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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说“责任”

2015-12-31 11:18:36

来源:青年记者2015年12月下   作者:李曙明

摘要:  社会上每天发生的诸多不尽如人意的事件,大多都与“责任”的缺失有关。

  2015年,媒体在向社会传播正能量方面成绩斐然。不过,岁末之际,我想说的却是最近两件让人不那么愉悦的事。

  从11月底开始,不断有媒体对河南农民王广建运输毒品案进行报道,其中包括多家国家级媒体。媒体描述了这样的案情:王广建伙同他人运毒7.5公斤,两审均被法院判处死刑。就在行刑前的最后时刻,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暂缓执行死刑的程序,即百姓口中的“枪下留人”。然而,事实证明,这不过是一个“乌龙新闻”。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表声明:该案尚未进入死刑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未作出对王广建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

  媒体的报道,让公众感觉该案疑点重重,被告人似乎蒙受冤屈。一旦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复核结果和先入为主的印象不符,公众就可能作出“判决不公”的错误判断,销蚀其对法治的信心,损害司法机关形象。这是“乌龙新闻”在法治建设方面的负效应。

  “乌龙新闻”对新闻公信力的损害,尤其值得警觉。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哪家媒体背离了真实原则,它就不可避免被受众抛弃,正如马克思所言:“人民的信任是报刊赖以生存的条件,没有这个条件,报刊就会萎靡不振。”

  就这一报道而言,避免失实很难吗?我看过几家媒体的报道,全部都是只有律师这单一新闻源。媒体可以也应该意识到,即使律师并非有意说假话,他的陈述仍可能出现某些偏差。此时,兼听则明就不可或缺。律师称死刑进入执行阶段,那么,有关法律文书,记者请他出示了吗?既然律师称最高人民法院启动“枪下留人”程序,向后者核实就是基本新闻规范要求。如果这些该做的工作都做了,避免“乌龙新闻”并不困难。

  《北京晚报》就“乌龙新闻”发布致歉声明:“记者在采访中没有遵守新闻真实性的原则,听信案件死刑复核代理律师的一面之词,未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实。值班编辑也未尽把关审核之责,致使这一报道造成严重失实,并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总结可谓到位,尚需追问的是:编辑、记者何以连基本新闻规范都不顾了?

  另一件事是湖南省邵东县创新学校高三教师滕昭汉被学生杀害,12月9日新华社和《中国青年报》分别对这一案件进行了报道。对犯罪嫌疑人,两家媒体都用了化名。但嫌疑人“今年刚满18岁”,不再是未成年人,在笔者看来,化名不仅不必要,也不应该。媒体应该以真名实姓报道的方式告诉他以及他的同龄人:你们已经是成年人,应该肩负起作为成年人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

  化名是技术化操作,“乌龙新闻”则事关新闻工作基本原则和理念。它们都和“责任”有关:前者,看似人性化,却不利于公民责任意识的形成;后者,以放弃责任的方式误导了公众。

  社会上每天发生的诸多不尽如人意的事件,大多都与“责任”的缺失有关。履行好自身责任,引导其他社会成员强化责任意识,这是我对2016年媒体的期待。

李曙明  《检察日报》评论员

来源:青年记者2015年12月下

编辑:qnj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