适合主题的声音作为样本,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模仿他的声音制作配音作品。近期,某网站上出现了模仿歌手张韶涵声音的歌曲《蒲公英》,并且被炒作为张韶涵的最新单曲,引起广大歌迷争相下载并引发热烈讨论。一些张韶涵的歌迷揭穿了事实真相,张韶涵本人在治病期间并没有发布任何单曲。

  2019年8月29日,英国媒体爆料,美国苹果公司将部分用户与Siri的对话录音发送给苹果全球范围内的承包商,用于分析Siri的反应和业务。苹果公司此举并未在隐私政策中告知用户这项操作,用户在毫不知情的状况下泄露了自己的私密对话。2019年中央广播电视总台3·15晚会上,央视曝光了来自西北易龙芯科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利用人工智能拨打骚扰电话的案例。智能电话机器人的声音酷似林志玲,一个智能机器人每天可以拨打5000多个骚扰电话。

  机器人一旦掌握了你的声音密码,就可能会进行诈骗操作,使当事人的财产蒙受损失。如果机器人利用你的声音打电话到银行去借款,后果将不堪设想。机器人可以分析你的语音信息来解密你的银行卡密码和房门密码,从而支配你的私有财产和个人空间;现在很多人的微信绑定了银行卡,机器人通过分析语音信息来盗取银行卡密码也是轻而易举的事情。机器人也可能模仿你的声音,通过发送语音跟微信亲友借钱。因为语音有真实性,亲友防不胜防,诈骗行为屡次得逞。

  作为一种人格权的声音

  每个人的声音都具有不同的物理特性,不同的声调、响度和音色发出的声音也就不同。每个人的声纹都是独一无二的,是人格的重要标识。技术人员从数以亿计的声音样本的大数据库中将数据提供给算法,算法通过分析音调、速度、重点和语音节奏识别微妙的语音符号,人工智能机器便可以轻而易举地把当事人的声音作为学习的范本,进行深度学习,从而可以模仿自然人声音的全部特点,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科学实验证明,人的声纹和指纹、掌纹等身体特征一样,具有唯一性、稳定性的特征。声音的上述特征决定了其应该得到更高程度的保护。

  声音本身潜藏了身体的很多秘密,如健康情况、精神状态、个人性格、年龄、性别等。用户在社交媒体、App等上面发送的语音,可能会包含一些比较私密的信息,比如家庭住址、电话号码、银行卡号、房卡密码等,这些信息泄露出去就曝光了用户的隐私,这里面有很多潜在的风险。

  技术的发展是无止境的,风险也是无止境的。2019年6月23日,麻省理工学院的“听声音画人脸”技术,构建了一个智能学习系统,该系统学习到了声音和面部特征的相关联系,掌握了讲话者的一些基本特征,例如年龄、性别、种族和音色等。这个智能学习系统将声音与面部特征匹配,根据少量声音片段大致推测出一个从未见过的讲话者的面容。这种技术如果被应用于市场,也会带来肖像权和隐私权被侵犯的风险。因为在你不知道的某个瞬间,你的肖像就可能公之于众,从而带来安全隐患。一旦机器人获得了你的肖像,就可能会通过人脸识别的方式破译各种密码,如微信、支付宝等的支付密码和家里防盗门的密码等,给公众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带来巨大的威胁。

  人工智能时代的声音权保护

  人工智能语音技术越来越发达,侵犯声音权的行为越来越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需要立法确立声音权来规范人工智能语音产业的发展。

  对于人工智能时代声音权的立法及保护问题,当前学界和业界也存在着诸多争议。一些学者提出了关于声音权的立法建议。但是对于声音权的立法形式,一直没有取得一致的意见。一些学者认为声音的利益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侵权法来保护,不需要把它单独设置为具体人格权。有的学者提出设立肖像声音权说,把肖像利益和声音利益合起来进行保护。还有学者提出了形象权说,当利用声音进行动画配音、发表歌曲、电话推销等商业行为时,保障声音所有者获得财产收益,着重保护的是声音权的财产利益。杨立新教授则提出了独立声音权说①,这是目前学界的主流观点。声音是重要的标表性人格,应该像姓名权、隐私权和肖像权那样作为具体的人格权在法律上被保护起来。声音本身具有稍纵即逝的特性,容易被人忽视,所以只有把声音权作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在法律上确立下来,才能引起大众对于保护声音权的重视。

