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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赵 金 嘉 宾:椿 桦:媒体评论员 鲁 宁:东方早报首席评论员 王石川:人民网评论员 余玉花:华东师范大学教授
主持人的话: 9月19日,广电总局叫停宁赣晋3省级电台4套涉性节目。这是继9月5日对四川和成都电台夜间节目被批淫秽不堪发出通知,9月13日叫停湖北人民广播电台等5电台涉性节目后,广电总局在短短半个月中打出的第三记重拳。 广电总局下过很多条禁令,通常都会被议论为是“多事”,独独这一条,上上下下一片叫好称赞之声。作为公开展示的广播电视节目,它们为何丝毫没有自我控制的能力?对于批评声不绝于耳的节目,“把关人”为何充耳不闻,非要等到广电总局一纸禁令下来,才似乎“突然”发现了自己的问题?电视人要么高高在上(我播什么你就看什么),要么把自己降到极低(你想看什么我就播什么),受众和节目的良性互动什么时候能够真正形成?广电总局的系列重拳使得这些问题再度受到关注。
椿桦:封杀低俗节目,怎一个禁播了得
广电总局近来很忙,为了封杀低俗节目,不到3个月就连发了若干道“禁播令”——6月18日,以播放丰胸等违规广告而著称的宁夏电视台和甘肃电视台综合频道被禁播所有商业广告;8月15日,重庆电视台的“第一次心动”被禁播;9月5日,四川成都两家电台“低俗下流”的“五性”节目被叫停;9月13日,湖北、湖南等5家电台的11套广播“五性”节目被禁播。 封杀这些低俗节目虽然让一些“人民电台”不太高兴,但是人民却很高兴。一项调查显示,广电总局禁播低俗节目,赢得了96.4%的支持率。压倒性的支持率表明广电总局整治的方向非常正确,但整治的效果却难以令人乐观。仅仅分析一下上面的若干“禁播令”,就可以发现,一些广电媒体对“禁播令”并不非常害怕,“我行我素”者依然存在。 按照杀一儆百的心理效应,6月份对两家电视台的广告封杀令,应当可以基本杜绝恶俗的“卖胸”广告,但直到现在,我们的观众仍然不得不面对“波涛汹涌”的广告;9月初对四川两家电台“五性”节目的叫停,同样没有让5家省级人民广播电台噤若寒蝉。尽管现在又对他们发了一道“五性禁播令”,但就在第二天晚上,我在坐的士途中还是听到了某个电台中有“性专家”向“阳痿患者”传授“坚挺”的秘诀。“禁播令”之所以难禁低俗节目,我认为主要原因是对行政命令依赖过度,行政命令在实施过程中,又至少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广电总局对广电媒体没有垂直管理权,却动用了“垂直打击”的整治手法,明显缺乏问责的效力支撑;二是行政处罚的力度太小,没有足够威慑力。譬如关于行政处罚,到目前为止,最权威的法律依据是《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但这个条例作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实质仍属于行政行为,跟法律效力没有可比性。例如条例规定的最高罚款,也不过区区几万元,这个数目仅相当于几秒钟的广告收入而已,与法律制裁相比,无异于九牛一毛,即使对违规者重复处罚,也不过是多拔一两根毛罢了。而美国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在电台中讲淫秽语言或在电视上露体,每次最高可被罚款32.5万美元。三年前,女歌手珍妮·杰克逊因为在电视上露了一下“点”,电视台被罚了55万美元。 广大人民之所以强烈不满低俗节目,无非是因为节目充满误导与诱骗,就这两项,足以让一些涉世不深的青少年走向犯罪边缘。一些广电媒体在探索群众喜闻乐见的节目方面黔驴技穷,但在培养低素质听众与观众方面却表现出惊人的创造力。从这些严峻的形势来看,强化问责,健全法律是当务之急。否则,说不定一些电台与电视台又会创造出什么花样来。 鲁宁:低俗节目顶风播出为哪般
