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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互联网算法生态规范发展四大关键点

2021-11-16 14:43:08

来源:青年记者2021年11月上   作者:朱巍

摘要:  摘 要:2021年9月,国家网信办等九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对算法生态规范发展提出了提纲

  摘  要:2021年9月,国家网信办等九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对算法生态规范发展提出了提纲挈领的四大关键点要求。从逻辑上看,算法的导向性、公开性、安全性和创新性是一个问题的四个不同角度。算法的安全性是基础,公开性是监管前提,导向性是内在要求,创新性是发展方向。

  关键词:算法;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互联网生态;数字孪生

  2021年9月17日,国家网信办等九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部旨在“管理好,使用好,发展好”网络算法应用的《指导意见》,是我国首个多部委联合针对算法监管与发展的法律性文件。全文分为总体要求、安全治理、安全监管和促进生态规范发展等四大部分,对算法应用的技术安全、制度保障、伦理责任、主体责任和生态化发展都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要求。《指导意见》所称的算法并非仅局限于网络内容推荐和自动化决策领域,包括电子商务、舆情安全、打击犯罪、技术创新、网络安全、数字孪生等多维度在内,都纳入算法监管范围。其中,促进算法生态规范发展部分,综合涉及价值取向、网民权利、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创新和确保安全等诸多方面,《指导意见》将其创造性地与网络生态管理融为一体,在网络生态大背景下,以安全保障创新,以创新促进安全,形成了算法生态规范相互依托,互为表里的四大关键点:正确导向、公开透明、创新发展和防止滥用。

  四大关键点的不同侧重方面

  (一)算法的正确导向体现在价值观层面,主要分为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三方面。按照我国《网络安全法》第12条对网络信息合法性要求的相关规定,导向性正确既是算法的价值观取向,也是算法的合法性要求。《指导意见》基于合法性要求,在结合生态治理方面,提出了算法对“正能量”信息分发的准确性和有效性,配合2020年国家网信办出台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5条,“鼓励”制作、复制和发布网络信息的规定来看,《指导意见》是将内容生态治理在算法应用领域的新结合。

  (二)算法的公开透明体现在个人信息保护与网民自我决定权层面。算法公开是一个新命题,最明确的法律规定是2021年11月1日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该法规定算法可能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决定的”,个人有权要求平台做出说明。从《个人信息保护法》角度看,算法的公开有一定的限制性条件,并非是网络平台的主动公开。实践中,哪些领域属于“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范围并不清晰,缺乏可操作性。算法公开需经过网民申请做出,从这个角度看,基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算法公开应属于平台的被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指导意见》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础上,提出了算法公开的基本原则,即保护网民合理权益、公平原则和公正原则,基本渠道是督促平台进行及时、合理、有效的公开。值得注意的是,算法公开的具体内容并非是程序本身,而是算法基本原理、优化目标、决策标准等信息。平台应将算法以网民“看得懂”的方式进行公开,平台对算法的主动公开,再配合《个人信息保护法》依申请公开的规定,多位一体公开模式,让算法达到公开透明。

  (三)鼓励创新是算法规范发展的目标。算法创新属于技术创新,是计算机基础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相结合的创新模式。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在数据分析基础上的算法应用,与人工智能技术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广义上都属于技术创新范畴。《指导意见》明确了算法技术与算法经济发展的大方向,即应与社会、经济各个领域深度结合,以算法应用提高社会经济整体发展,以技术变革带动发展社会经济治理发展。《指导意见》是我国首个将算法应用明确为技术创新的法律性文件,在此基础上,对算法研发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势在必行。结合《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算法应用的著作权登记制度、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产权登记等制度发展都应及时跟上。《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增强算法核心竞争力的要求,将算法自主研发与我国互联网产业技术发展相结合。

  (四)防范算法滥用风险是算法经济的底线。算法作为平台行为背后“看不到的手”,在近年来多领域网络乱象都普遍存在。比如,涉嫌垄断的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二选一”行为,就是通过算法决策的方式,强迫中小商家接受巨型平台不合理要求。再比如,网络短视频、直播中低俗、媚俗和庸俗的相关作品,通过算法自动化决策的方式进行推广,算法在违规作品推荐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波助澜作用。《指导意见》对防范算法风险从舆论安全、竞争秩序、网民权益、意识形态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等多维度进行界定,初步构建起算法安全的法律界限。

