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俞文丹
在经历了SARS等公共危机之后,无论是政府、传媒还是公众,都意识到了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运而生。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公开的主体、主动公开的范围、依法申请公开制度、不予公开的范围,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是新闻媒介,而与公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信息,也是媒介发布最多的信息,就是来自于政府的工作信息。该条例一方面使政府和媒体信息沟通的渠道更加畅通,增强了政府与媒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另一方面,媒体提供的政府信息,将为公众的生产生活决策提供很重要的政策依据,媒体能够更好地履行“社会守望者”的职责。下面从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两个层面,具体来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新闻事业的重大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与传媒舆论引导
危机事件中的媒体既是政府对公众发布信息的渠道,又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传播渠道,媒体的介入已经成为处理现代社会公共危机事件的必不可少的环节。 就在条例正式执行的同时,截至5月2日,阜阳EV71感染病例升至2946例,死亡人数升至21人。在这起公共卫生事件当中,政府部门一度失语,甚至对外发布伪信息,致使社会及公共防治的时机一再被延误,疫情大面积扩散。同时主流媒体中来自政府的信息公开渠道不畅,失去舆论引导的主动权,谣言、小道消息迅速通过网络和手机短信传播,对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从2003年春夏之交的SARS噩梦,到2005年松花江污染后的“抢水风波”,到现在阜阳的EV71疫情流行,相似的情况再三发生,不断挑战公众对于政府和媒体的信任度,考验政府的行政良知,也考验着媒体在公共危机事件中发挥舆论引导和舆论调控的能力。 随着多媒体时代的到来,通讯科技的进步,信息传播渠道的增多,在主流媒体角色缺失的情况下,网络和手机充当了信息的主要传播渠道。尤其在突发性公共危机中,政府如果对主流媒体封锁信息,迫使其放弃舆论引导的主阵地,急切想了解危机信息的公众会主动通过网络和手机短信发布或者寻找相关的信息。这些消息中大多数都是一些谣言、变异的信息,一旦扩散,很容易引发社会恐慌和秩序失范。因此,在多元的传播环境下,在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中,尤其考验媒体的舆论引导、舆论调控的能力。而媒体舆论引导能力的发挥和所产生的效果,与政府信息是否公开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
政府信息不公开,媒体就失去了舆论引导的先机
舆论引导必须讲求时效性,抢到第一时间的话语权,就能赢得舆论引导的主动权。舆论引导需把握时机,要注意时间、公众心理、舆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在突发性的公共危机事件发生之初,公众表现出疑惑和猜测,社会舆论处于萌发状态,媒体在这时候主动和政府进行信息沟通,对社会舆论加以引导,往往能获得最理想的效果。 在这次阜阳EV71事件中,媒体的舆论引导工作显然严重滞后。政府在疫情发生之初就对媒体隐瞒了疫病的实情。媒体得不到来自政府的关于疫情的信息,而媒体上都是关于春季呼吸道疾病和手足口病的报道,公众对于这些报道将信将疑。随着疫情的大面积扩散,谣言、小道消息通过网络和手机短信在民间大肆流传。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信息不公开,媒体便丧失了舆论引导的主动权,错过了舆论引导的最佳时机。 因此,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媒体改变社会舆论出现了某种程度的危机后才做弥补性引导的做法,将舆论引导工作的重心前移。政府在危机爆发的第一时间,能够通过媒体构建良好畅通的信息渠道,对媒体把握舆论引导的时机,有效引导社会舆论,避免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心理失衡,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政府信息不公开,媒体失去了舆论引导的力量
媒介引导社会舆论主要有三种方式:事实的引导、话语和论证的引导、舆论的引导。其中,事实的引导是最基本的、最有效的引导方式。面对社会持续的舆论热潮,最好的引导方式就是公布真相,让真相消除人们的所有疑问和疑惑。真相是最好的舆论引导力,特别是在面临突发公共危机时,在不确定的信息环境下,政府信息公开,为媒体提供了一个获取信息的方便渠道,保证了信息的真实性,从而消除了小道消息产生的可能。事实的澄清也有利于消除人们的猜测,降低不确定信息的负面影响力,稳定人心。 另一方面,媒体舆论引导的力量和媒体公信力、权威性、影响度成正相关。媒体舆论引导是建立在公众对于媒体的信任之上的。在我国多次爆发的公共危机中,政府对媒体封锁消息、用谎言辟谣言的做法,极大削弱了政府和媒体的公信力。一旦受众对政府和媒体的不诚信产生了刻板印象,那么所有的舆论引导工作便会流于形式,无法深入人心。政府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媒体能够发布及时、真实的信息,就能够增强公信力,用理性客观的态度对事实加以分析,提高权威性和影响度,有利于增强受众对媒体的认同度,从而壮大舆论引导的力量。
政府信息公开和传媒舆论监督
知情权是宪法赋予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是公民实现监督权、参与权的基础。知情权是监督政府活动的合法性和要求政府依照宪法履行自身职责的重要法律保障。因此,政府信息的公开尤为重要,只有公众对政务信息知情,舆论监督才能产生效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规定了政府公开消息的义务,对传媒合法合理进行舆论监督的意义是重大的。回溯近些年媒体舆论监督的典型案例可以发现,部分政府人员为了规避责任,保住官位,回避、阻挠采访,隐瞒真相,封锁消息,甚至发布假消息,企图逃避传媒的舆论监督,增大了舆论监督的难度。在正常的舆论监督遭到阻挠后,记者不得不进行异地监督或采取隐性采访的方式。异地监督加剧了政府与媒体之间的矛盾与对抗。隐性采访仍然是一项比较有争议的采访方式,如果实施不当,稍有偏差就会牵涉到法律、道德伦理层面的问题,记者常常因此而招致法律纠纷,惹上新闻官司。 另一方面,记者采访权得不到保障,人身权也受到侵害。为了完成“铁肩担道义”的神圣职责,进行舆论监督成了一个冒风险的事,记者成为高危职业。在很多起舆论监督事件中,记者往往要冒着生命危险采访。一些地方管理者阻挠采访不成,就采取非常手段对记者进行恐吓、人身攻击,在采访报道见报后,对记者心生恨意,进行打击报复。记者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得不到法律的有力保障。 记者代表公众利益进行舆论监督,理应得到国家社会的支持和法律的保障,这样才能充分激发记者舆论监督的热情,发挥媒体舆论监督的最大效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虽然不是从严格的法律角度来确立、保护记者的采访权,但也为记者进行舆论监督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法规保障。同时,它也向我们传达一个信号,就是新闻立法呼声渐高,要求新闻立法步伐加快,我们希望保护舆论监督的相关法律体系尽快完善。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来源:青年记者2008年7月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