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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要强化著作权意识
时间:2008-02-01 10:29:00  作者:;  来源:

  ●  马  莉

  著作权亦称版权,即法律赋予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者的一种专有的民事权利,也就是作者的权利。编辑工作与著作权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可以说,从编辑向作者组稿起,到接受稿件、编辑加工、发稿、出书,以及出版以后,凡是涉及到书稿的问题,几乎都与著作权(版权)有关。这就要求编辑工作人员必须在著作权法律范围内工作,必须在作者或著作权人所授予的权利范围内工作,超出这个范围去处理问题,就要犯错误,就会造成侵权。

  著作权的特征

  专有性。著作权同所有权一样,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著作权为著作人所独占,著作权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法律保护。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任何人不得使用其作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域性。著作权作为一种依法获得的权利,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只限于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境内。在该地域之外是否有效,须由国家(地区)之间的著作权相互保护关系来决定。
  时间性。著作权不是全部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的权利,其中的财产权和发表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定保护期限,有关作品便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供全人类共同使用。
  复合性。 著作权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位作者在创作完成一部作品后,不仅享有署名权等人身权,还有因其作品被以后各种方式使用或转让而获得报酬的财产权利。

  编辑要明确自己的职责

  编辑是出版社、期刊社内对他人作品进行审读和编辑加工以达到出版或刊登标准的人。一般说来,编辑不但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而且具有渊博的知识、扎实的语言文字工夫、熟练的业务能力。他们对书稿的审读和编辑加工付出巨大的劳动,是属于精神产品加工的创造性劳动。尽管如此,编辑的劳工仍属于加工性劳动范畴,都是特定的、应尽的职责,与作者创作作品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不同。作者享有著作权,编辑却不能享有此权。因此,编辑决不要因为自己加工过某部书稿或修改过某篇文章,就想同作者的身份一样,享有署名权或获得报酬的权利。
  编辑要注意掌握书稿加工和文章修改的尺度。任何人不得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这是作者的权利。编辑和作者要平等合作,互相尊重。编辑既要尊重作者的权利,又要按照出版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审读和加工书稿。对书稿中涉及到的政治观点、学术观点等体现作品实质性内容的部分,不能擅自修改,因为这些内容是作品的核心,也是作者苦心经营的结果。但编辑可以提出意见并与作者商榷,或建议作者进行修改。对于个别作品政治观点确有问题、作者又不予修改的,出版社、期刊社可不予出版或发表。对书稿中涉及到的知识性、常识性内容,如果发现问题,要注意根据有关资料进行核对,不可想当然地修改,否则可能损害作者声誉。

  不干涉作者间的著作权关系

  这主要是针对合作作品而言的。合作作品的数量较多,合作作者之间的关系复杂,且多数事先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所以出现纠纷较多。作为出版这类作品的出版单位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处于被动地位,甚至侵犯作者的著作权。笔者体会,以下几点应特别注意:1.要与合作者签定较详尽的出版合同。合作作品的作者比较多,编辑有时不可能与每一位作者接触,只能与其代表进行磋商,签定合同。作者代表的身份,不能以其职务和地位确定,应要求其出示有关文字材料加以证明。合同的内容力求完备,对署名顺序、署名方法、编辑加工后书稿的审定、稿酬的领取方法等尤其要填写清楚。2.不要干涉合作作者的署名权。关于如何署名(包括署名顺序、署真实姓名还是署笔名等),应由作者自行协商。如果合作者较多,而在封面上不能全部署名,编辑不要擅自确定署谁,而应让合作作者的代表提出具体意见。3.不要干涉合作作者之间的稿费分配问题。对于稿费,最好一次性交给合作作者的代表,至于作者之间如何分配,编辑不应干预。
  总之,搞编辑工作,天天审读和加工书稿,常常和形形色色的作者打交道,涉及到大量的著作权问题。要处理好这些问题,就必须加强著作权法的学习,增强著作权概念,使编辑工作纳入法律的轨道。
  (作者单位:山东卫生报刊社)

 

  来源:青年记者2007年12月下

编辑: 栾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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