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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震报道颠覆了过时的“负面报道”概念
时间:2008-07-25 15:43:00  作者:;  来源:

  ●  本刊学术顾问  范以锦


  汶川大地震震惊中国、震惊世界;而政府的救灾行动和媒体的开放性报道又震撼了中国、震撼了世界。地震是坏事件,可称为负面事件。但由于政府处置得力,媒体快速反应,将全民族的力量凝聚起来了,其产生的正面影响力不可估量。因此,这次的成功实践可以说颠覆了过时的、模糊不清的“负面报道”概念。

  负面的事件,巨大的正面影响力

  我们过去对自然灾害等负面事件的公开报道时紧时松,而这次的大地震报道的开放度是前所未有的。
  汶川大地震报道是灾难报道的重大突破,主要体现在:少有的新闻放开,少见的云集突发事件现场的大规模记者群,从未有过的多媒体联合作战显现的多视觉、立体式的报道。而贯穿在整个报道中,所展现的人性化的报道理念更值得称颂。
  用记者云集来形容传媒力量,并不夸张。许多媒体在成都设有记者站或派有常驻记者,他们第一时间获悉地震消息后便奔向灾区,接着各媒体总部也迅速行动。仅南方报业传媒集团下属的南方日报、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21世纪经济报道报系就有170多人去了灾区。不少地市的媒体也派人到了现场采访。地方媒体有的是自己想办法进入,有的是通过各类救援队随同进入,目睹了受灾场面和抢救的动人情景,与中央媒体互为补充,弥补了单一媒体报道的不足。在地震前方的记者紧张采访的同时,后方记者有关支援灾区的采访也紧张进行,与前方形成有序的互动。政府部门对媒体的采访和信息的提供完全是开放的,社会方方面面对媒体的采访也持欢迎和支持的态度。正是有了开放的传媒环境和各路记者的联合作战、全方位展开,才出现了从未有过的连续的电视现场滚动报道,从未有过的报纸版面视觉和详尽的灾难及抗灾报道,从未有过的传统媒体与网络等新媒体连续不断的互动,形成多层面、多品种的立体式的报道,内容和内涵都很丰富。
  报道的重大突破还体现在报道理念的更新。过去我们对灾害的报道往往当作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有些报道表面上很政治化,但由于欠缺人性化的表达,加上某些报道一味地唱“政治”赞歌,宣传味太浓,却未必能达到“政治表达”的目的。媒体对这次地震的报道当然也讲政治,但更重视人道主义的普世价值,集中体现了以人为本,不乏人性化的内涵,对人的尊严的报道前所未有。比如让受众全面了解灾害本身,把珍惜生命、抢救生命放在首位。救援人员以及国家领导人对受难者的关怀,在报道中也紧紧抓住人性的一面,表达充分。尊重生命,不仅要反映全力抢救伤员,还要体现对死难者的尊严的维护。悼念期间,时政类、综合类的媒体的头版都是黑白色的,都突出了悼念主题,使死难者享有国葬的无上尊严。人的价值得到充分的重视,其产生的力量是无穷的,全民族的力量凝聚起来了。地震灾害是负面的事件,但政府强有力的处置和媒体负责任的报道,产生了巨大的正面影响力。

  更新观念,从“负面报道”的阴影中走出来

  这次大地震报道体现出从未有过的透明和开放,适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不久。是条例作用使然?是吸取了其他重大事件因未及时公开带来一系列麻烦的教训?还是考虑到网络等新媒体的强大力量?应该说都有关,要从综合因素来考虑。但最重要的还是观念的更新,这次大地震报道的大开放,可以说是思想观念的大解放,新闻执政理念的大提升。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订和公布,当然为自然灾害报道的更加开放提供了制度化的政策依据。但政策、制度不是万能的,不可能考虑到每个细节。多年来的经验表明,政策出台的同时,还会有人研究对策,好经被歪嘴和尚念歪了。即使无心歪曲,但理解程度不同,贯彻执行的力度也会不同。就拿“信息公开”来说,是能公开的都尽量公开,用足政策;还是找个“合理”的说法,非常有限地公开呢?还有,靠谁来公开?是让少数媒体公开,还是让尽量多的媒体公开?这些涉及到的具体操作手法是无法定量的,制度、政策有可能在冠冕堂皇的“合理”解释中打了折扣。
  所以,我们在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时,不仅要关注条例本身,还要用新观念来解读和用新观念来善待担负传播功能的媒体。用什么样的观念来对待,其贯彻执行的效果是不一样的。要更新观念,就必须认真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有些事件,我们国家处置非常及时、非常得力,真理在我们一边,可惜的是:我们未及时让媒体介入公布,延误时机,带来麻烦,留下遗憾。
  这次汶川大地震的报道,随着观念的更新,媒体强大传播功能的发挥,人们透过媒体看到了中国人的伟大精神和巨大凝聚力,不仅感动了国人,也感动了世界。外国媒体对中国政府的处置能力和媒体的良好表现赞誉有加,就连惯于用“有色眼镜”看中国的某些西方媒体也无可指责。灾难本身是负面的,通过媒体负责任的报道产生了巨大的正面影响力。因此,可以这么说,这次媒体的报道颠覆了一个过时的、模糊不清的概念,就是所谓的“负面报道”。究竟何为“负面报道”?有些学者在研究“负面报道”的概念时,限定在“天灾人祸”这类“坏消息”层面。局限于此,也就罢了。但如今已被一些人延伸开去,放大到舆论监督,扩大到只要是影响自己的政绩和形象、令自己心里觉得不舒服的报道,皆斥之为“负面报道”。而且延伸开去的说法,越来越无边际、越来越流行。
  更新对灾害信息公开报道的观念,必须弄清“负面事件”、“负面报道”、“负面影响”的不同概念和层次。灾害这种坏事属负面事件,它是客观存在的。怎么报道是主观意志的东西,可能是好主意:从积极方面去引导舆论;也可能是坏主意:从负面去炒作。但有的人将负面事件这一客观事物,都说成是主观意志的“负面报道”,更与报道效果“负面影响”联系在一起。只要是“负面事件”,就被认定是“负面报道”、“负面影响”,三者完全等同起来,归为有限报道之列,甚至列为禁区。因此,媒体和政府部门要真正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行为准则,就必须更新观念,从“负面报道”的阴影中走出来。

