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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新闻人的职业修养与执业能力再反思

2010-05-31 1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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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晶晶
  法制新闻是指新近发生的有关法律事实的报道。作为专业新闻报道的一个分支,法制新闻承担着传播法制观念、普及法律知识的社会责任,这在转型期的中国显得尤其重要。如今,法制新闻报道已无处不在,而且分量越来越重,当然也对法制新闻工作者的职业修养与执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高尚的道德情操与人文关怀
  道德准则是所有职业的底线,而新闻工作者拥有媒介赋予的选择、解释信息和引导社会舆论的天然权利。面对这样的神圣权利,新闻工作者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
  1.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法制的目的是公平和正义,法制新闻就要报道和传播这种公平和正义。在法制新闻报道中,不能热衷于参加记者招待会、新闻发布会等。尤其是对于占有很大比重的具体案件的报道,涉及法律的运用,涉及定性、量刑,涉及当事人的名誉,因此不能出现丝毫马虎。记者在采写这类稿件时,要发扬深入细致、踏踏实实、不辞劳苦的采访作风,对事实要做全面客观的了解、核实,力求报道客观公正、全面。采编人员均应加强自律意识,不搞关系稿、人情稿、金钱稿,不干涉司法机关办案。各新闻单位内部也应加强监督制约,确保法制新闻报道的质量。
  2.浓厚的人文关怀
  法律是严肃的,但法律原则背后都蕴涵着巨大的人文力量。如何从人文关怀的高度看待案件中“人”的地位,如何在稿件中处理“人”与“物”的关系,把握人的冲突、人的矛盾、事件对人的影响等关于“人”的因素,是法制报道塑造现代法制精神的核心问题之一。
  一切新闻都是关于“人”的新闻。法制报道不能让公众只看到法律,还要看到法律背后的温暖。实际上,随着人文精神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落实,很多带有人性化的举措被相继推出,比如审判犯罪嫌疑人时允许戴头罩、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不当着其家属的面、根据需要就地办案等。这些人性化的举措显现了中国司法的文明和进步,是完善法治社会的一种具体体现,法制报道对这些事件的集中宣传,不仅没有弱化法律的神圣感和正义感,反而让人们看到法律人性化的一面。
  法制新闻工作者人文精神的体现首先表现在对案件当事人特别是受害者的尊重和保护上。注重对报道过程中度的把握,注意对危害行为实施者的准确称谓,保护其应有的人权。其次表现在对百姓的关注上。媒体既要注重对震惊全国的大案要案进行全方位的报道,以满足广大受众求新、求异的心理需要,又要注重对百姓关注的法制话题的探讨,以通俗易懂的道理来使人们懂得守法、用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法的精神深入人心。
  
  全面的法律素质与修养
  媒体的报道,要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法制报道更应以“法”为灵魂,使法制新闻既体现出媒体的公信度,又体现出法的权威性。
  1.提高法律知识水平,不出常识性错误
  法制新闻的记者和编辑应具有良好的法律知识背景,做到不说外行话,不写外行稿。如有的记者搞不清公、检、法各自职能,将本应由检察机关行使的批准逮捕权安在公安机关头上;有的不懂法律用语,混淆概念,如将“逮捕”写成“拘捕”,“拘留”写成“拘役”,“上诉”写成“申诉”等,造成报道失实。因此,从事法制新闻报道的记者和编辑一定要有基本的法律常识。同时还要了解国家及本省的立法司法动态,掌握国内法学研究的进程及发展方向,尤其是对新近颁布或即将颁布的法律法规,要及时学习、研究,学懂弄通,这样才能写出有一定深度的法制新闻报道,提高法制新闻报道的价值和含金量。
  2.增强法治意识,避免侵权
  报道法制新闻,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近年来,法制报道惹来的侵权官司着实不少,这些官司多是由具体的案件报道引起的。如有的将不应公开的隐私案件予以曝光,有的电视法制新闻节目播出时没有遮盖受害人的面容,有的将未成年人的真实姓名写进报道的案例之中,等等,屡屡被当事人指控为内容失实或侵犯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甚至有的报道了某犯罪嫌疑人被捕的消息,而法院最终判其无罪,媒体却没有进一步追踪报道,误导了读者,被诉侵权。所以,法制新闻要更好地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推进司法公正,就必须以身作则,守法说法。
  3.避免“法院未判、媒介先判”
  人们把新闻媒体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的现象,称为“媒介审判”或称“新闻审判”,而媒介是没有这种权力的。有罪还是无罪要由法院依法判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作出判决。法制新闻报道必须恪守“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无罪推定即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任何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应当被推定为无罪。”事实上,每年都有许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因此,媒体不能随便以“罪犯”、“人犯”等称之,对涉嫌犯罪或被指控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应称作“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报道中要注意平衡原则,遇到冲突,遇到矛盾,遇到人们有不同看法、不同观点的地方,就一定要倾听双方的意见,报道双方的态度和观点,要给冲突、对立的双方以表达自己看法的平等的机会。尤其是对正在侦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以及尚未做出终审判决的案件,决不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能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评论,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施加压力,影响法院裁决。该媒体挺身而出的时候,媒体绝不能后退,该法律介入的时候,媒体就应该客观公正地退出,不能越俎代庖,干扰法律的执行。因此,记者应具有“法律冷静”态度,控制激愤情绪,避免“意识狭窄”,对于案件审判中运用法律法规有不同理解时,不要轻率发表肯定或否定的结论性意见,多从法律角度看问题,多从法治精神、人文关怀角度报道。
  
