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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受众商品论看搜索引擎的商业模式

2016-11-18 14:38:28

来源:青年记者2016年11月中   作者:李华伟

摘要:  虽然受众获得了传播者的身份,生产、获取、传播、反馈信息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所提高,积极受众的观点也在不断冲击受众商品论,但本质上搜索引擎的商业模式与传统媒体无异。

  2016年5月初,一篇题为《一个死在百度和部队医院之手的年轻人》的文章在微信朋友圈“爆炸”,随即“魏则西之死”①在各大网站上大面积曝光。作为虚假广告的信息入口,百度首先遭到网友的口诛笔伐,随后批判矛头转向涉事的部队医院及其背后的“莆田系”。本文无意探讨谁该为“魏则西悲剧”买单,而是将搜索引擎纳入新媒体的范畴,从受众商品论视角看媒介(搜索引擎)、受众(用户)、广告商之间的关系以及搜索引擎的商业模式,并探讨搜索引擎产生的问题及规制建议。

  搜索引擎的新媒体特征

  搜索引擎是一种在互联网上采取一定的策略搜集、发现信息,并对信息进行理解、提取、组织和处理,并为用户提供检索服务的搜索工具。②作为汇聚信息的窗口,搜索引擎明显属于传播信息的媒介,理应位于新媒体之列。从内涵来看,新媒体是借助计算机(或具有计算机本质特征的数字设备)传播信息的载体,具有即时性、开放性、个性化、分众性、信息的海量性、低成本全球传播、检索便捷、融合性等特征,而技术上的数字化、传播上的互动性是新媒体的本质特征。③

  搜索引擎是基于互联网时代的数字技术创立的,具有典型的数字化特征。搜索引擎主要由信息采集器、分析索引器、检索器、查询接口、挖掘器等部分组成,其涉及的各种算法和程序是基于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实现的,因而是数字化的产物。另外,与传统媒体相比,搜索引擎不仅实现了打破时空藩篱的异步性、去域性传播,而且将UGC、PGC、OGC紧密结合。UGC(User-generated Content),即用户生产内容,如用户通过百度贴吧、百度经验、百度知道等板块发帖,可自行无偿发布信息,并对感兴趣的内容进行点赞、评论或转发;OGC(Occupationally-generated Content),即职业生产内容,搜索引擎中聚合的新闻报道由职业记者采写,并获得相应稿费,属于典型的职业生产;PGC(Professionally-generated Content),即专业生产内容,强调传播者具备高水平的学识和资质,博客、微博中专业领域的意见领袖进行的信息传播当属此类。PGC、UGC、OGC互有融合,无论作为传播者的记者抑或作为受传者的普通人,在新媒体时代都会以用户身份使用搜索引擎,传播信息或接收信息。总之,搜索引擎具有生产、提供、聚合、传播信息的功能,体现了新媒体的数字化、互动性特征。

  受众商品论对搜索引擎商业模式的适用性

  1977年,加拿大学者达拉斯?斯麦兹在《传播: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盲点》一文中系统提出受众商品论,论述在资本主义传播工业中媒介、受众、广告商三者间的关系。斯麦兹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媒介生产的商品并不是具体的广播电视节目,而是受众这一特殊商品。受众在观看电视、收听广播时,实际上在为媒介“劳动”,其生产的产品被媒介“打包”卖给广告商,而媒介制作的节目只是把受众引到媒介面前的“免费午餐”。受众商品论在资本主义背景下出现,而传播政治经济学进入中国也屡经考验,但其理论内核同样适用于中国的媒介市场。在新媒体环境中,传媒经济的本质并未改变:搜索引擎通过信息入口吸引大量用户,并把用户的注意力,具体体现为搜索、点击行为,卖给广告商。可以说,受众商品论同样适用于搜索引擎,这一点可从搜索引擎的商业模式得到印证。

