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永征
《青年记者》9月上旬刊登了我的“尴尬词语”一文,内容有误。此文交给《青年记者》后,博士生王晋同学看了文稿向我指出,关于“违反国家规定”一语,《刑法》是有明确定义的,在第96条。我一查,果然,全文如下: “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我匆匆作文,疏于查考,把法律已有明确定义的概念说成是“尴尬词语”,很不严肃,误导读者。我赶紧同《青年记者》联系,希望撤回或修改此文,不想《青年记者》办事真快,三四天功夫已经印出来了。这样我只好请求借《青年记者》一角作一郑重更正,撤回“尴尬词语”、“模糊词语”之类的说法,并向读者和《青年记者》致歉。 我还要说明的是:《刑法》这条规定的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我理解其中一个意图正是要破除以往把任何官方条条都说成是“国家规定”的陋习。这个定义把“国家规定”限定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所制定、规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没有“等”字,穷尽式列举,主体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三家,文件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五类,无疑,都必须是公开宣示的。除此以外,诸如领导人的文章讲话批示,国务院部委和其他中央部门的规章条文,地方各级政权机构制定的各种规范,等等,都不在其中。它的范围,远远小于《立法法》规定的各级法律性文件种类。这个定义中体现的国家政权可以制定制裁公民、法人规范的权限,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是一致的,表现了对国家权力的约束和对公民、法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按照这样的范围来衡量个人资料保护,目前相关“国家规定”的稀缺也是显而易见的。在央视新闻频道所作的新闻调查《谁动了我的隐私》这个节目里,任意侵犯个人资料的情况可以说是五花八门,无所不有,诸如结婚登记、买车和购房、入学考试报名、家庭电话和手机号码、企业招聘记录等等,都蕴涵着巨大的商机,都可以成为不法分子逐利的对象。现有的“国家规定”涵盖得了吗? 所以,我在改正了文章中的错误以后,还要说明观点不变。就是刑法第七修正案的这个条文虽然用意很好,但是恐怕不足以遏止如今相当严重的侵犯隐私现象,我们需要建立全面的、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作者为中国传媒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香港树仁大学教授,本刊学术顾问)
来源:青年记者2008年9月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