  国外虽然一些国家对声音权进行了立法,但是其立法并不完善。大多数国家将公民的声音权与姓名权、肖像权等一并纳入人格权法保护体系,以具体人格权确认其独立地位的仍不多,没有把声音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在法律上予以确立。②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声音权的保护也是只能够援引一般人格权对声音利益予以救济,或者与具体人格权竞合来保护声音权益。③声音侵权行为发生后,权责很难明确,赔偿行为和救济行为难以落实。此外,我国的人工智能相关法律还未出台,机器人的法律主体地位、侵权责任划分等并未明确,这加剧了声音权的保护难度。

  “声音权”保护的是音调、响度、音色等声音特色和声音的表现形式,是纯粹的声音本身,而不是声音所阐述的内容。对声音所阐述内容的复制、盗用、篡改,属于著作权或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并不构成对“声音权”的侵害。另外,声音权与肖像权、隐私权、姓名权等在权利内容上也有很大差异。声音权与具体人格权相比具有特定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声音权是以声音的人格价值为特定内涵的人格权,而肖像权以个体的容貌为权利客体,著作权保护的是智力的创造性产物,隐私权保护的是隐私利益,姓名权保护的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等等。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了对死者声音权、影视剧作品中的声音权保护的一些探索,随之而来的人工智能模仿人类的声音的侵权问题也会不断发生,相关立法必须跟上。

  立法保护声音权,是人工智能时代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格权法定性与开放性所提供的可能。人格权的法定性是指那些新的人格利益需要上升为人格权的,需要在法律上加以规定;人格权的开放性是指人格权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需要及时把一些新型人格利益确立为人格权。④从声音权立法的现实基础来看,随着化妆技术和整容技术的发展,人们的容貌可以发生显著的变化,肖像标表人格权的作用在下降,从而提高了声音在标表人格权方面的重要性。此外,由于机器人模仿人类的声音、人工智能系统听声画人脸、恶意剪切、歪曲和窃听等声音侵权方式越来越多样,导致声音侵权案件越来越频发,而在司法实践中又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所以声音权立法有了迫切的现实需要。

  相比于把声音权纳入隐私权中进行保护的模式,以及以美国为代表的隐私权和公开权双重保护模式,对精神利益给予隐私权保护,对商业利益给予公开权保护,或者以德国为代表的刑事立法保护模式,将声音权作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进行保护的模式更贴合人工智能时代的背景和现实。由于声音权以声音的人格利益作为权利客体,具有与其他具体人格权不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所以不能与其他具体人格权竞合。因此,可以考虑将“声音权”作为一种新型人格权,以独立的具体人格权立法,可以参考现有的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生命权、健康权和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的立法模式,使得法律体系拥有一种宽容性和扩展性,而不打破现有的立法体系,维持当前立法体系的稳定性。

  结  语

  现代科技正以人类无法想象的速度迭代发展,人工智能技术中的人脸画像、语音识别和算法推荐被普遍应用,声音模仿的开发和使用也越来越广,机器编程制作的全新“拟人声音”已经无限接近“以假乱真”的水平。通过语音助手、智能音箱、App软件麦克风权限等方式非法收集自然人的声音,通过深度学习他人声音制作配音作品、音乐作品等方式非法模仿自然人的声音,利用当事人声音破译银行卡密码、进行电话销售等方式非法使用自然人声音,都有可能产生声音侵权。声音侵权的方式越来越多元和隐蔽,声音侵权案件的发生也越来越频繁。在如此多变的信息环境下,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有关声音的使用权、处分权、许可权和禁止权,权利的主体、客体和权利的边界,都需要我们进行探索和作出回答,以更好地规范人工智能对数据的采集和使用,保障自然人的声音权益,促进智能语音产业健康发展。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人工智能时代的新闻伦理与法规”(项目编号:18ZDA308)研究成果】

  注释:

  ①杨立新 袁雪石:《论声音权的独立及其民法保护》[J],《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

  ②郭少飞:《“电子人”法律主体论》[J],《东方法学》,2018年第3期

  ③杨立新:《人格权法专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12月版,第75-79页

  ④王利明:《论人格权的法定性与开放性》[J],《经贸法律评论》,2018年第1期

  (林爱珺: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马瑞萍: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

来源:青年记者2019年12月上

编辑:范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