  分类实施“负面事件”公开,政府与媒体共同珍惜良好的舆论空间

  汶川大地震发生之后,政府部门、媒体和受众,救援者和灾民,各类社会角色之间显现出少有的互相信任。政府信息的开放、透明与媒体的使命、责任,有机结合在一起。有人问,这是不是特例?会不会延伸到今后的其他突发事件的报道中?我认为,这次的开放性报道是良好的开端,其经验要认真总结,对今后的报道应有所启迪。总的趋势应是越来越开放的。当然也不可能将这次的做法完全“复制”到所有的突发事件报道中,媒体和政府都要依据不同情况分类管理、积极应对,共同珍惜和营造良好的舆论空间。
  政府部门从这次信息传播的良好效应中,可以体会到传媒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感受到我们传媒的成熟和可以信赖。过去有些本来应该及时报道的突发事件为什么不让传媒报道?除了“负面报道”的观念作祟之外,还因太低估了我们传媒人的觉悟、水平和能力,同时也与有关部门未全面权衡利弊有关,怕记者报道不太准,怕记者到现场影响工作,觉得媒体老是来惹麻烦的。大量记者到突发现场采访报道,不可能没有问题,正如我们的政府官员有时也会说错话一样。但我们要看到利大还是弊大。就拿这次大地震报道来说,采编中也有一些问题,然而总体效果多好啊,我们看到了新闻开放与记者使命感的结合。我们从中应该体会到,如果没有媒体及时将灾区的悲哀、救援者的壮举、政府的关怀传播出去,怎能将全国人民乃至海外华人凝聚得如此紧密?怎能感动世人?我们的记者表现出的不仅有新闻理想和抱负,还有非常理性的职业精神。把民族的悲欢作为自己的悲欢,把民族的命运作为自己的命运,媒体在国家整合功能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媒体如此快速、透明的报道所形成的凝聚和团结,是不可估量的。所以有关部门要思考:以后的“宣传”该怎么做?
  当然这不仅要靠政府部门的支持,也要靠媒体自身的努力。这种努力,包括珍惜良好的舆论环境,增强责任意识,敢于担当和善于担当。这涉及到今后能否复制这次开放性的报道方式。其实,任何国家对不同的突发事件的开放程度都会有差异,就拿中国来说,群体事件肯定不可能像抗震救灾这样开放报道。突发性事件报道,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方面,也可简称为“天灾人祸”。天灾往往是难于抗拒的,无法追究个人的责任,除非明知灾害要到来,未认真做好防范工作,或灾害发生后救灾不得力。社会事件则不同,它会涉及到人,涉及到各种利益关系的博弈。社会事件一般来说是人为的,但有敏感和不敏感两类,比如交通安全事故,它没有多少敏感,更谈不上政治敏感。群体事件涉及到社会的稳定问题,因此比较敏感,很多人还称之为政治敏感。群体事件,有的完全是肇事者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煽动不明真相的人无理取闹,有的则是我们政府部门或相关单位的工作失误、某些腐败行为引发的。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处置方法,包括对新闻的开放度,新闻人应理解其中的缘由。
  媒体和政府部门都要珍惜这次抗震救灾中形成的良好舆论环境,认真总结历史的和现实的经验,更自觉承担起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作为媒体,在这个问题上强调责任感,其实就是什么该报、什么不该报要服从事件处置的大局,立足于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作为政府部门,也要更新理念和以高度的智慧对待信息的公开和媒体的开放,能开放的都应尽量开放。有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尚方宝剑,有了这次开放性报道的成功经验,应该推动我们观念的转变,使突发事件的开放性报道积极有序进行。

  (作者为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来源:青年记者2008年6月下

编辑: 栾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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