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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假新闻频发:呼吁新闻立法
时间:2008-01-15 14:00:00  作者:;  来源:

  ●  单文婷

  综观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假新闻,就会发现一个现象,这几年涉及公共利益的假新闻占了一定的比例。比如2004年的《大批“毒面粉”流入黄石》、2006年的《银监会拟发退市令三城商行受警告》、《广州市面出现注水西瓜》、2007年的《“巴拿马病”蔓延 广州三成香蕉遭毁》、《纸做的包子》等。这些扰乱社会正常经济和生活的假新闻,打着和群众利益相关的幌子,混淆是非,破坏和谐,性质恶劣,破坏力极大,而我国目前对于假新闻的处罚力度偏软,使得假新闻肆无忌惮地泛滥,因此用新闻立法来防治假新闻显得刻不容缓。

  公益假新闻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蝴蝶轻轻地舞动一下翅膀,可能导致系统最终发生极大的变化”,用“蝴蝶效应”来比喻假新闻的危害一点也不为过。媒介是社会公器和社会守望者,它的虚假对社会生产和生活系统会产生极其巨大的影响。
  1.市场秩序被打乱,国家声誉受损
  这些和社会经济相关的假新闻最直接影响就是对市场秩序的毁坏。去年因为“西瓜注红药水”假新闻,各地市场西瓜价格暴跌,低到每公斤0.2元,“短短一个月给海南瓜农带来的损失约为3000万元。” 因为“香蕉致癌”不实报道,每公斤3元左右的香蕉,跌到了每斤0.1~0.2元,虚假信息的传播让一个产业走到濒临破产的边缘, 遭遇的损失与自然灾害相差无几。
  和公共利益相关的假新闻,还对市场秩序和公众生活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甚至在国际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像啤酒含甲醛的虚假报道,造成我国啤酒在日本和韩国滞销、出口退货。
  2.公众精神和利益受到伤害。
  这些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假新闻误导公众,给受众带来了混乱、恐慌,严重影响了受众的工作、生活,对公众的精神造成了伤害,是对公众利益的冒犯。比如《银监会拟发退市令三城商行受警告》的误写报道,导致三家城市中的衡阳城商行出现挤兑风波,两天半被支取现金1亿多元。
  现在媒体几乎都患上了“危机敏感症”,从最初的源头到各大媒体忙不迭地跟风造势,尤其是网络使假新闻具有更强的传染性和渗透力,更渲染了这种危机气氛。这种强大的危机气氛使受众不能理性地去思考问题。
  3.媒体信誉下降
  在媒体资源被这些假新闻利用的同时,新闻记者的职业道德受到质疑,媒体的形象和公信力也受到极大的损害。长久以来,公众和媒体之间已经形成一种平衡,公众习惯于从媒体提供的信息中获知整个社会,也依靠媒体对社会生活做出基本判断,而媒体从公众的支持中完成自身的价值。维持这种平衡的便是“信任”,一旦媒体滥用公众赋予的话语权,用假新闻打破这种平衡,媒体的价值将会贬损,公众对媒体的信任底线将会崩溃。

  现有处罚体制不完善,新闻立法刻不容缓

  新闻业里没有愚人节,所以制造假新闻,必须受到制裁。我国目前对于假新闻的处罚,主要集中于道德谴责,民事、刑事等司法惩罚,还有新闻业内的行规法则。但侵犯到公共利益的假新闻,性质恶劣,危害之大,不能看作是一般的假新闻,依照我国对假新闻的现有处罚,这些处罚体制偏软,是不到位不完善的。
  1.司法处罚
  目前我国还没有《新闻法》,所以没法用最直接的法律来制裁假新闻,而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对有关假新闻的处理作直接和具体的规定。根据按我国现行法律,依法制裁假新闻首先要看假新闻造成了损害后果没有,带来的后果触犯了哪一层次的法律关系。 
  从以往来看,假新闻当事人受到的最为严重的刑事处罚,除了“纸馅包子”始作俑者訾北佳,还有1985年《民主与法制》杂志社记者沈某、牟某以诽谤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外,还没有其他因为制造假新闻而诱发刑事案件的人。其他受到司法惩罚的假新闻的编造者,多数因侵犯名誉权等受到民事、行政处罚,如“甲醛啤酒”、“毒面粉”的造假者等等。
  “纸馅包子”以刑法定罪,也仅仅因为訾北佳本人的作为,但是假新闻却没有触犯刑法,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陆敏说:目前刑法当中并没有合适的条款来规定虚假新闻,而其他司法惩罚也很少,因为按照我国“不告不理”的原则,必须先要有人先予以诉讼。许多严重的假新闻虽然主要情节失实但尚不构成侵权,或是人物是虚构的,没有特定指向的人,因此不满足诉讼条件,我国又没有公共利益诉讼,所以除了极少数的假新闻犯法,多数假新闻无法可惩。如果有了新闻法,就可为各种虚假新闻明确过错和责任,求得名正言顺的惩罚。
  2.行业内部规范
  多数的新闻造假者只是受到了道德谴责和行业内部的责罚。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陈力丹说,虽有惩处假新闻制造者的规定,但是被惩处的造假者却非常少,媒体行业内的处罚机制还不够完善是假新闻出现的重要原因。
  我国先后制定了《记者守则》、《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报刊刊登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法规性文件,但是这些准则、规定仅是对工作者提出要求,而对违反规定的新闻从业人员未制定有力的制裁方法。缺乏一个有效的追究机制,对于造假者的追究,大多是不了了之。即使有些内部处理,也不痛不痒。通常造假者、造假媒体为形势所逼,来个更正或者道歉,而没有受到实质性的处分。所以我们极需要有可操作性的法规来惩处假新闻的制造者,以正视听。
  3.社会道德谴责
  目前,新闻业以利为上和不正当竞争,有些新闻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感不强,在强大的媒体利益和个人利益驱动下,他们为了提高收视率和发行量,刻意制造假新闻或者对假新闻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假新闻,对社会造成公害,媒体不但毫发无损,而且收获真金白银。正因为有了真金白银,他们还可以受到表扬,得到提拔,这就是越‘反’越‘泛’的真正原因。” 整条新闻链本着这样畸形的价值取向和缺失的职业伦理,而属于软约束的道德谴责,根本不足以阻止他们的造假。
  其实不光虚假新闻问题,新闻界的有偿报道等其他失范行为都需要用法来规范,同时新闻不立法,新闻工作者面前就有很多禁区,舆论监督、新闻工作者的权益等问题也需要法来保护。随着市场经济和法制社会的逐渐完善,新闻立法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来源:青年记者2007年11月下

编辑: 栾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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