  四大关键点对算法生态的影响

  (一)自动化决策信息推荐领域。传统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提供网络存储、制作、发布、传播等服务,用户通过关注、搜索或门户推荐等方式获取信息源。在大数据时代,海量信息的选择主体由用户转化成算法决策,即以大数据用户画像为基础,通过算法拣选推荐的方式提供给用户。从这个角度看,算法时代是信息选择用户,而非之前形态的用户选择信息。

  《指导意见》在生态治理方面,强化了算法的公开责任,除了满足用户自我决定权之外,还强化了对网络正能量信息的算法比重,改变算法侧重商业流量迎合的做法,进一步破除信息孤岛、信息茧房的负面效应,将算法真正变成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结合的创新力量。

  (二)平台竞争秩序领域。在算法加持下的平台经济体系中,算法已经成为巨型平台攫取垄断利益,或通过算法应用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依靠算法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平台大都具有市场垄断地位,因此,算法竞争秩序在当下也成为平台反垄断的重要规制范围。

  《指导意见》特别将市场竞争秩序与传播秩序、社会秩序、舆论秩序等一并列为算法秩序法治范围。算法监管在未来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过程中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按照《指导意见》将算法应用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角度看,在平台竞争中的算法公开问题,也可能成为知识产权、平台竞争和商业秘密等相互博弈的过程。算法公开披露程度,界限和披露范围等具体规定,也许需要监管部门再另行出台相关具体规定。

  (三)舆情安全领域。算法推荐的信息对舆情的产生、发展、引导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从目前算法技术运用到舆情实践看,在网络辟谣、时政类新闻传播、权威信息源发布、舆情介入与引导等方面发挥了比较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算法推荐的唯流量化、唯商业利益化等做法,也让算法推荐的流量对社会稳定、舆情安全和公共利益造成了不小损害。

  《指导意见》对舆情信息传播的规定体现在传播算法导向和风险治理两个关键点中,从正负两个方面对算法在网络信息传播中的作用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方面,算法正面影响以加强正能量传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引导算法“向上向善”作为主要目标;另一方面,对算法可能带来的技术隐患也进行了规制,结合《网络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对算法的价值观和法律底线进行了明确。

  (四)个人权利保护领域。从算法应用最终对象来看,广大网民是算法适用的直接对象。网民涉及算法的权利主要有人格尊严权、自我决定权、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知情权、查询权等,涉及《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多部法律。网民的这些权利基础,在网络实践中很多都是通过算法的方式表现出来,比如,对某款商品或服务的选择推荐、对感兴趣内容的拣选决策、对个人兴趣点的设置偏好等。

  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将网民权利作为算法合法性基础之一,无疑是非常先进的。不过,算法侵权的认定前提是需要算法公示,网络平台并非是对算法程序代码的公示,而是通过算法模型的解释达到公示的效果。此类侵权案件,对算法技术的举证责任究竟属于平台,还是用户本身,在诉讼法中仍是尚未明确的问题。

  数字孪生时代算法规范的意义

  从产业互联网角度看,数字孪生是已经到来的时代。这次《指导意见》是九部委联合颁布的,其中还包括工信部和科技部。如果结合《指导意见》关于算法与社会、经济各领域深度结合的提倡看,关于数字孪生算法应用也是其应有之义。工业互联网数字孪生的主要表现方式,就是数据的可视化、数字仿真技术、产业的数字化变革等。算法在数字孪生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既包括利用人工智能的演算模式,也包括数字映射的决策判断,还包括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修正重组。

  《指导意见》将算法全面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本质是算法的产权化,这对工业互联网和产业互联网数字孪生的技术变革将起到关键性作用。相比之下,大数据产权尚未被明确为知识产权,即便是《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也仅涉及数据中个人信息权利归属问题,鲜有涉及数据产权问题。因此,《指导意见》对算法产权的明确规定,算得上我国数字孪生法治化时代关键一步,下一步也许仍需要数据产权的明确,算法与数据产权明晰的双头并进,才能让数字孪生在我国互联网产业变革中发挥更大作用。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信息社会50人论坛成员)

来源:青年记者2021年11月上

编辑:范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