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记者会员登陆

·首页 ·杂志简介 ·刊首快语 ·前沿报告 ·传媒骄子 ·新闻茶座 ·经历 ·冷风劲吹 ·边看边说 ·传媒透视 ·国际媒介 ·专栏作家
面对面 专题 博士笔谈 理论视野 新闻采编 经营方略 广电视听 新媒体 素养/管理 名家风范 往期回顾 主编信箱
媒体脸谱 政经资讯 观察与批评 调查与研究 传媒个案 新闻与法 学子论文 网文精选 编读往来 经营专区

新华传媒的党产性质
时间:2008-04-08 15:51:00  作者:;  来源:

  ●  魏永征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定向增资扩股,使以中共上海市委机关报《解放日报》为龙头的解放日报报业集团成为它的第一大股东,把解放日报报业集团多数报刊的经营权归于新华传媒,成为新一轮文化体制改革中一个鲜明亮点。

  党报集团入主新华传媒

  新华传媒前身为上海时装股份有限公司、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于1994年。2006年新华发行集团收购其45.6%股权成为第一大股东,尔后将主营业务改为图书和音像制品发行,并改今名。2007年5月,公司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即以每股16.29元价格,将解放日报报业集团5报(《申江服务导报》、《人才市场报》、《房地产时报》、《上海学生英文报》、《I时代报》)1刊(《晨刊》)的传媒公司的全部股权和集团所属的风火龙物流服务公司(发行业务)的全部股权,以及与解放日报报业集团密切合作的中润解放传媒公司(广告业务)部分股权注入本公司,将中润广告公司的部分股权注入本公司。这样解放日报报业集团持有新华传媒23.49%的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中润持有8.64%的股份。由于中润已经获得解放日报报业集团下属新闻晨报和新闻晚报的经营权,所以,这两家报纸的经营权在事实上也归于新华传媒。
  2007年12月27日,新华传媒发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并于28日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次交易完成后,有关报刊的全部经营收入归新华传媒所有,其采编部门变成成本中心,其成本费用归新华传媒承担,其本身将不再有营利能力。
  解放日报报业集团共有11报3刊。经过此次组合,还有《解放日报》、《支部生活》和《报刊文摘》、《上海法治报》处于新华传媒之外,它们是党报党刊和时政类报纸,尚不能进入企业经营。但是,由于《解放日报》的公认地位和影响,理所当然引起了业界的关注。至2008年初,新华传媒股价已达60元左右,意味着交易未动,它的市值就扩张了4倍(最近全球股灾,股价又有下跌)。舆论称新华传媒将是A股市场中“平面媒体第一股”。
  新华传媒的做法严格遵循现行政策,例如将时政类报刊和专业类、消费类报刊分开,对后者还是将可经营部分从媒体剥离出来,而没有实行不久前新闻出版总署官员所说的整体上市的做法。但是仅止于此,也取得了如此影响,可见,我国传媒通过资本运作,确实存在着做大做强的极大潜力。

  党委宣传部列为最初出资人

  不过引起我的注意的,还是在于“报告书”中列出的发行人股权结构(见附图)和发行后股本结构的图表,都把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列为解放日报报业集团和新华出版集团的其他出资人精文投资、文广集团、世纪出版、文艺出版这5家的出资人(严格说应是行使出资人权利),而且是100%的出资人。在我的有限视野中,在公开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中,明确规定中共党委的一个部门充当出资人,似乎还是第一次。
  2004年,中国出版集团从事业集团转制为企业,国务院专门为此发了文件,授予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对所属成员单位占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依法经营、管理和监督所属成员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有关文化资产管理新规定出台前,国务院作为中国出版集团公司的出资人,授权财政部依法对中国出版集团公司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新闻出版总署依法对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实行行业管理。这个文件没有涉及资产同党组织的关系。
  2005年,上海世纪出版集团宣告实行转企改制并建立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中国第一家股份制的出版公司,它的投资方有6家: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上海精文投资公司、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联合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世纪出版集团占有70%的股份。那么,世纪出版集团出资人是谁?当时没有明提,只是说,世纪出版集团受市委宣传部“直接领导”。这是2003年上海市委决定,把原属市新闻出版局的一些出版社划归于1999年成立的世纪出版集团,而集团则划归市委宣传部直接领导。新华传媒股权结构图中的“世纪出版”,是指世纪出版集团而不是世纪出版有限公司。现在清楚了,原来“直接领导”就是出资人。