  搜索引擎已逐渐形成相对成熟的商业模式。其收益主要来自其他的网络公司以及需要推广品牌、产品的企业,大体分为技术授权和广告收入,具体包括技术授权、关键词广告、竞价排名、固定排名、网络实名、网站登录等。竞价排名是获取利润的主要方式之一,主要根据用户的点击率收取广告费用。在关键词相同的广告中,排在第一位的广告单次点击支付价格最高,而其他位置则由广告主设定的单次点击价格来排名。付费广告若被用户点击,搜索引擎将根据点击次数收取广告费用。④

  在用户主动“拉出”信息的过程中,搜索引擎将广告“植入”到搜索结果中,从而模糊了自然搜索结果和竞价排名广告的界限。用户每点击一次推广信息,广告商便要向搜索引擎支付一定的费用。用户原以为自己是积极主动的受众,而实际上却被搜索引擎卖给了广告商。搜索引擎甚至通过被保存的搜索记录进一步分析用户的消费习惯,从而为广告商提供精准营销的依据。因此,从本质上讲,受众商品论对搜索引擎依然适用。

  搜索引擎商业模式产生的问题及规制建议

  从传统媒体时代到新媒体时代,聚焦搜索引擎,媒介、受众、广告商及广告都发生了巨大的变迁和发展。这种嬗变对媒介、受众、企业本身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但也导致诸如虚假广告、恶性竞争、隐私泄露等不良情况发生。从本质上讲,这些问题源于搜索引擎商业模式的巨大隐患。

  一方面,搜索引擎公司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其竞价排名模式导致搜索结果的偏向,付费企业使自己的网站或产品信息高居搜索页面之首,而未付费的企业只能排在推广结果之后,这充分反映了资本的趋利本质;另一方面,传统媒体的广告尚有广告法规范,但搜索引擎广告并不没有严格监管,由此导致欺瞒消费者的行为时常发生。“魏则西之死”引爆了之前潜在的问题,掌握平台和技术的百度因此被要求全面整改。“魏则西事件”不仅将百度等搜索引擎推到风口浪尖,而且加速了互联网广告相关法案的出台。2016年9月1日,《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提出: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⑤而9月1日当天百度仍因上架不符合新规的广告而遭到举报。

  作为新媒体的搜索引擎,应当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维持自身公信力。利润减少或促使百度在人工智能技术、情境搜索等方面发力,逐步摆脱对商业广告的依赖,探索出平衡“媒介—用户—广告商”三者权益的商业模式,或许会催生新一代搜索引擎。此外,网民在使用搜索引擎时需提高自身媒介素养,对网络信息保持警惕心和甄别力,同时也需加强“搜索素养”,学会通过相关技巧过滤冗余信息,并通过多种搜索引擎或人际传播渠道进行验证。

  结  语

  在传播生态格局发生巨变的新媒体时代,受众商品论对搜索引擎依然适用。虽然受众获得了传播者的身份,生产、获取、传播、反馈信息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所提高,积极受众的观点也在不断冲击受众商品论,但本质上搜索引擎的商业模式与传统媒体无异,都是媒介把“受众商品”卖给广告商。可以说,受众商品论在新媒体环境中得到进一步印证。以受众商品论考察搜索引擎,则能理解搜索引擎导致的一系列问题。搜索引擎作为信息入口,模糊了推广信息与真实信息的边界,而要厘清这个边界,需要司法执法部门、搜索引擎公司、相关企业及用户的共同努力。

  注释:

  ①魏则西之死:大学生魏则西因罹患滑膜肉瘤,辗转多家医院治疗,病情不见好转。最后通过百度搜索到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在花光东凑西借的20多万元后,仍不幸去世。

  ②黄知义 周宁:《几类搜索引擎的原理剖析、比较研究及发展趋势探讨》[J],《图书馆学研究》,2005年第3期

  ③匡文波:《到底什么是新媒体?》[J],《新闻与写作》,2012年第7期

  ④焦玉英 金世发:《搜索引擎的发展及盈利模式研究》[J],《情报理论与实践》,2006年第5期

  ⑤《工商总局:付费搜索广告应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中新网,http://news.qq.com/a/20160708/016581.htm,2016年7月8日

  (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传播学院)

来源:青年记者2016年11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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