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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监督与网络暴力的平衡点
时间:2007-12-28 13:06:00  作者:;  来源:

  ●  权辉蓉

  2003年孙志刚事件是网络舆论监督的一个成功案例,合理的舆论监督,经网络媒体的放大,常常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但是,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舆论监督,则可能会激化社会矛盾,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甚至可能成为社会的乱源。2006年震惊中外的“铜须事件”在全球媒体的惊呼声中落幕,《纽约时报》、《国际先驱论坛报》和CCTV等中外媒体对这起网络事件不约而同地使用了一个词:网络暴力。网络暴力并不是传统的充满血腥的暴力行为,它们大多只是一些“不文明的粗口”和“失去理智”的网络行为,实在无法和暴力联系起来。然而,正是这些根本称不上暴力的网络行为,却在现实生活中一石激起千层浪。
  网络舆论监督与网络暴力之间的距离近在咫尺。如何找到一个平衡点,让网络有效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而不至于产生网络暴力呢?
  首先,传统媒体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网络媒体由于缺乏把关人,其公信力显然不能和传统媒体相提并论。作为党和人民喉舌的传统媒体如果在事件发生之后能迅速地利用自身的优势,调查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并及时准确地对该事件进行相关的追踪报道,就能确保网络媒体信息来源的可靠性,也能利用自己的公信力正确地引导舆论向有利于事情解决、有利于社会发展稳定的方向发展。
  其次,必须加强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
  首先,国家应尽快出台网络道德和行为的相关法规,规范网民的网络行为。在多起网络暴力事件中,网民们打着正义的旗帜对当事人恶语相向、造谣中伤。有人还动用自己的关系网,利用各种手段调查当事人的私人状况,并将结果公布于网络。网民有私自侦察通缉的权力吗?公布、传播他人的隐私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但谁将为此承担责任?网友们使用一些带有明显恶意攻击性的语言对当事人进行辱骂,是否已经侵犯他人名誉权?网友们的一些买凶杀人之类的带有明显暴力倾向的假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些都是法律必须尽快明确的一些问题。只有在法律上严格界定言论自由和侵犯他人隐私权等犯罪行为的区别,网民们的网络行为才会真正有法可依。其次,我国应加快立法速度,根据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完善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对此类事情的处理有法可依,那么网友自然不会自视为审判者,胡乱地宣泄自己的情感了。网民们的情绪得到了理智的控制,网络暴力的发生自然会减少。
  第三,全社会必须重建责任意识。
  网络通缉、网络追杀的狂热者大多是28岁以下的一些青少年。他们习惯以娱乐的视角来审视社会,以娱乐的逻辑解读生活、游戏人生。责任感的缺失使得他们根本不顾及当事人的感受,只是一味追求娱乐的快感,终于演变成网络暴力。
  最后,网络媒体在网络监督的过程中必须严格地自律。
  有专家指出,网络应该采取实名制。虽然这会有利于网络责任的构建和网络监控,但是同时也严重地侵犯了网络的隐私。目前网络媒体所培育的言论自由的氛围是十分宝贵的,是构建民主社会所必须的一个重要阶段。如果由于少数人的不当行为,而运用行政手段插手网络,势必会对言论自由造成很大的影响。网络监督必须强调自律。网络的自律来自网站和网民。网站要加强监控,过滤掉一些不当言论和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信息。网友更要控制自己的过激情绪,一切言论以事实为根据。然而归根结底网络自律的加强是全民素质提高的结果。因此,我们还是要将重点落实到加强教育上来,努力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以及道德素质,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规范网络行为,真正发挥网络监督的强大力量。
  总之,正确对待网络暴力,寻找到网络舆论监督和网络暴力之间的平衡点,才能有效地发挥网络媒体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①何不笑:《“铜须”事件与“网络暴力”》,西祠胡同,2006年6月8日
  ②张楚:《“网络通缉”:义举还是暴力?》,《人民论坛》,2006年第23期
  ③周国平:《“网络暴力”何时休?》,《人民日报》,2006年7月12日,第11版
  ④高福生:《当心“网络通缉”衍生“网络暴力”》,光明网,2006年7月31日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来源:青年记者2007年10月下

编辑: 栾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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