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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名誉侵权中的法律责任

2006-08-23 14:38:12
  陈力丹 王眉 
 

  博客的兴起,引发了诸多新型的言论侵权问题。例如相声演员郭德纲博客中的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原告则是相声演员、今年央视春晚语言类节目负责人汪洋。汪洋称,在今年1月的德云社新年相声专场中郭德纲指名道姓地提到“汪洋的老婆跟别人睡觉,汪洋因此要自焚”,这是对自己以及爱人人格和名誉的诽谤。汪洋表示,他要告郭德纲不仅仅是因为相声段子,还因为郭在博客里指名道姓说他不务正业。
  今年3月,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汪洋在起诉书中要求郭德纲公开道歉并保证以后绝不再犯,而且要求郭德纲在含新浪网在内的三个以上全国性媒体以书面形式道歉,消除影响。①郭德纲在相声表演中的言论是否侵犯名誉权,本文并不涉及,主要讨论博客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

  在博客中发布了侵害他人名誉权言论的作者,作为直接加害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为造成的损害负责。上面提到的汪洋诉郭德纲一案,如果法院判决郭德纲侵害汪洋的名誉权这一事实成立,郭就必须承担责任。
  比较复杂的是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在汪洋诉郭德纲一案中,汪洋没有把网络服务提供商列为被告。而此前沈阳诉张某一案,就涉及到了网络服务提供商。
  沈阳认为张某的文章用极恶劣的词语侮辱、诽谤他,极大损害了他的社会评价。而作为博客托管商的博客网,并未对其网站上出现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他将张某和博客网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2006年3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了此案。②
  我们以为,博客通过服务器发布的内容,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可能一一审查、核实。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他人的言论在博客发布前进行审查,是一种无法承担的负担,不利于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的应当是合理注意的义务。只要它:(1)已经知道内容侵权或已经发现内容侵权,及时阻止而使侵权行为无法得以实施;(2)在接到受害人的告知后,及时移除涉嫌侵权言论,那么,网络服务提供商就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一旦被诉上法庭,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不用再承担法律责任。
  通常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商难以在他人发布言论之前就知道或者发现内容侵权,因此它承担的合理注意义务主要体现在第二点上,即接到告知后及时移除侵权内容。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来说,如果事前没有发现内容侵权,那么他接到受害人告知侵权后及时移除,就尽到了他应尽的义务,可以完全免责。

  回应权的适度抗辩

  在民事案件中原告有责任去减轻损害,这是一般的法律原则。就诽谤法来说,这意味着原告应当利用任何可用的机制(自发的或自律系统),这些机制可能会补救或者减轻对原告名誉的伤害。而网络的回应权,恰恰给博客名誉侵权的原告提供了一个比较充分的自发的机制,以减轻对原告名誉的损害。
  网络的出现,使回应权成为完全由个人掌握、双方能够较为平等行使的一种权利。如果是网络中的信息好(好、坏,相当程度上属于主观判断的领域),那么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它。如果是坏,那么因特网就是反击它最好的场所,因为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发出自己声音。名誉侵权受害人不必经过侵权行为人的许可,也不用经过媒体同意,就可以随时通过网络对自己受到的诽谤进行回应。在传统媒体中,如果出现诽谤言论,一个重要的补救措施就是“更正与答辩”,“更正”可以由媒体自己撰写发表,“更正”(指技术性问题)或“答辩”(指观点)也可以由媒体登载受害人撰写的对真相的说明。博客名誉侵权的受害人,通过网络行使回应权,实际上起到了传统媒体中“更正”的作用,尽管这样的作用有一定的局限性,但还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对受害人名誉的损害。
  相对于法律救济,通过网络行使回应权是一种简单、直接并且低成本的自助救济。一旦博客中出现诽谤言论,受害人首先应该做的,就是通过互联网上更多的言论来纠正,以激发网上舆论对真相的关注。网络的通畅与进出自由保证了这样做的效果,这是最简单直接的办法,也是符合社会和个人最大利益的做法。如果动辄以名誉侵权到法庭起诉,双方不仅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取证、打官司,有些还要付出高额的律师费用,对法律资源、社会资源也是一种浪费。
  博客名誉侵权的受害人在寻求法律救济前,可以首先尽量通过网络行使回应权,进行自助救济,通过更多的言论消除诽谤,即使不能完全消除诽谤言论的影响,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小对名誉的损害。
  当然,受害者自己还可以在网上另外设立一个博客主页,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对诽谤进行回应,但是,阅读了诽谤内容的网络用户,却不一定能够愿意看到,或正好很方便地看到受害者的回应。这需要网络用户主动去搜寻,或者被用户已经打开的网页能够很容易地链接上,很容易地被网络用户发现。这种情形,亦造成博客名誉侵权行为人与受害者之间相当程度的不公平。
  每个在网上发表言论的人是平等的,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在实际操作中,博客的影响已经逐渐开始依赖于发表言论者的身份、财富等。明星开设的博客可能有上千万的点击率,而一个普通人开设的博客,可能很少看人点击。因此,通过网络行使回应权,只是博客名誉侵权的一种适度抗辩,受害人即使回应了,也不能完全消除侵权言论对自己名誉的损害。

  以自律换取更大自由

  博客用户、网络服务提供商以及整个互联网行业都需要自律。如果不能遵守一定的准则,各种名誉侵权纠纷层出不穷、人们对博客中的言论忍无可忍的时候,政府就可能会采取强硬措施或者出台严格法律来制止。如果把网络传播作为一种专门的活动领域,就需要形成一种公认的活动规则,这种规则不宜由外部控制,而是来自内部的道德压力,作为博客的当事人,需要自律的理念和道德精神的内化,从而每个个体能够在担当博客角色时自觉担当社会道义和服务公众的责任。一般说来,对于网络活动的控制有三种模式:网民控制、第三方控制、同业控制。网民的控制是一种网上舆论监督,力度和能量有限。第三方控制,即权力组织的控制,这是一种硬性的他律控制,对于网络自由的危害很大,应该在不得已时才能采用。同业控制,归根到底是博客自身的一种自我约束。以自律求自由,可以为网络提供商、博客们赢得更多的有弹性的活动空间。为了避免较多的他律,就需要更多的自律。“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马克思)③这个道理,博客和网络服务商们应当深思。
  网络秩序的建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随着人们更多地参与其中,网络也会像人们的现实生活一样形成一套成熟的秩序和规则体系。这是一个自组织的过程。我们只有共同努力来创建这样的网络环境,才可能更多地避免他律。
  2003年,由于木子美事件带来的冲击,“博客中国”网站于11月16日刊发《博客道德规范倡议书》,为此,提出了博客应遵守三项原则:诚实和公正原则、伤害最小化原则和承担责任原则。这是一个很好的起点。
  博客给了所有网络用户一个充分表达自由的平台,但是每个表达意见的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都需要考虑自己的社会责任,承担不侵犯他人权利的义务,这样博客才能长久地保持它的魅力并且进一步发展。

  注释:
  ①汪洋正式起诉,郭德纲被告上法庭,北方网,2006年3月14日
  ②《博客网上“受辱” 欲通过法庭维护名誉权》,京华时报,转引自网易,2006年3月6日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1卷119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陈力丹,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教授;王眉,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青年记者2006年第9期

 

编辑: 栾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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