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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盲,就在身边

2015-07-24 09:18:36

来源:青年记者   作者:观其

摘要:张口就来、激扬文字时,不能忘了有个“法”字。舆论导向,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法治导向。这一条,会越来越突出。

  7月4日,《新民晚报》刊发凌河的文章《再也别闹笑话》,说了一大堆新闻报道不讲法的案例,读来让人震惊。媒体记者,在似是而非中,在激扬文字中,不知不觉就违法了。落马的官员称自己不懂法那多半是装傻,不少媒体记者在似是而非不知不觉中违法,要说他们“装”,还真是冤枉他们了。

  凌河文中的例子很有代表性,文中说——

  这可是一条“正面报道”噢——某县城出了大事故,不但疑涉“责任”,而且引发聚集。市委书记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目睹此状,勃然大怒,当场拍板,撤了县长之职。这条新闻,到了第二天的报网之上,当然是正气凛然,大家赞扬书记作风硬朗——“就是要有这种铁腕”!

  但这种“铁腕”,却违背了我国的法律——还是宪法性法律呢!按照法律,地方行政机关首长的任免,必须经过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投票表决,这就是说,一个市委书记是不能就这样“当场拍板”,撸掉一个县长的呀!也许这个“硬朗”的书记“内定”惯了,“拍板”也拍溜了,所以忘记了还要有个法律程序。至于我们的媒体,天天在呼喊“依法治国”,怎么到了“第一现场”,就不知道只有“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才可以给一个县长戴上官帽或摘掉它了呢!

  再如,文中说——

  数年之前,报网热炒“献血大王”,说北方一颗善良之星,18年献血8万毫升,救治了无数垂危之人,真是感动了中国啊!这几天,南方又出“献血大王”,说11年献血达18万毫升。然而也有细心之人,说一部《献血法》,规定两次采血间隔不少于6个月,每次采集血液量最多不超过400毫升,这就是说,一个人每年献血应只能有两次,总量不超过800毫升,18年献血8万毫升,一年不是要4500毫升吗?这是合法的“献血”吗?至于11年献了18万毫升,要么采的血小板,如果是,也要说清楚,可不能就这样做出“11年献血18万”的重磅大标题啊——不知血站是否向“英雄”告知过《献血法》,至少我们的媒体,像是不知道共和国还有献血的法律啊!

  凌河说:“追求法治,新闻界呼声强烈,诟病违法,媒体拍砖最为积极,可不能‘以其昏昏使人昭昭’以至于不断闹笑话啊!中国已步入法治,公众的宪法与法律素养提高甚快,我们的媒体人,不管你出身哪个专业,都来读一点法律的ABC,行不?”

  全面依法治国,“全面”里面当然包括新闻报道领域也要“依法”;进一步说,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重要一环的新闻领域,更有责任和义务带头尊法讲法倡法,要做推进法治的鼓手,而不能拖法治的后腿。

  张口就来、激扬文字时,不能忘了有个“法”字。舆论导向,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法治导向。这一条,会越来越突出。

来源:青年记者

编辑:范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