2006年以来,广电总局持续与部分省级及省以下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部分播出节目的“低俗”和“淫秽不堪”作斗争,制定下发十余项规定,组织全国广电系统全面抵制低俗之风开展“扫黄”专项行动。对继续顶风作案的广电播出机构,广电总局也三番五次出手。 然而,直到9月广电总局再出重手为止,对此类涉性低俗节目,许多广电播出机构似乎始终爱不释手,像染上了大烟瘾,非但戒不掉,反倒继续照“抽”不误。我们认为,广电总局节目内容监管权威一次次遭到挑战,直接原因大致有二: 第一,广电总局孤军作战。按照职能分工,地方上的广电局最该对播出内容实施面对面的直接监督,可缘于地方广电局与广电播出机构某些特殊的利益关系,它们更像不拨不动的棋子,甚至拨了也常常不动,或者是不情愿地动一动。如是,面对数以千计的广电播出机构,不管广电总局如何发力,面对普遍的“擦边球”现象,是无论如何管不过来的。这无疑助长了少数人顶风违纪的侥幸心理。事实上,由于监管鞭长莫及,地、县两级广电播出机构的某些频道和节目的内容更加肆无忌惮、低俗不堪。 第二,广电总局查处此类涉性低俗节目,其最大权限只能停留于叫停节目播出,无权对放纵和放任此类节目的地方广电机构负责人追究领导责任,而地方当局出于多重上不了台面的考虑和忌讳,一般不会轻易动人头。这等于进一步放纵和放任了节目的“低俗”直至“淫秽不堪”。事实也正如此,尽管广电总局频出重手,可我们迄今没读到一条有哪家广电播出机构负责人因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新闻。 众所周知,各级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作为国有新闻媒体,作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传播机构,作为国家文化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包括作为传统的全民事业单位,国家就不能将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作为“自收自支”单位推向市场。但一些机构认定马无夜草不肥,在岔道上越走越远,终致广电总局祭出重拳。面对较普遍的为五斗米折腰现象,在整个事态的演变、发展、蔓延过程中,不消说地方监管机构常常“心肠软”,即便广电总局,对存在多年的“擦边球”现象,除了鞭长莫及,也是“无为”加无奈,只有当事态不断恶化,严重危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时,才不能不出重手…… 为五斗米折腰无疑是自我堕落,这种情况不仅广电播出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众纸媒包括如今的主流新闻网站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以往,抑或说在“自收自支”的初始阶段,媒体尚可拿“吃饭第一”抵挡社会舆论之抨击。然而到了今天,以全国广电系统为例,2006年全年广告收入已超过1000亿元,就总体言,不但生存无忧,而且还出现“暴利”的端倪。依我们所见,为利而“低俗”甚至“淫秽不堪”,已不是单纯的“为稻菽谋”,而是政治上自甘堕落,是败坏党和国家形象,是自我作践媒体公信力,是自砸日后的饭碗…… 为此,呼吁包括纸媒在内,所有的新闻传媒机构都要自尊自爱。同时,我们也希望,若继续坚守现有新闻管理体制,监管机构还得下决心纠正媒体的“泛市场化”生存法则。
王石川:猛药也要看疗效
从坚决抵制低俗之风到叫停选秀节目《第一次心动》,从叫停整容变性及侵犯个人隐私节目到紧急喊停五类电视购物节目,最近,广电总局频打组合拳。可以说,广电总局的每一记招数都赢得了公众的击节赞叹。这说明,政府部门的决策一旦符合潮流,尊重民意并与民意形成良好互动,就具有强大的感召力和认同度。 不过,猛药虽好,能否见效,仍需观察。正如《中国青年报》报道,民众对禁令能起到多少约束作用也有怀疑。在76.7%的受访者看来,光靠广电总局“不准这样”、“不准那样”是无法解决电视节目的格调问题的。不少人之所以忧心忡忡,实在是因为现实中有着太多的前车之覆。基于盘根错节的利益纠葛,一纸禁令常常会面临“无可奈何花落去”的尴尬。 恶俗的选秀节目该不该被叫停?整容变性节目该不该被叫停?某些电视购物节目该不该被叫停?毋庸置疑,答案是肯定的,并且早该叫停了!某些选秀节目的庸俗、低俗和恶俗,早已臭名昭著,但在观众的唾骂声中为何安然无恙?