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孔令鹏 王明伟
互联网作为迅速崛起的“第四媒介”,具有多中心、虚拟性、开放性和自治性等技术特征,这些技术特性瓦解了传统社会习俗的约束。不过,无约束的言论自由产生了新问题,一些人在束缚解除后陷入了放纵,利用网络进行话语围猎和语言狂欢来满足自我。网络上谣言和流言满天飞,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面对网络的无序,要不要实行网络实名制进入了政府的管理视野。但是,网络技术日新月异,如Web2.0技术就可以使网民更自由、更隐蔽地传播信息。网络实名制并不是治本之策,况且有消解网络技术对社会进步作用(人们可以传播真实信息,不受外界干扰)之嫌。“既然控制全球互联网是一道难题,那么重要的是,提高公众的道德素养和认识真理的能力,便是惟一可行的措施。” 内因决定外因,网民加强自律才是根本之策。 自律是以道德为基础的,我国传统的道德在维持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步入现代化,国民流动性增强,道德对国人行为的约束力日渐式微。在传播领域,网络的匿名传播使网络信息真假难辨,干扰社会正常信息传播秩序。但是,道德影响力减弱并不会长期存在,正如德国社会学家贝克所指出的,当传统逐渐消解时,关系的允诺在增加。所有丧失的东西突然间在另外的东西中又被发现了。 近年,我国传统道德思想受到重视和重新发掘,于丹的《论语心得》受到追捧就说明了这一点。对于网络而言,传统道德会重新成为规范网民的准则之一,即网络自律。当然,自律不会自动生成,作为人类生存策略之一,它是人们面对复杂社会环境的选择之一。网络现实的发展会促成网络自律的建立,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笔者认为“网络追杀令”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网络:“皇帝的新装”?
2006年网上最引人注目的热点之一就是“网络追杀令”。所谓“网络追杀令”是指一件新闻或帖子,在网上激起众网友大怒,纷纷谴责此等彼等社会丑恶现象,其中措词不乏严厉甚至不负责任乃至没有素质者。“虐猫事件”、“陈易事件”“清华女生铊中毒事件”中都出现过“追杀令”,网络舆论对当事人造成极大压力,并最终改变了当事人的生活。虽然“网络追杀令”有许多值得我们批评的地方,如陈易母亲之死,曾经引发网友对网络语言暴力的沉痛反思。但是从积极方面看,“网络追杀令”在一定程度上从技术层面促成了网民们的自律形成。 1.网络的技术陷阱 任何技术都有缺陷,互联网也不例外。那些网络技术精英可以通过网络身份证ID、网络浏览器IE、即时通讯软件IM、网络黑客IH技术等获取网民相关资料。网络在技术上根本没有匿名性可言。可以说,信息时代网民在受到国家权力控制的同时,也受制于网络技术精英。只不过相关技术没有得到普及,且科学家不断研发保密性更好的软件,特别是大多数网民没有亲身体验过这方面的伤害,他们对这种网络会泄密的隐患不很在意或根本没有意识到。网络就像一件“皇帝的新装”,网民们在这件新装下狂欢。 2.网络无隐形:“诚实的小男孩” “网络追杀令”的出现意味着网络侦查技术已被许多人所掌握,如在“虐猫事件”中,仅凭着网上的一幅照片,虐猫女子的年龄、籍贯、其丈夫的职业,都呈现在网上。网民们还通过种种技术手段,将某个虐待动物网站的注册信息、域名注册公司的办公地址、办公电话、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甚至连疑为法定代表人的车牌号码、私人手机、大学专业、中学所在地、通过网络购物的记录等等,都公之于众。可以说,“网络追杀令”以其广泛的参与性和影响力,让网民们清醒认识到网络上并不是完全安全的,在网上也并不是为所欲为的。 3.自律的形成:全民的“全景监狱” 网络就像一个“全景监狱”,所谓“全景监狱”是指,一个狱卒设岗于一个中央塔楼,他自己不会被那些犯人看到但能够观察他们,所有犯人都被安排在围绕塔楼排开的单人囚室中,窗户全都向内朝着塔楼。 身处这样的监狱中,犯人们觉得自己处于时刻被监视的状态之中,即使狱卒不在。 借助这种全景监狱的运作,一种规范就强加于一群大众,强加到他们的实践和态度上;这种规范并不像封建社会那样是强行执行他人意志的结果,而是一种看起来无处不在的无个性特征的权威所导致的结果。 网络时时存在着泄密和被人公布真实身份的危险,这必然对那些肆意传播谣言、发布流言的人产生震慑,从而使符合人类利益的言论规范在网上成为主流,即达到网络自律。
自律方能自由
虽然网络技术存在着种种漏洞,有许多不安全的地方,但是网络还是人类有史以来最自由最平等的空间。正如著名的网络预言家约翰·佩利·巴洛在网上发表的影响深远的《网络空间独立宣言》中所提到的,“我们正在创造一个任何人都能参与的,没有因种族、财富、暴力和出身差异而产生的特权与偏见的社会。在我们正在创立的新世界中,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而不会被胁迫保持沉默和屈从。” 自2000年以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网络管理的规定,但网络上的情况还是那样无序,如2006年的净化网络环境行动过后,黄色网站马上死灰复燃,对网络进行全面监控是一件困难的事。实践证明,失去道德依存的法律、法规是没有多少效力的。想在网上实现法治,关键还是看网民的自律。 “网络追杀令”在一定程度上让人意识到网络自律的重要性,因为谁都可能因为虚假信息而被“追杀”。网民自律的建立,必须充分吸收传统道德思想的精华。如儒家“慎言”传播思想要求传播要做到向善性,要从国家社会的高度传播真实信息,传播者要对自己传播的信息负责,传播者接收信息时要注意信息的真伪,不接触非法信息等,这些优秀的传播准则,值得网民们遵守。这些能帮助建立和谐网络秩序,让网民们享受到最大的网络自由。
从自在到自觉
“网络追杀令”等的出现,是网络混乱向有序的方向转变的前兆。历史上的任何一种相对轻便的新媒体诞生,都伴随着混乱和无序状态,都经历了一个由自在到自觉的过程。这是一个规律。报纸、广播的发展莫不如此。美国社会学家奥格本认为社会制度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技术文化(即物质文化),二是非物质文化,而后者是由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所组成。由于技术的变革快,非物质文化的变化慢,因此,产生了文化上的滞后现象。如果上述文化不相适应,而与新的技术文化相适应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又未产生,社会就无法为其成员提供必要的行为准则,从而促使一些人产生越轨行为。 网络言论的种种乱象,是因为网络技术提供了太多的自由,而没有相关的道德约束,许多网民将言论自由变成了发泄自由,这其实是剥夺了他人正当的言论自由。 “网络追杀令”让那些不遵守道德的人看到了后果。越来越多的人掌握了网络侦查能力,能有效震慑那些网络流言发布者,从而保证网络秩序,这是“网络追杀令”意义之所在。公民在使用网络时自行小心,应遵守相关道德法律规定,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参考文献: ①[美]马克·波斯特:《第二媒介时代》,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95页 ②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译林出版社,2004年,第138页 ③晋晓兵:《试论网络匿名性的消失》,《国际新闻界》,2006·10 ④互联网法律通讯.http://internetlaw.51.net/internet law040501.html#MAILLISTDOC3 ⑤魏章玲:《社会学与美国社会》,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302页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来源:青年记者2007年11月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