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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纸馅包子”假新闻的一点思考
时间:2007-11-13 16:52:00  作者:;  来源:

  ●  臧  燕

  今年6月中旬,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透明度》栏目组临时人员訾北佳化名“胡月”,编辑制作了专题片《纸做的包子》,并于7月8日在北京电视台播出。
节目播出后,社会反映强烈。几乎国内所有的电视台、网站、纸质媒体都对此进行了转载和报道,美国、日本等国外媒体也进行了相关报道,一时间舆论哗然,群情激愤,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国家形象。
  7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成立专案组对此进行立案侦查,发现此节目是訾北佳一手策划、编造的虚假新闻。
  7月18日晚,北京电视台在“北京新闻”中公开向社会道歉。
  8月1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訾北佳因犯有损害商品声誉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至此,“纸箱肉馅包子”假新闻一事似乎尘埃落定,但它造成的恶劣的社会影响并没有随着事情的结束、电视台的公开道歉而消失,相反,它引发了人们诸多的思考,使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们的媒体、我们的新闻人。
 
  “纸馅包子”假新闻的发生机制

  一、制度层面的缺失。这一层面的缺失表现为新闻业缺少相关法律的支持与约束以及行业内部的制度规范。“新闻媒介的管理包括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宏观管理指国家对新闻媒介的调控; 微观管理指新闻媒介内部的自身管理”①。前者主要是指新闻法规,后者主要是指行业自律。
  1.新闻法规的缺失。通观世界的新闻法规大致有三种类型 :以立法的形式颁布的《新闻法》、判例法和写入其他法律条款中的相应的新闻法规,我国就属于第三种情况。但无论哪种新闻法规,它要解决的核心问题都是“保护新闻自由,同时必须防止滥用新闻自由,从而在确保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鼓励新闻媒介满足公众需要,促进国家发展”②,毫无疑问,“纸馅包子”事件完全背离了这一要求,是对新闻法规的公然挑战。可以说,此次假新闻事件不是新闻法缺位的第一个漏网之鱼,也不会是最后一个,堵住漏洞,加强新闻立法的建设,已势在必然。
  2.行业自律的缺失。一条新闻从最初的采访到最后的播出,犹如一条环环相扣的链条,需要许多人的共同配合,“纸馅包子”假新闻事件从表面上看是北京电视台《透明度》栏目组工作人员审稿不严、追求轰动效应造成的,但从更深的层次来看则是行业自律的缺失。行业自律不仅仅是一家新闻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还应包括同行业之间的相互监督,唯有这样,才能形成强有力的自律机制。然而就目前来看,我国的行业自律远没有发挥其监督功能。比如说,假新闻出现后,我国新闻媒体通常采取的补救措施就是向社会道歉、扣发采写假新闻记者的工资奖金,或者予以开除以平民愤,但即使被开除,他也还会随后供职于另一家媒体,可谓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这就为假新闻的再次出现埋下了伏笔。而西方媒体的做法却是一旦被发现采写了假新闻,就被取消其记者的资格,其他任何媒体都不得雇用,这样虽不能根本上消灭假新闻,但至少减少了一个写假新闻的人。
  二、操作层面的不足。在这一层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把关不严、唯收视率至上、追求轰动效应、迎合受众的猎奇心理等诸多方面,并且与媒体人的道德操守、职业素质等因素交织杂糅,犹如藤缠树一般难分难解。
  当下,有些媒体为了追求轰动效应,提倡“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的新闻价值观,但不论是哪种价值观,其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吸引受众,提高收视率,增加发行量。
  为提高收视率而挖空心思找新闻,这本无可厚非,但错就错在为单纯追求收视率而大肆报道血腥的、凶杀的、低级庸俗的内容,甚至在没有新闻的情况下创造新闻。正如“纸馅包子”假新闻事件中,“导演者”訾某为了寻找新闻线索,连续几天到早餐摊点买包子,但都没发现质量问题,最后为了交差,就亲自授意卫某等人共同导演了这场闹剧,在这里, 媒体人的职业素养、新闻的真实性都让位于高收视率背后的经济效益,媒体人的道德坚守在高收视率的虚假光环中被肢解。当然,我们不能因出现个别的虚假新闻就否定整个媒体,但这至少折射出了高收视率下被扭曲的新闻价值观。
  同时,在这一事件中,把关人的疏忽甚至缺位以及受众的猎奇心理、追求刺激的心态也是假新闻滋生的土壤。据报道,在有关部门对这一事件的调查中发现了这则新闻中的六大疑点,然而就是这样一篇疑点重重的新闻稿件在后期的制作、审核中竟然没有一个人提出疑议,这至少说明了把关人的失职,因为任何的报道都必须确保其真实性,尤其是批评性、揭露性的报道更是不能有丝毫的差错,否则被损害的不仅仅是媒体的权威性和可信度,还有被曝光企业或个人的名誉和形象,那将是无法挽回的损失。显然,这则假新闻的出笼就是缺少了一种质疑精神和认真负责的职业理念,只是觉得它够反常,够刺激,不经任何查证就播出,表面上是栏目组人员的疏忽大意,实质上却是把关人的缺位。

  对“纸馅包子” 假新闻事件的理性反思

  1. 完善媒体用人机制。目前国内的大多数媒体都实行聘用制,这就为人才的合理流动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但其中也存在着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就是唯才是举,却忽略了人的道德品质和职业素养。为了抓收视率,创品牌栏目,提高经济效益,只要是有奇思妙想的人就敢用,而不问其道德品质的高与低,这种做法本身就值得商榷。
  媒体人不仅要具备熟练的业务技能,还必须有较高的政治素养,高尚的职业道德,忘我的奋斗精神,这就要求媒体在用人上必须严格把关。此次事件恰好暴露出了媒体用人机制的不足。
  2. 恪守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的运作规则。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效益是企业运转的核心追求,媒体的“事业性质,企业管理”的双重角色使得它不可能超脱这一追求之外,所以,媒体对经济效益的追求是现代社会的题中应有之意,但媒体毕竟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它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它的社会效益永远高于经济效益,决不能牺牲社会效益谋求经济效益。目前,很多媒体都在走商业化的路子,眼睛盯着经济,甚至为了收视率不惜淘汰一些社会效益颇好的节目,这种做法无异于舍本逐末,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其结果必将是得不偿失。
  3. 提高受众的媒介素养。受众不是被动的接收者,它是传播活动的间接参与者,所以受众的需求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传播者对传播内容的选择。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节奏日益加快,焦躁、不安、空虚、无聊几乎成了人的通病,,所以,媒体就投其所好,满足“上帝”的需求,大量制作、传播轰动的、耸人听闻的、血腥的、反常的能刺激人们神经的内容,再加上电子媒体可以以假乱真的传播效果,久而久之,会对受众造成误导,使受众的辨别能力降低。因此,提高受众的媒介素养是间接优化传播内容的重要途径。
  4. 加强传播法制建设,强化行业自律。新闻法规是依法管理传播行为的主要依据,它具有法律强制性。加强新闻法规建设,不仅能保障新闻自由,而且还能惩处违法乱纪者,确保传播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惩。行业自律是媒体的自我约束,是由内而外的一种自觉行为。传播法制和行业自律的两相结合是从法律、政策、制度的高度对媒体的管理与约束,会有力地规范媒体的传播行为。

  注释:
  ①②李良荣,《新闻学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 179页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来源:青年记者2007年9月下

编辑: 栾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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