至于一些涉及变性的节目,其“画面血腥、恐怖、暴露,格调低下,活动组织奢华铺张”等诸多劣迹,也早已让观众忍无可忍,为何在广电总局下发叫停通知前一直毫发未损?一些电视购物节目更是“罪名”累累,甚至是明目张胆地行骗,有人列举其六宗罪:夸大功能、名人代言、拉大旗、“换脸”有术、超级暴利、逃避监管。来自工商部门和消协的数据则显示,电视购物的投诉一直名列前茅,且呈逐年上升之势。既然如此,为何某些电视购物节目时至今日才被紧急喊停?名人代言虚假产品更是当今广告乱象中的一大毒瘤。在诸多的代言风波中,因案件曝光,许多明星遭到公众谴责,但有谁身败名裂?值得追问的是,为何我们的明星身陷代言风波却可以抽身而退,仍然悠哉游哉? 尤其耐人寻味的是,有些电视台偏偏把禁令当作耳旁风。比如,一些明星代言的虚假广告不是仍然在一些电视台播放吗?再比如,早在2003年,广电总局就颁发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内容低俗、误导消费等存在导向问题的各类广告;各播出机构的每套节目中,每天播放广告的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20%……在其他时间播放电视剧时,每集中间允许插播一次广告,插播时间不得超过2分30秒。为尊重群众的生活习惯,《办法》规定在用餐时间,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治疗脚气、痔疮等类药品和妇女卫生用品等类广告。仔细打量该《办法》,再联系当前广播电视的一些乱象,我们遗憾地发现,广电总局的禁令遭遇了软抵抗,一些电视台甚至直接将禁令弃置一旁。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广电总局面临如此尴尬实则有着深层的原因。在现实语境下,“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业已从潜规则变为显规则,这就是群众常说的“政令出不了中南海”的一种表现。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在利益驱动下,一些电视台利令智昏,选秀节目、购物节目和名人代言的广告等等都是其摇钱树,一旦老老实实地接受整顿,不啻于自断财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如何在法制的轨道上谋取利益,如何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高扬社会效益,当不合理的节目被整顿后,如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这考验着许多电视台决策者的智慧。
余玉花:媒体要正确看待“性开放”
近年来,性话题、性节目在某些媒体上频频“亮相”,节目的内容也越谈越隐深,越做越暴露,大有“晒性隐私”之势。一些大众媒体热衷于“性隐私”,其背后自然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因为“性”是人的社会关系和人自身最隐私的部分,既为隐私,就常常为人们所好奇,尤其是尚不谙人世的青少年对其好奇心更为强烈;性隐私不同于其他隐私,还具有某种生理刺激性,好奇加上刺激,通常能带来高收视率和听众群,从而能给主办媒体带来高额的广告订单。某些媒体正是抓住了涉性节目对媒体受众独有的“吸引力”,为了追逐经济利益,罔顾大众媒体的伦理责任,肆意而为,贻害大众特别是青少年。 然而,需要深究的是,某些大众媒体在涉性节目的制作、播出上如此的“胆大妄为”,是否仅仅出于经济利益的趋动呢?除了追求广告订单之外,还有没有其他的原因呢?笔者认为,除了经济的因素以外,还有两个原因:一是媒体之间存在的片面竞争,其主要标志是唯高收视率和高收听率是从。这使一些媒体挖空心思去制作能吸引人们眼球和迎合受众心理(包括庸俗心理)的节目,于是,“性”成为媒体争相制作的主要题材之一。二是某种“开放性理论”对媒体的影响。我们注意到,有些媒体制作涉性节目似乎有其“正当理由”,那就是媒体的制作人把涉性节目看作是“挑战传统”、“题材开放”的一种“创新”举措。