  党产:有→无→有

  我看到解放日报报业集团等这些传媒机构的资产权利已经明确宣布归于党的委员会的一个部门,脑子里就跳出一个概念:“党产”。
  这个词,现在公开谈论的不多,似乎还有些忌讳。不过,中共在历史上是有党产的,而且对于革命胜利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出版的《杨尚昆回忆录》,有一篇“党产问题的由来和处理”。杨尚昆同志在回忆录中列举了一批党产,指出“这批党产,在关键时刻起了很大的作用”。他还说:“经营党产,那时还有一个更长远的考虑,就是全国胜利后,共产党就不领国家的钱,自己吃自己的。”那么,为什么后来没有这样做呢?杨尚昆回忆说,当时有些人士提出:你共产党不用国家的钱,其他那么多民主党派有什么办法?在1949年1月初的一次政治局会议上,毛主席明确作了结论:对待民主人士是个重要问题,我们应该公开地坦诚地和他们合作,统统吃国家的。党产问题,以不搞为好,有饭大家吃,向他们说明就是。根据这个方针,原有同商贸有关的党产都同党脱了钩,划归政府相应部门,党可以支配的财产只是党员交纳的党费了。这件事,在《杨尚昆日记》中也有记载,时在1949年1月8日。
  60年过去了。国家从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大众传媒也从原先单纯的宣传工具走向产业化,国家统计局把新闻、书报刊、广播、电视、电影等都列为文化产业的核心层。既然是产业,它的财产权利就应当有明确的归属,而大众传媒其中特别是新闻媒介,必须牢牢掌控在党的手中,即四个“不能变”中的“党管媒体不能变”,那么,媒体的资产归于谁呢?那就只能归于党,或者说只能由一定的党组织行使财产权利。党产从有到没有,到现在又有了,我想不必回避,也是与时俱进吧。

  政策和法律依据

  把媒体列为党产,有没有政策、法律依据呢?我找得到的有:
  2001年《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在提出四个“不能变”的同时,提出“要加强党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领导,始终掌握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资产配置的控制权,对宣传业务的审核权,对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权”。这里的“资产控制权”,实际上就是产权。
  这个文件还规定报业集团、出版集团都是事业单位。这一条后来有改变。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2006年初发出的《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表述,一般出版单位和文化、艺术、生活、科普类等报刊社都要转制为经营性的企业单位,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通讯社、重点新闻网站和时政类报刊,少数承担政治性、公益性出版任务的出版单位仍然实行事业体制。什么是事业?据行政法规2004年《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解放日报报业集团就是事业集团。事业单位的举办者,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利用国有资产举办,既然依照条例规定履行了登记手续,应该可以视为受权为事业单位出资人。
  还有就是新闻出版署1993年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制定的《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主办单位要为报刊社提供和筹集必要的资金设备,是报刊社的出资者;报刊社取得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对本报刊社的国有资产享有经营自主权;主办单位对报刊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定期审计,确保报刊社财产的保值增值。
  所以,今天的党产同历史上的党产是不同的。历史上,党是革命党,国家政权不在手里,党产就是党拥有整个财产的所有权;现在,党是执政党,党领导国家政权,所谓的党产,仅仅是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由国家授权一定的党组织行使产权的国有资产。

  若干问题探讨

  由于文化体制改革还只具有试验性质,所以,把媒体出资人表述为党委的一个部门虽然有一定依据,但还是有若干问题需要解决。例如《解放日报》是中共上海市委的机关报,它的主办主管单位都是上海市委而不是市委宣传部,是否需要像国务院对中国出版集团授权那样,对宣传部行使出资人权利有一个授权的宣示。再如图表上的文广集团,亦即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包括了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上海电视台,按照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它们是由政府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设立的,现在归于党的宣传部门,是不是也要有一个“划归”的手续宣示。而上海对本地一些传媒的资产关系实行这样做法,是否可以“类推”到其他地区,则更要研究。如此等等。
  (作者为中国传媒大学博士生导师,香港树仁大学专任教授,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导师,本刊学术顾问)

 

  来源:青年记者2008年3月上

编辑: 栾晓磊
【发表评论】   【打印本文】   【收藏本页】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讨论区
查看
已有 0 位对此新闻感兴趣的网友发表了看法
我来评两句
登陆 后发表评论。如果您还不是本站会员,在此注册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  ·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地址:济南市泺源大街6号 邮编:250014 电话:(0531)85193517  85193383  85193379  85193140 投稿邮箱:qnjz@vip.sina.com  

Copyright©2001-2007 qnjz.com All Right Reserved
转载需注明来源,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