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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环境下英雄名誉侵权的救济路径

2015-09-21 20:43:18

来源:青年记者2015年9月中   作者:王爽

摘要:  今年4月,邱少云烈士家属决定起诉加多宝公司和微博大V作业本侵犯邱少云名誉。这缘于加多宝公司的一次微博营销炒作发酵而成的网络热门事

  今年4月,邱少云烈士家属决定起诉加多宝公司和微博大V“作业本”侵犯邱少云名誉。这缘于加多宝公司的一次微博营销炒作发酵而成的网络热门事件。

  加多宝公司在微博上发起了一次名为“多谢行动”的营销炒作活动,活动中,加多宝感谢了“作业本”,并在文案中写道:“恭喜你与烧烤齐名,开店送你10万罐”。“作业本”随后转发了这一微博表示感谢。为什么说“作业本”和烧烤齐名呢?网友普遍认为,这源于2013年“作业本”发的一条微博:“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面熟买单,他们纷纷表示还是赖宁的烤肉较好。”

  上面的事件共同构成了对于邱少云的名誉侵犯,这两个事件均在微博上发生,在网络平台上发酵,展现出当前新媒体环境下英雄名誉侵权的特点。

  新媒体环境下英雄名誉侵权特点

  (一)侵权的影响大

  1.整合各类传播工具。新媒体侵权不同于传统媒体侵权之处就在于,新媒体侵权依托新媒体独特的传播方式而迅速扩大了侵权的负面影响。“邱少云事件”和“加多宝事件”微博在最短的时间内出现在各种媒体上。

  2.意见领袖进行议程设置。被多次转发或评论的原创微博多出自微博“意见领袖”之手。例如,“作业本”是拥有800多万粉丝的草根微博大V,加多宝是拥有较大影响力的商业组织,掌握了较大的话语权,他们的言论极容易获得大量的转发,形成广泛的社会影响。特别是这些“意见领袖”长期进行网络传播实践,深谙互联网传播的特点,善于运用幽默、戏谑的口吻表达观点,进行议程设置,激发受众的兴趣,引起受众的反应,形成“拟态环境”。

  (二)侵权主体广泛

  传统媒体侵权的主体很明确,往往是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且容易识别。新媒体的自由宽松的环境,进入门槛低,容易被一些追求经济利益或有其他目的的个人或组织利用,散播非法言论。

  (三)侵权具有即时性

  传统媒体侵权需要有一定的平台,不可能随时随地采集、制作、传播侵害他人的言论。而在新媒体环境下,用户可以随时随地用手机发微博,这也就使得微博用户可以随时实施侵害行为。在本案例中,“作业本”和加多宝在极短的时间内积累了大量的转发和评论,但在事件发酵后很快删除了微博并进行了澄清,但是影响并没有消除。

  英雄名誉侵权的法律救济路径

  (一)我国名誉权法的法律渊源

  1.宪法。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确定了名誉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2.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属于私法的范畴,公民之间处于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名誉权具体包含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在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中均对名誉权及其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由于每个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对于英雄的名誉权如何认定?法律为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规定近亲属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这为英雄名誉的保护提供了条件。

  3.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刑法属于公法,主要惩治产生社会危害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46条对诽谤罪和侮辱罪进行了规定。针对网络侵犯名誉权,2013年9月9日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于两个要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分别予以了明确。在这一司法解释出台后,对微博谣言进行了整治。

  (二)新媒体名誉侵权认定与抗辩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自己制定了“免责条款”。例如门户网站网易在其新闻之后的评论部分注明,网友评论只代表评论者个人看法,本网站并没有认同该观点。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合理注意义务,在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否则对损害扩大部分的损失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对于明显侵害他人名誉权的网络内容,也应该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所以,在新媒体环境下,网络服务提供商不能通过声明或者条款的方式免除自己应有的合理注意义务,该种免责条款不能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抗辩事由。

  (三)英雄名誉侵权法律救济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名誉权相关法律对于英雄的名誉保护还存在着不足。历史上的英雄人物已经牺牲,失去了权利行使能力。有的英雄,早已没有了近亲属和其他亲属。即使有近亲属,他们能否负担起诉讼成本也存疑。例如在本案例中,邱少云近亲属所能支付的诉讼成本,与加多宝这样的企业是无法相比的。

  其他救济路径

  (一)发挥新媒体的自净规则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陈力丹教授认为,微博是个多元的舆论场,它在发展过程中本身具有“自净化”功能。在一些不好的微博现象出现的同时,通常会伴随着各种批评性的其他意见。这种经过多方讨论后存在的多元意见平台是最安全的和谐状态。例如在“邱少云事件”中,在加多宝和“作业本”的微博下出现了挺英雄、反对二者不当言行的声音,这就是新媒体自净功能的体现。

  (二)完善相关网络侵权法规,明确各方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通过制定针对网络名誉侵权的法律法规,明确规范新媒体用户的言行、完善问责制度、规制微博运营商的经营管理行为。应当为新媒体服务提供者设定防止和及时制止侵权的最低标准条件,同时需要加强与完善信息传播方面的立法,使得各个行为主体有法可依,有法律做保障。

  另外,针对英雄的名誉等正当权益,国家应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保护,或者设立专职部门来代表社会保护英雄。

  (三)新媒体用户加强自律

  新媒体用户在发布信息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网络服务者所制定的各项条款。微博名人或草根“意见领袖”拥有众多粉丝,对于提高微博用户的媒介素养具有表率作用。因此,“意见领袖”应尽量做到理性探讨与呼吁社会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①陈力丹:《微博的自律与自净机制》[J],《网络传播》,2011年第20期

  ②靖鸣 祁丽婷:《我国微博侵权现象、特性及其对策》[J],《现代传播》,2013年第2期

  (作者单位:南京政治学院军事新闻传播系)

来源:青年记者2015年9月中

编辑:范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