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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法制报道要培养农民主体精神

2014-09-28 12:18:20

来源:青年记者   作者:王平

摘要:

  ● 王 平

  随着农村社会转型与改革发展的深入,涉农利益分配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凸显。由于不合理负担、征地拆迁补偿、农民工工资拖欠、不公正待遇及基层干部贪腐等引发的农民维权事件此起彼伏,日益引起人们对农民利益表达与权益维护等问题的广泛关注和思考。

  毋庸赘述,作为法律主体的农民,其权利在于主体自觉、能动的主张。从某种意义上说,创造法律的不是利益,而是权利主体的法律要求。而“法律要求”的表达需要资格,需要一定的主体精神。进而言之,农民权益的保护和利益的表达,首先要求作为权利主体的农民的“主体性”的提升。现代法治以弘扬人的主体自由和理性力量为价值取向,而理性自由的主体精神不仅是现代法治理念的生命根基,也是现代法律意识的本质规定性。大众媒体尤其是在农村拥有最广泛受众的电视媒体,作为农村普法传播的主渠道,无疑应当通过涉农法制报道或节目,加强对农民主体精神——这一法治理念的生命根基的培养涵化。

  

  突出法对农民的权利价值和作用

  农民的主体性发挥或主体精神的培育是与农民权利意识的形成紧密结合的,两者相辅相成。“培养农民的权利意识是农民权利保护和确立农民主体地位的重要环节。”①长期以来,法律工具主义一直是支配中国法制建设与宣传的主导理论。在这样的理论传统或思想背景下,法制在农村的着眼点多是如何加强管理,如何使农民服从法律,着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或法的工具价值,而忽略了法律维护农民权益这一更重要的功能或法的目的价值。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农民权利意识淡薄,公民意识不足,缺乏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主体精神及素养。

  所以,电视媒体涉农法制报道应全面传播法的价值与功能,尤其要突出法对农村公众的权利价值和作用。因为权利是法律的核心问题,没有对权利的要求,也就产生不了对于法律的需求及渴望。因而,对农民权利的懈怠,就是对农民主体自由价值的忽视。从这一意义上看,体现权利本位、普及权利意识应成为涉农法制报道的自觉价值取向和内在要求。只有让农民通过涉农法制报道,能够切实感受到法律对于他们日常生产生活,尤其是解决利益纠纷、进行正当权益维护的重要意义和价值,才能真正培养农民的主体意识及精神。

  

  培养农民理想法信仰和法律怀疑精神

  农民对理想法的追求意识以及对现实法不足的批判精神,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主体的法律信仰和怀疑精神。公民对理想法的追求或信仰,以及对法律是否完美的一种积极的质疑精神,有利于对现实法的监督、修补和完善。从这一意义上看,培养农民的理想法信仰和追求意识以及对现实法不足的质疑精神,是促使农民积极参与法律活动,尤其是涉农法制创建活动的重要手段。

  当农民能够因对农村现实法的不满而提出理想法的要求,以期补救现实法的不足时,这一行为已经表明其对立法活动已产生参与心理或对法律创制形成了主体意识。这可以说是农民公民意识、法律主体精神等生成的一种体现,也是农民现代法律意识培育的一条重要路径。因为“只会接受、而对接受对象不加质疑的主体,最多只能使其法律知识有所增加,而无法创造性地参与法律科学化的活动,也无法形成理性法律信仰”。②从这一意义看,正是理想法信仰和法律怀疑精神塑造了具有现代法律意识的主体。

  

  注重对农民自救型主体人格的培育

  就法治自身的要求而言,它“是主体人格自主化的产物,主体人格独立和自主是其必然的精神要素”。③而当前中国农民的人格特征和主体意识状况是——依附型人格及意识。这种缺乏自主自救意识和主体精神的依附型人格倾向,会导致农民对政府的过度依赖,而这种过度依赖所滋生的权威拯救意识会使作为法律主体的农民丧失对政府的监督之心,从而使政府权力失去重要的约束,尤其是为人治意识提供人格土壤。④

  现实生活中,不少农民在权益遭遇侵害时,不愿意打官司。他们要么选择隐忍,要么选择找干部解决或上访等。这种争取权利的方式,一方面会助长政府官员的拯救意识、人治意识,甚至会导致某些政府官员的专横跋扈;另一方面,则会强化农民的从属观念和依附型人格,弱化主体自身通过法律解决的自主自救意识,终会导致农民自身主体精神的迷失。因而,电视等媒体涉农法制报道应对一些农民自救型人格精神的缺失,以及涉农行政执法行为背后的权威拯救意识、人治意识等倾向或问题,给予法治视野的理性剖析与批评,这有助于农民自救型主体人格这一法治的人格精神基础的培养。

  

  培养农民的媒介接受主体意识及素养

  第一,激发和调动农民对涉农法制信息的“需要—动机系统”。需要是人类活动的源泉,人的一切行为都是在相应的“需要—动机系统”的支配下进行的。从这一意义上看,受传者农民对涉农法制信息的“需要—动机系统”的有无、强弱及其性质直接关系到其参与涉农法制传播活动以及进行法制信息接受、转化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所以,激发和调动农民的“需要—动机系统”是提升农村受众“接受主体意识”的首要途径。为此,涉农法制传播者应注意了解农村受众的现实法制需求,深入了解农民面临的个体生存问题和复杂多样的社会问题、法制问题或民生问题等,从而有效地介入农村社会生活和法制建设,并在积极地“适应”和“满足”农村受众需求的同时,潜移默化地培养和提升他们对涉农法制信息的接受主体意识及素养。

  第二,涉农法制报道还应树立农民主体的理念,体现农村受众的主体地位。为此,涉农法制传播者首先应把握全面性的传播视角,超越城市中心主义,重视“三农”问题的研究,能够洞悉到现实中置于中国法制建设问题之下的各种涉农法制问题,尤其是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保护问题以及农民主体精神、法治意识培育等问题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其次,应调整传播立场,树立农民主体的理念,在涉农法制传播中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让农民成为报道的主角,为农民立言,应尽可能多地为农民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提供相应的渠道及法律帮助;再次,要创新方式方法,在形式上贴近农民,尤其要重视农民作为平等主体的参与、互动与讨论,充分调动农民在涉农法制传播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自觉性;最后,还应通过媒体培训、专题教育节目或培养意见领袖等方法提升农民的媒介素养等。

  【本文为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媒体法制传播与农民话语权保障研究”(项目编号: 12BXW018)和江苏省2011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我国电视涉农法制报道现状与发展研究”(项目编号: 2011SJB860004)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王佳慧:《农民权利保护的关键:农民主体地位的确立》[J],《长白学刊》,2009年第1期

  ②③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M],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④王平: 《电视涉农法制报道存在的不足与改进路径》[J],《新闻知识》,2014年第2期

  (作者单位:江苏师范大学传媒与影视学院新闻系)

  来源:青年记者20149月中

来源:青年记者

编辑:解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