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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一些对采访对象的新闻伤害

2018-07-05 20:23:00

来源:青年记者   作者:禄永峰

摘要:对那些可能受到新闻报道负面影响的人表示同情”“追寻新闻不是傲慢无礼的许可证”。

  不久前,报社记者采写的两篇新闻报道经新媒体平台推送后,给采访对象造成了伤害。

  第一篇是维权报道。报道讲述了一名女士选择某美容会所服务项目提前支付14余万元,首次体验之后感觉并未达到“宣传效果”,要求会所退还余款,该会所拒绝退款。后经工商人员协商,双方和解,会所同意退还余款10万元。单从事件看,这是一篇对公众具有警示意义的新闻稿件。前去采访的记者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并拍摄了由工商人员将10万元退款交给消费者的新闻图片。岂料,这篇报道却给采访对象造成了一定的“新闻伤害”。据采访对象讲述,因为收到退款的图片让家人辨认出了自己,引发了家庭矛盾,这对于采访对象和媒体来说,自然是意料之外的。

  另一篇是关于见义勇为的报道。讲的是一名女士抱小孩乘坐公交车时突然出现一男子抢小孩,撕扯过程中女士摔倒在地,公交车司机见状上前援助,使母子俩成功脱险。事后,这名女士为了感谢公交车司机的见义勇为行为,给公交公司送去了一面锦旗,记者举起相机定格了送锦旗的瞬间。

  这篇报道在新媒体平台发布后,许多市民为这名公交车司机的见义勇为行为点赞。而作为一名被采访对象,那名被救助的女士万万没想到一条新闻报道会置自己于烦恼之中,短短的几个小时,她的手机几乎被亲戚朋友打“爆”了。尽管别人的问候是对他们母子的关心,但这名女士不能客观理性对待,她找到记者哭诉,她觉得别人的问候电话越多,自己感觉越“丢人”。无疑,在这名女士看来,自己不该出现在这篇报道的图片上。

  客观地讲,如同上述两例报道一样,当下不少新媒体的报道尽管在内容上、细节上没有失实,但是因为不了解采访对象的真实意愿、新闻呈现方式等问题,在传播中给采访对象造成了一定的新闻伤害,这是一种意外伤害,值得媒体人警惕。

  美国职业新闻记者协会1996年通过的《伦理规约》中有一节是“将伤害最小化”,认为新闻记者应该“认识到采集和报道信息可能会造成的伤害和不适”“在寻求和使用那些遭到悲剧或哀痛打击的人的访问记和照片时谨慎行事”“对那些可能受到新闻报道负面影响的人表示同情”“追寻新闻不是傲慢无礼的许可证”。这些伦理规约,放在今天仍然鲜活有效。

  要避免这类新闻伤害,可在不影响报道客观、公正的前提下,采用人物化名、图片打马赛克等方法,做到新闻传播对“事”不对“人”,让采访对象在报道发布之后轻松“谢幕”。○

来源:青年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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