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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和谐社会中的媒体责任
时间:2008-05-12 15:15:00  作者:;  来源:

  ●  史  杰

  毫无疑问,“和谐社会”一词是近年来传播频率最高的关键词之一。伴随着一系列重大民生政策的出台,和谐之风正逐步融入我们的生活。传媒是整个社会生活运转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媒体的舆论引导作为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动员群众的强有力工具,在建设和谐社会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笔者认为媒体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应当担当起如下的社会责任。
 
  搭建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和谐桥梁

  我国的和谐社会建设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关键时期提出并展开的,它既是一个“黄金发展期”,又是“矛盾凸显期”, 社会结构和利益关系比较复杂。媒体在此时需要大力发挥桥梁作用。
  建好桥梁,就要想政府所想,急群众所急。发挥传媒优势,使“上情下达”、“下情上传”两者结合起来,形成舆情互动,进而使党的主张和群众的意愿有机统一起来。应该说,每年的两会报道是舆情互动的典范,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代表公众利益建言献策是标准的下情上传;人大要向公众汇报相关的政策制定及实施情况,这是上情下达。而媒体的集中报道则打通了这种双向传播的渠道,加大了这种上传下达的透明度和力度。
  做好桥梁,就要创新媒体传播的新手段,达到和谐传播的目的。比如说,电台可以把相关部门负责人请进行演播室,让群众打电话或者发短信直接探讨相关问题;电视台可以把群众与部门领导一起请进行演播厅,采取面对面对话的形式解决热点问题;新型电子传媒,可以开通网上论坛,让公众在这个空间内进行自由、平等的交流探讨。央视和一些地方媒体,这几年在两会宣传中加大了直播代表和委员声音的尝试,更好地发挥了媒体的桥梁作用。
  媒体的桥梁搭建好了,可以调和各种矛盾,预防各种冲突,缓解乃至化解影响社会和谐的危机问题。这也是一个媒体在创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所应具备的大局观。
 
  编织大众之间的和谐纽带

  国际化与全球化进程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解构了传统意义上的社区,很多人投入各种电子网络和经济网络,对身边的人或者事却视而不见、充耳不闻。与此同时,整个社会也出现了道德失范、个人主义及拜金主义盛行、诚信缺失、社会公德意识淡薄等诸多问题,而这一切都可以归入到不和谐音符之列。
  因而,通过媒体的积极介入,大力宣传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力普及“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提高社会人的综合素质就显得十分必要。
  做好纽带,需要先树好典型。和谐社会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先行者和楷模,做好典型人物的挖掘和宣传,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这几年中央文明办和中央电视台每年都推出的“感动中国”先进人物典型,就弘扬了中国新时代的一种价值观。
  做好纽带,需要提倡全社会关注困难群体的风气。由于产业结构的调整、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再加上不可预知的天灾人祸等原因,不少家庭和个人的生活陷入了困境,形成了社会上的困难群体。媒体应该对些群体寄予更多的人文关怀,一方面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阳光,看到生命的希望;另一方面也激发更多民众的爱心与善心,使爱与和谐深入人心。
  做好纽带,媒体还要发挥影响力,有意识地组织一些积极的社会活动,让公众参与到创建和谐社会的活动中。如无偿献血、义务植树、争做志愿者等活动,大力培养公众的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团结互助、爱心奉献等良好的道德风尚。

  医治社会问题的手术刀

  传播学先驱拉斯韦尔在分析媒体功能时,最早提出了环境监控功能。而积极发现社会问题,发挥“手术刀”的作用,督促相关部门解决问题,也成为媒体在创建和谐社会当中的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
  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并不是不要舆论监督,不能揭露社会阴暗面和丑恶现象。新闻媒体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批评各种不正之风,揭露各种不良现象,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因为这些问题与现象正是造成社会不和谐的根源之一。只有不断地对各种丑恶现象进行揭露和鞭挞,才能逐步消除和谐社会运行的破坏性因素。
  就如医生为患者做手术时要选择良机,舆论监督工作也要把握时机,做到有理、有利、有节,注意火候,讲究策略。要遵守新闻纪律,恪守新闻职业道德。要深入调查研究,防止报道失实。对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稿件,要坚持送审。对不宜公开报道的问题,可运用内参进行反映。
 
  重大公共事件的把关人 

  这里所说的重大公共事件是指涉及或者影响相当多数大众利益的事件。比如说,战争或者重大自然灾难、疫情等。
  “把关人”的概念是由社会心理学家卢因提出的。具体到我们所说的“把关人”就是媒体,包括记者、编辑及相关的审稿人。对于公共事件,作为把关人的媒体有责任及时向公众传递,以保障群众的基本知情权;同时,也有责任对报道内容进行客观取舍,以保障国家利益和更多数公众的权益不受损害。
  所谓知情权,就是指人民群众获得有关公共领域信息的权利。包括公民有权通过媒体了解国家的大政方针,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获得有关决策、形势、文化、知识、娱乐等方面的资讯,满足其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有权了解一些重大新闻事件的真相。对于一些重大突发事件,特别是与公众切身利益有关的灾情,媒体应该及时、迅速、准确地向公众传播信息,同时把党和政府的应对之策及时准确地传递给群众。只有迅速反应,及时介入,才能抢占制高点,抑制甚至封杀谣言传播的空间,做到既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又能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的要求。
  对一些重大突发事件如果报道动作迟缓,或者隐瞒不报,就会陷于被动局面,虚假信息的传播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和谐社会的创建。目前互联网已经成为传播信息最快的媒介之一,同时也是滋生和传播虚假信息最快最大的媒介之一。对重大突发性的事件如果不及时有选择地进行透明报道,由于受众的知情权受到了限制,各种流言和猜测就会自然出现,这将会给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
  所谓有选择地报道,就是说媒体要有大局意识。对涉及重要机密的、影响国家利益的、对处理事件中的一些不宜公开的关键部署,都要慎重选择,不能“有闻必报”。对所闻之事,既要能冷静地辨认并防止那些有意的、非理性的损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不和谐的“杂音”,又要突出媒体的价值观和理论引导特性,引导和保护人民群众关注公共事务的热情和积极性。
  另外,在对重大公共事件的报道中,也不能仅限于报道事件的层面,要对事件进行深层次的解读,同时增加多层面关联报道,提高受众的认知能力和判断力。这对于在受众中形成范围较广、相对稳定的舆论环境有着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青岛电视台)

 

  来源:青年记者2008年4月中

编辑: 栾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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