在他们看来,在一个开放的时代里,性的问题不必隐晦,完全可以成为大众讨论的话题。这种所谓性开放创新的思路正是来自一度盛行于网上的某种“性开放”理论。事实上,问题不在于性的保守与开放之争,而在于对于性开放的理解、性开放的目的、性开放的程度和范围,以及性开放对社会的伦理责任。 不可否认,中国传统文化在这方面是“保守”的,而传统性文化的保守性主要就是对妇女的性压迫和性奴役。无论是“大红灯笼高高挂”还是男子的“妻妾成群”,无不是女性受奴役的真实写照。由此,对传统文化之糟粕的革命性的举动,应该是对妇女性痛苦的解除,使妇女在法律的保护下,获得婚姻自主和人权平等。然而,而今所谓“性开放理论”对现代社会卖淫嫖娼、换妻、“一夜情”、“包二奶”等行为的容忍和纵容,以及泛滥于某些书刊视频上的色情文化,却无不是以丧失妇女的性人格为代价的。从这一点来看,此等“性开放”与“性保守”在本质上没有大的区别,即没能使妇女获得真正的人性意义上的解放。 这种“性开放理论”的偏差,还造成了社会对此的信号放大与滥用,一些大众媒体无限度、无节制地制作、播放涉性节目即是典型一例。性的问题不是不可以讨论,我们当然反对传统文化中视性为禁区的做法,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与这个时代的许多问题一样,人们对性问题有种种不同的看法,需要通过讨论来得到合理的结论,这些当然没有疑义。但是对此的讨论必须要有限度:第一,讨论只能在成人之间进行,未成年人不宜参与;第二,讨论应选择适当的场所进行,其报道要慎重;第三,大众媒体不能报道传播涉及性行为、性生活细节的内容;第四,相关的科学知识的节目应遵循私密无害的原则。 为什么要以谨慎的态度对待性问题,反对过于开放的所谓性理论?这是由性问题的特殊性决定的。首先,性具有生理本能的冲动性对人产生的双重伦理后果。这种被弗罗伊德称之为“利比多”的性冲动,虽然是人们快乐产生的源泉之一,但同样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可以说也是人们性犯罪的根源之一。当然,性冲动不会无缘无故地发生,而是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的。广电总局所禁止的“五性”节目,就是属于可能诱发性冲动的节目。这些节目对于控制能力弱的青少年来说,不利于他们身心健康发展。其次,性不仅具有生理功能的自然性,而且是人类社会内容的重要来源。人类因为性才有不同的性别,才有爱情、家庭和社会,所以需要珍视人类的性、维护性安全,由此而产生了性隐私。这种具有伦理意义的性隐私不因社会的变化如社会的开放性而丧失其价值,相反,社会越是开放越是需要性隐私,性隐私的伦理价值也越加突出。 马克思说过,从人的性态度和性关系中“可以判断出人的整个文明程度”。事实上,性隐私的伦理价值,是个体人格形成的重要源泉之一,这也是现代法律维护隐私权的重要根据;性隐私更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需要,因而成为道德羞耻感形成的源泉。人类的发展史和儿童的成长史皆证明了人的羞耻感和文明度来源于对性隐密的需要,无论是自我的或是他人的性暴露,都是人的羞耻感所不能容忍的。只有无耻之人才会赤裸裸地津津乐道性行为、性生活,而现实中大多数贪官也正是从性羞耻感的丧失而走向堕落的。 以此角度检视“人的整个文明程度”,性隐私对于社会来说,是家庭和社会和谐稳定不可缺少的条件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说,现实生活中一切低俗、色情、下流的东西的存在,都是对性隐私的伦理价值的破坏,也是对人类社会文明的某种破坏,不仅腐蚀人的心灵,摧毁人的羞耻感,危害了社会风气,使人荣辱不分,美丑颠倒,更会冲击家庭的情爱关系,造成不稳定的因素。因此,维护性隐私的伦理价值,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维护社会、家庭的和谐稳定,维护文明的基本取向。对此,人人都有责任,作为大众媒体更应责无旁贷,自觉履行应有的伦理教化责任。○
来源:青年记者2007年10月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