  较高的新闻专业素养与精神
  法制新闻的从业者,除了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能用“法眼”看世界以外,较强的新闻职业敏感与新闻专业精神同样必不可少,要善于从平常的法律事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寻常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发现新闻,还要注意新闻的真实与客观。
  1.善于发现与法有关的新闻事件、新闻人物
  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推进,每天都会发生许许多多与法有关的事情,其中,有的有极大的新闻价值,有的则没有明显的新闻性。这就需要法制新闻工作者用其职业敏感、专业知识,以及深刻的洞察力等去筛选出那些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精神,并对读者有较强吸引力的信息。但法制新闻的报道有时并非越早越好,要选好时机,充分利用时间、地域、环境的接近性,适时推出,或者以通讯、深度报道、特稿以及评论等形式综合加以报道。
  2.明确注明信息源
  一般说来,任何新闻都要注明消息源,而且叙述要清楚明确,法制新闻同样不例外。如“原告在诉状中称”,或“法院判决书认定”等,不可以记者自己的口气来陈述。可靠的信息源是保证新闻真实的前提,而且一旦涉诉,可以作为记者或媒体免责的事由。当然,有些法制新闻报道,出于对信息提供者的尊重和保护,可以隐匿消息来源,这也是新闻法治的基本理念之一。
  3.坚持全面和客观原则
  在法制新闻报道中,必须对事件的各个方面都予以报道,以展现事件的全面与公正、避免偏见。报道中如有批评或谴责的内容,则必须给被批评或谴责方说明或解释的机会,并予以公开报道。涉及司法审判的,必须以审判机关的判决为准。涉及犯罪嫌疑人的,要充分尊重其人格权。如涉及未判决的审判程序,要尊重法律和当事人的权利。在法制新闻报道中,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及法律的尊严,是保证新闻真实、传播法治观念的又一途径。
  
  一定的艺术把握与表现能力
  新闻事实如何去表现,用什么方式去传播,要看新闻工作者的具体做法。法制新闻报道也有高尚与低俗之分,也要用优秀的作品去感染人。因此,在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等的基础上,还要提升其文化与艺术品位,这也是新闻可读性、趣味性的要求。所以,法制新闻工作者除了具备较高的道德修养、人文关怀,基本的法律素质和全面的新闻职业修养与专业精神外,还应有一定的艺术把握与表现能力。具体表现在:
  1.报道角度的选取,叙述顺序的安排
  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叙述顺序,得出的结论就不一样,分量和力度就不一样,给读者的影响也不一样。如关于官员腐败犯罪的报道中,人们已经习惯了从报道中获取腐败的细节和过程,此时如能从滋生腐败的环境和政治经济体制的弊端等方面予以深入报道,其分量和力度显然是一味列举某某贪污受贿多少钱、包养几个情妇等不可同日而语的。法制新闻同其他的新闻一样,有时需要借助相声、小品等艺术的“抖包袱”方法,欲擒故纵,既增强了新闻效果,又给人以“众里寻她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之感。因此,要善于选择最佳的角度、最佳的时机和最佳的报道顺序,这要求法制新闻工作者在保证普法性、新闻性的基础上,能灵活运用深度思维、比较思维和各种艺术处理方式。
  2.表现力
  无论哪种形式的法制新闻,都离不开语言,而语言又分为视觉语言、听觉语言等,也就是我们常见的文字、口语、画面等,它们构成了法制新闻的最终表现形式。法制新闻报道的语言相对于其他新闻报道而言,要更加规范严谨,不能有歧义;不能为吸引读者眼球而故意使用与凶杀、色情等相关的词汇,这在一些报道中屡见不鲜。无论是纸面的报道,还是广播电视节目,法制新闻的文字、语言、画面一定要合法、健康、得体,否则,不仅会失去受众,还可能构成侵权。在此基础上,法制新闻还应注意确立自己的文体和语言风格,使用既有表现力、感染力,又独具特色的语言、画面等去贴近读者、打动读者,以此传播法律知识和文化。当然,这需要从业者具有扎实的语言文字驾驭能力。
  市场经济和社会转型使我国的新闻事业进一步繁荣发展,但背后也潜藏着危机。媒体的市场化和竞争的加剧,不断地考验着新闻工作者的职业底线与专业精神。此时,新闻人的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执业能力变得尤其重要,某种程度上说,它将决定着新闻事业的兴衰与能否长足发展。对于法制新闻报道而言,尤其如此。
  【本文为山东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计划项目“关于当前法制新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部分成果,项目编号:J06U62】
  (作者单位:山东政法学院新闻传播系)

  来源:青年记者201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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